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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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XH -HSE -08 深圳市湘航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文件版号 B 文件页数 共 4 页 生效日期 2013.1.20

 事故 统计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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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减少因事故的发生给公司财产、人员带来不利的影响,做好事故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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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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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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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档案管理

 4.1 事故分类

 4.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4.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4.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4.2 事故分级 4.2.1 为便于事故管理,本公司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员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如下:

 ①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类: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③类:死亡事故,指发生 1 人以上死亡事故; ④类: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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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损失的事故; ⑤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类: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根据上述事故的分类;对事故的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①类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事故的最后处理,并将《事故报告处理表》及时送安全主任备案; (2)②类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安全主任、提出意见,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3)③类至⑥类事故,所在部门经理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4.3 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1 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2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3 质量事故由安全主任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4 医疗事故,由行政部负责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5 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主任协助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

 4.3.6 各职能专业按分类管理的要求,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建立台帐档案外,仍应报安全主任备案,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统一由安全主任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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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2 安全主任协助总经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事故台帐,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

 5.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5.4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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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程序

 1 6.1 事故报告

 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安全主任。

 6.1.2 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龙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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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组织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

 6.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 6.2 事故 调查

 6.2.1 按事故的类别落实事故调查责任部门。下列事故由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事故部门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火灾、爆炸事故; (2)设备事故; (3)生产事故; (4)人身事故; (5)职业病危害事故。

 6.2.2 按事故级别分落实事故调查责任部门。

 (1)轻伤事故:由安全主任组织生产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安全、事故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经理、安全主任协助调查。

 6.2.3 当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事故调查的要求时,事故调查可委托或聘请安全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6.2.4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6.2.5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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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2.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2.9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街道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安全主任应当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3 6.3 事故处理

 6.3.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3.2 微小事故由公司内部调查处理的,按《安全目标考核、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6.3.3 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 6.4 事故统计

 各类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第 6 条,在事故年报中一并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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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8

 相关记录

 《事故报告表》

  《“四不放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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