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制造类企业合同示例文本_

时间:2021-10-11 10:10:09 浏览量:

 1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履行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及范围

 工程项目及范围 单位 数量 承包形式 工程造价

 (含

 %的增值税)

 备注

  合

  计

  暂定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工期:

  日历天, 自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算。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依照施工要求说明及/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以高者为准)。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返工重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名单:

 乙方驻工地代表名单:

 第五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

 按国家现行验收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材料到场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并现场抽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如乙方私自施工未经甲方同意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除不承担相应费用外,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对外观及房屋防水、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有国家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六条

 付款办法

 1、本工程预决算采用

 执行。工程结算费用最终按工程决算审定价结算。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期限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且乙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计

  元),验收合格且经最终审计确定后

  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价的

  %(计

  元),剩余最终审定价的

  %(计

  元)

 2 作为质保金,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无息支付。

 (请参考此格式,根据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付款周期、质保金及是否存在预付款等事项约定具体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存在预付款事项的须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 。)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如下条款执行:

 3.1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已付款(含预付款),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税率在调整日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票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涉税损失。

 3.2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未付款(含预付款),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税率提前开具发票的,则适用现行税率,金额为不含税价+适用税率税额。即按“调整前税率测算出的不含税价”ד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按调整后的发票金额付款。

 第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乙方要限期整改解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质保期按照国家及/约定规定执行。

  第 八 条

 保密

 1、乙方对本合同内容、双方合作信息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图纸、数据及其他信息(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乙方应与涉及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不得少于本合同的保密期限。乙方人员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3、任何时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涵盖秘密内容的复印件、摘要及其他载体。如果该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里,乙方应删除销毁。

 4、如乙方发生信息被他人窃取、复制等泄密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5、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 九 条

 其他

 1、 本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类似工程业绩,分包人的主体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2、 如因乙方责任,施工期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及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相应的工程款项不予支付。

 第 十 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 一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二 条

 环境与安全保证:

 1、甲方已建立《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为: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恪守法规 提高作业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清洁生产 节能减排 持续改善 争创绿色电力装备制造基地。体系对基建施工的管理要求:符合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相关方管

 3 理程序”的文件要求,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2、《安全环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三 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合同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场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额 20%的违约金:

 (1)交付的工程存在严重的外观或内在质量问题并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工期延误满 30 日的,视为拒绝履行),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装修等; (3)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发现存有未按图施工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工期不顺延。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或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经修复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 (4)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如发生诉讼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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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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