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市政公司合同范文合集:工程项目常用合同示例文本

时间:2022-06-19 14:55:02 浏览量:

 市政公司工程项目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 2.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5 3. 买卖合同(一般货物)

 48 4. 水泥买卖合同

 55 5. 砂石料买卖合同

 62 6.钢材买卖合同

  71 7.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78 8.设备买卖合同

  86 9.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按工作量)

  93

  编号:

 (填写全称)

  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提示:签订地点必须统一填写我方法人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提示: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工程特性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红色字为提示性内容,应在使用时删除)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

  项目工程施工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资质、注册情况及纳税身份情况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1.4 乙方为:

  纳税人。

 (提示:填写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

  ;

 2.2 分包工程地点:

  ;

 2.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提示:工程清单的表述必须规范、详细,防止漏项,同时工程清单中必须列明对应单价)

 2.4 分包工程数量:

  (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预算合同人员复核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赔。

 2.5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汇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到甲方账户,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经本项目业主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

  月内退还乙方(不计息)。

 【注: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约定】

 第三条

 分包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3.2 分项单价: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提示:合同单价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项目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在准备开工的项目还未得到业主批复单价的情况下,为保证及时开工、有理有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业主最终批复价格下浮百分比确定分包单价。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工期和质量也可根据不同进度和质量情况采用等级价格)

 3.2.1 本合同为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3.2.2 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小型机械、辅助材料及配件、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文明施工、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动力费用(燃油、电力等);材料、设备二次倒运费用;工料机涨价引起的风险费用;测量复核引起的临时停工费用;建设单位、监理等检查引起的停工费用;各类社会保险及伤害险等保险费用;甲供材料、周转料、机械设备的看护费用;管理费用;第三方配合费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3.2.3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增减的工作项目和数量按照双方确认的固定综合劳务单价办理。劳务单价中未列明的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未列明的工作项目乙方未签认的,比照《工程量清单》中相类似细目进行组价。

  (提示:若采用固定总价分包的,该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2 合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单项)阶段性工期:

  项目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请酌情添加)

  (提示:若开竣工日期未定,修改为开竣工日期以业主要求日期为准)

 4.3 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4 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5 为保证工期,乙方须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中所列项目组织机械进场,并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提示:临时使用机械可不做强制时限要求)

 4.6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7 4.7 因政府、业主、甲方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 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8 4.8 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 超过 8 28 天的 ,甲方有权 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 应 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 后 3 3 日内退场完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扣 除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提示:签订合同时,以上三条的字体须加黑加粗,以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 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5.1.1 《

  质量验收标准》; 5.1.2

  (提示:依总包合同约定予以说明,必须与总包合同一致或标准高于总包合同)

 5.2 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1 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5.2.2 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

  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3 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每道工序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甲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2.4 甲方及上级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

 5.2.5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5.2.6 乙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7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月,保修期为

  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提示:应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第六条

 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6.1 材料供应:

 6.1.1 本工程甲供材料为:

  详见附件四《甲方提供材料清单》。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提示:材料名称、规格、 额定损耗率,包括水电费等,可按实际情况将加工材料及价格列表说明,如无甲供料应在此条款注明。另外,如总包合同业主对甲供材料的发票有特殊要求,此处应与总包约定一致)

 6.1.2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

  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如需变更领用人,则需将乙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等资料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6.1.3 乙方每月

  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料库或料场,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

 6.1.4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但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规定损耗范围的,甲方在每期结算时对损耗进行核算,对超出约定损耗范围外的材料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材料价格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价 110%进行赔偿)。其中,双方约定的材料损耗率如下:(1)钢材

  (2)混凝土

 (3)水泥

  (4)砂石料

  (5)

  其他材料的损耗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损耗率执行。

 (提示:可在此明确具体的甲供主要材料损耗率标准)

 6.1.5 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且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所有乙方领用的甲方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6.1.6 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6.1.7 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承担。

 6.1.8 甲方将施工用电接至二级配电箱,二级以下配电箱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施工用水接入端口;乙方的用电、用水设备、线路、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如该费用由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6.2 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6.2.1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6.2.2 乙方自备的机械设备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满足施工需要。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后、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械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进场的机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6.2.3 乙方同意:乙方中途退场,若甲方不使用乙方机械设备时,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械设备损坏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须继续使用乙方机械设备,则按照第 6.2.2 条机械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由甲方承租。

 (提示: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列明折旧的相关规定)

 6.3 试验检测 甲方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工地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双方签认的试验检测数量依以下项目和单价在每次对乙方结算时予以扣除。甲方工地试验室不能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列表说明甲方工地试验室可以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

 7.1.1 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7.1.2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7.1.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7.1.4 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7.1.5 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7.1.6 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7.1.7 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7.1.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7.1.9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7.1.10 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

 7.1.11 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7.1.12 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7.1.13 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1.14 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7.1.15 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7.1.16 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7.1.17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提示:签订合同时,本条应加黑加粗,以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

 7.2.乙方:

  7.2.1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7.2.2 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7.2.3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2.4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7.2.5 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6 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2.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2.8 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7.2.9 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7.2.10 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

