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6-30 19:10:07 浏览量:

  XX 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 XX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或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条 第四条 XX 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XX县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 3 个,会员应不少于 10个。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活动场所;

 (四)负责人;

 (五)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条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初审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规定材料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负责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起 变更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起 散、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 XX 县民政局,XX 县民政局将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半年定期报送 XX 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 3 日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村)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村)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号组成为,街道的区划代码前 9 位+社会组织类别代码(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即SH/ST)+序列号(三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XX 市 XX 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 年 8 月 1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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