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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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6 6月

 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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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文件之三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

 使用和管理办法

 (6 2016 年 年 1 1 月 月 1 18 8 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考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天津市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国家及天津市的教育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 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活动。规划课题经费由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

 规划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其中,所有权在天津市财政局(委托市教委管理),管理权在规划办和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权在规划课题负责人。

 2.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划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规划课题负

 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3. 一次 核定,分期拨付。规划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在通过课题评审立项后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一般在发出课题立项通知书中款 明确拨款总额和分期拨款比例:立项时拨款 50% ,结题定为合格以上者,拨付其余尾款;结题未能通过时不再拨付尾款;课题。

 研究中途停止且不再从事课题研究的,交回已拨付的前期款项。

 第二章

 规划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规划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成果鉴定费。

 1. 资料费指在课题研 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 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 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市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执行。

 6.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市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同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 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的 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10%。

 。

 8.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的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 10%。

 。

 9. 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鼓励管理部门只提供服务而不提取管理费。

 11.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五条

 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如有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着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章

 规划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和部分事项的支出比例,一般不能调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报市规划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七条

 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九条

 规划课题开展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规划办审批。如经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十条

 规划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

 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规划办。

 第十一条

 规划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 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四章 附 则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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