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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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 ZHEN FASITE PRECISION HARDWARE, CO , LTD 编

 号 FST- - WI- - XZ- - 017 7 职业卫生健康 管理 制度 版 本 / 版 次 A / 0 页

  码 第 1 页 , 共 3 页 1、 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行政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2.3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3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3.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护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

 执行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3

  员工职责 3.3.1 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3.2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3.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名词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4.2 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4.3 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4 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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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 第 2 页 , 共 3 页 5、职业病前期预防 5. 1 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5. 2 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 3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6、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6.1 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2 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6.3 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6.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7.1 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7.2 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7.3 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8、健康监护 8.1 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8.2 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8.3 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9、职业卫生教育 9.1 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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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 第 3 页 , 共 3 页 9.2 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9.3 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9.4 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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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3-26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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