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神铁路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06 10:35:03 浏览量:

 包神铁路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访工作,正确处理职工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有效防范、化解公司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神华包神铁路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室、站区要认真按照公司和集团的《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认真处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努力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神铁路公司所属各部室、站区。

 第 二 章

 组织与职责

 第 四 条 公司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副组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总经理助理 组

 员:各部室主任 各站区书记 主任 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为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完善、实施和监督。具体责任人为综合办公室主任。

 第 五 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公司职工群众来信、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受理职工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集团公司和公司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开展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排查本公司信访突出问题,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向领导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建议,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对基层站区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定期做好信访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必须真实、准确、规范、统一。

 (七)《信访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 六 条 公司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系。

 (一)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公司成立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责任主体。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信访维稳工作负总则。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和其他领导成员应明确“一岗双责”,将信访维稳责任层层分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系。

 (三)健全党政联席会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公司党政联席会要定期听取信访维稳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维稳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 七 条

 加强信访队伍建设。

 (一)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各部室、站区应选派政治敏锐、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访信息员。建立三级信息网络管理,即公司、站区(工队)、班组。畅通信访渠道,定期收集信访信息,积极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基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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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开展信访业务培训,努力提升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处理复杂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为信访维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 八 条

 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了解掌握实情,将劳资、社保、工伤等涉及群体性的信访问题作为课题,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力争取得实效。

 第 九 条 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工作。要将领导干部接访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措施,建立制度,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重点对领导干部接访、领导包案、依法终结信访事项、重点信访案件以及贯彻落实集团信访工作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十 一 条 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细化考核细则和方案,严格规范领导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保障各项信访维稳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 二 条 加强信息预警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建立以信访维稳情报信息为主导的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的预防、化解、控制和处置机制,积极配合集团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十 三 条 积极构建大信访格局。建立党委、行政、群工组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信访问题、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有效协调和整合社会资源,上下联动,多方配合,共同处理信访问题。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十 四 条

 公司及各站区应将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字体: 字体颜色: 自定义颜色(RGB(4,0,0)), (国际) 宋体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进行公布,信访人可在本人驻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司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 五 条

 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公司每周五上午为信访接待时间,接待地点设在综合办公室主任办公室。

 第十 六 条 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公司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宣传、教育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信访问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 七 条 公司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

 第十 八 条 对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劳动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公司不再受理此类信访事项。

 第十 九 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室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 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室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字体: 字体颜色: 自定义颜色(RGB(4,0,0)), (国际) 宋体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进行安排。

 第二十 一 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室以外的各职能部室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室经审查属于本部室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室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室提出。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

 第二十 三 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 四 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 五 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

 (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

 (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 六 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字体: 小三, 字体颜色: 自定义颜色(RGB(4,0,0)), (国际) 宋体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带 格 式 的

 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 七 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 八 条 受理信访事项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要求信访人书面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要向其他组织或人员调查。

 第二 十 九 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公司应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 条 经过核实,信访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以支持;信访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信访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不予支持。受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支持信访意见的要督促有关部室、站区认真执行。

 第三十一 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室要将延时理由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向受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请求复查或复核,不得越级上访。信访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室不再受理。

 第三十 二 条 公司信访办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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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收到改进意见的部室、站区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 三 条 公司信访办于每季度末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涉及领域、转送、督办情况、信访意见采纳情况等向公司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 四 条 公司信访办不定期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 五 条 公司信访办按照本办法对各部室、站区信访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纳入公司五型企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六 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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