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对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2-06-30 10:55:06 浏览量: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财法〔2020〕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执行。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 1 月 17日

  附件

 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 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政府采

 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托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执法平台)实施双随机抽查,条法处负责双随机执法平台的统筹管理,各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监督检查处、政府采购监管处、非税收入中心等处室、单位(以下统称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随机抽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送条法处备案。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各抽查主体依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处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处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监督检查中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事项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事项的抽查主体为政府采购监管处;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抽查主体为非税收入中心。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双随机执法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条法处牵头公布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名单,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录入双随机执法平台。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条法处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市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处室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双随机执法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条法处、各抽查主体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动态更新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信用厦门平台公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信息录入双随机执法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方案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由条法处牵头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厦财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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