  水、电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2.11 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7.2.12 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7.2.1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2.14 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7.2.15 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7.2.16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7.2.17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2.18 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9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7.2.20 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7.2.21 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必须及时、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提示:根据国办发〔2016〕1 号文件要求,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凭证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7.2.22 乙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7.2.23 乙方应当安排其班组长在班组成立时与甲方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向甲方出具《安全质量承诺书》,乙方班组长与甲方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及向甲方出具的《安全质量承诺书》中的义务、责任和承诺,视为乙方的义务、责任和承诺,对乙方产生效力。

 7.2.2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7.2.25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26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2.27 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8.1 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2 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8.3 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人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8.4 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建筑施工人员(含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雇员)团体意外险以甲方的名义投保,乙方承担

  元的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8.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8.6 需要爆破作业的,乙方应遵守经甲方和监理审批的爆破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并对在建工程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作业引发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8.7 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

 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8.8 乙方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9.1 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9.2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9.3 甲乙双方若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9.4 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十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1 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10.2 办理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10.3 本工程实行按

  结算。在每次结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结算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不含增值税单价(扣除甲供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工程结算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提示:结算方式分月/季/次,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0.4 甲方在每次结算时应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应扣款项。

 10.5 甲方在每月结算时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

 %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账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无息退回乙方。

 10.6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当期结算款(不含增值税)的

  %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待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10.7 在当期结算时,扣除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工程质保金等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项目后,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并按照

  %作为应予支付的当期工程款项,剩余

  %工程结算款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

  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

  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业主对甲方开具发票的时间有要求或约定的,乙方应予以执行。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

 (提示:乙方收款账户名称需与签订合同乙方名称保持一致)

 10.8 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10.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第十一条

 税务

 11.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依法纳税。

 11.2 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规的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11.3 乙方负责缴纳的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二条

 变更

 12.1 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2.2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3 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院及业主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4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5 乙方不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甲方应在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3.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13.4 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减少,则双方竣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的工程量计算。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及移交

 1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

 1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

 15.2 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工程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 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6.2.1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甲方及业主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因工期延误不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

 16.2.2 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

  16.2.3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提示:或约定合同总额比例

 %)

 16.2.4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据实计算。

 16.2.5 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违约金

  元/天,停工

  日(含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6 乙方在劳务作业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劳务作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6.2.7 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

  元/人次违约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它措施。

 16.2.8 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金

  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6.2.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16.2.10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16.2.11 乙方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其它违约情形:

  (提示: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约定本项)

 16.2.12 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6.2.1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6.2.14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17.1.1 出现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7.1.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7.2 当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进行合同解除后的计量、付款和结清:

 17.2.1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按乙方完成的、甲乙方代表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 1)单价(扣除甲供料和质保金)进行计量。

 17.2.2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应付款项并扣除有关款项(如质保金、违约金等)后再行支付。

 17.2.3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

 18.1 乙方对甲方负责,承认并严格按照业主、监理、甲方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文明施工等标准执行,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18.2 临时工程 18.2.1 施工便道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至各工点。施工便道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2 乙方应根据施工需要办理通过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权,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需要甲方协调时,甲方应积极协助。

 18.2.3 施工中涉及弃土、弃碴、水系、支挡等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由乙方修建、维护并承担费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4 乙方生产生活所用工棚、场地等所有临时工程和设施由乙方修建,乙方自备设备由乙方安装、调试,上述费用均以包含在合同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5 施工用电、用水由乙方自行负责,电力、用水等设施(包含变压器、配电盘以上及以下)由乙方保管、维护,丢失、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费用包已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6 乙方必须自备足够的电源,在网电设施建立前或网电停电期间,由乙方自发电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7 乙方设备、人员调遣及食宿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8 所有临建设施按照业主或甲方标准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承包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碴、临建工程权属归于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处置。

 18.4 因征地、拆迁、监理(含业主)指令、地方干扰、工艺中断、图纸滞后、材料供应、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项承包单价中,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另行索赔。

  18.5 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8.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类似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8.7 乙方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甲方,乙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按业主批复(工期顺延、停工费用)给乙方补偿。

 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8 乙方在撤场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应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如未付清,在相关方找到甲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用乙方预留款代付。

 乙方撤离现场时,应运出自带小型机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达到甲方认可的状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8.9 鉴定。甲乙双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部分提交

 予以鉴定,甲乙双方以鉴定结果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支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但鉴定机构的选定必须与我方联系紧密)

 18.10 乙方下属劳务人员因工资问题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乙方的欠薪金额并予以代付,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该代付金额,并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按拖欠工资总额的 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①由南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②提交我方(根据我方的合同主体地位确定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 19 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0.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天或累计超过

 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一条

 审计

 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合同价款等进行对应调整。

 (提示: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该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22.1 甲乙双方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2.2 中标通知书;

  22.3 乙方投标书; 22.4 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2.5 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22.6 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22.7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2.8 本项目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22.9 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22.10 甲乙双方会议纪要; 22.11 甲方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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