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行政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6 11:50:08 浏览量:

 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 11 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 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

 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

 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

 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

 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

 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

 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

 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

 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

 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

 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

 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

 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

 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自有的许可证如欲与他人合作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议付、结汇。各公司无法定代表人特批的,不得签约。

  二、利用他人许可证进行合作的,或者经营法律规定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准许做。

  三、在拟定合同时,纠纷管辖地选择条款不得约定在外地或第三国,应约定在北京;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内贸合同应选择向法院起诉,外贸合同应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外贸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远期

 信用证,则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不得约定国内委托方先取单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后再交单。

  五、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果单证不符,不得对外议付,除非获得国内委托方对外付款的书面确认。

  六、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外商是由国内委托方联系的,则我方业务人员未向第三方咨询同种进口货物价格的,不得签约。

  七、做代理出口业务时,不得约定由我方负责退税。

  八、在修改信用证时,也须相应地对合同进行书面修改,否则,不得履行合同。

  九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宜直接向农民收购。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我方认可的凭证后,方可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预付款,在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余款。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盖有税务章的增值税发票,便于财务做帐。

  十、在做委托加工业务时,不得预付加工费。

  十一、在使用 127 特户时,必须按财务规定由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传真件代替原件。在未取得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之前,不应履行合同。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 A 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 A 级企业。对于与 A 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

 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

  对于 A 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

  第 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 AA 级企业。对于与 AA 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 AA 级企业应提供一般性的企业资料。

 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 AAA 级企业。对于与 AAA 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 A 级及 AA 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

 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11 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

 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国内合同除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涉外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代替。

  合同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者规定由第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应由担保人或第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公司的公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人、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

 第三十条负责总公司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没有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代公章或合同章签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者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以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终结后,合同经办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表》,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与对方当事人造行协商,达成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书面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积极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合同项下的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须以附带审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关主管领导签字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否则,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合同纠纷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经办业务员应立即通报法规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维护总公司的利益,如因经办业务员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业务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由总公司决定是否参与解决。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的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承担,对有过错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 九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面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共同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十条因处理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法规人员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总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

 第十章

 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所有合同都应建立档案。合同签订以后,业务单

 位自留合同正本及其附件和合同审批表各一份。随着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属于总公司审核的合同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洽谈笔录、会谈纪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有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时间顺序统一建档立卷。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于每年的一月将过去一年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的合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勇于检举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职工奖惩条列)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合同项目的考察、调研,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合同纠纷或被他人诈骗的;

  (三)擅自越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调查有关情况,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明文件、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的;

  (七)出现违约行为以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或与他人

 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签订合同之机,索贿、受贿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不认真审查合同,或者有意规避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 11 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

 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招

 聘

 ? ?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 11。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 25 至 40 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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