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财务管理规定_2020年中级财务管理难吗

时间:2021-10-26 10:20:46 浏览量:

2020 年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快我市 xx 系统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进程,促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 xx 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以及xx 系统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各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要求,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遵循依法依规、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究绩效的原则,不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列入预算项目的不得随意支出(经批准追加的预算项目除外),各单位要自觉维护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条严格部门预算审批制度。局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后,应报市局相关科室审核,并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要进行公示。各单位年度决算应及时报 xx 局。局财务、审计每年度将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稽查或审计,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规费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加强票证管理工作。健全票证的领用、核销、报废、保管、存放制度,严禁用其他票据代替规费专用票据。相关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收费。

 第五条加强规费征收的台帐基础工作。规费征收台帐是堵塞征收漏洞和源头治腐的重要保证,要使用微机征费,严禁收钱不开票,多收钱少开票,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第六条确保资金的安全。所有规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存入专户,严禁多设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坐支、截留和挪用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擅自以规费或行政事业性资金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三、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七条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和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由市局统一调度,实施监督。

  市局直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八条市局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质量进度拨付”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工程合同、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

  (2)局计划科会同工程科、财务科审核并提出意见;

  (3)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拨付。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条项目支出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列出清单,报局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购买。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拟或变更项目,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监察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市直各工程指挥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监督。各工程项目实行每半年审计一次的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所购固定资产要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财务资料移交局财务科。

  四、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建设)指挥部财务实行常务负责人负责制,每月月底必须向局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各协调(建设)指挥部要按照“计划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征迁补偿费使用方案,加强征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征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征迁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私分征迁资金。

  第十四条各协调(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局财务、审计、监察等科室应当加强对协调(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监督,实行每半年审计一次的制度。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所购固定资产要向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五、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返回收入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六、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健全固定资产建、购(处)置报批制度,局直各事业单位建、购(处)置固定资产,要将资金来源、建设规模、用途(处置原因)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并市财政局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将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政府釆购目录》,经政府采购,实行阳光操作,所购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落实使用人,年终复核,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固定资产核销或报废要办理相关手续。干部调离或退休时应按规定在办公室和财务科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七、财务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局直各单位一把手不直接管理财务工作,单位财务由分管领导实行一支笔的签批制度。

  第二十条机关基本支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实行大额经费开支的报批制度。除日常公务开支如燃油费、水电费、邮电费用由分管领导签批外,其他一次性金额过大的开支(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更正补充;各种付款凭证应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印鉴应分开管理,坚持钱、帐分管,收据由会计统一编号管理,出纳登记领用,存根回收保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充分履行财务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借(垫)款。凡单位借款,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一般不准私人借款,职工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抓好财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培训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高级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 xx 小时,初级会计人员不少于 xx 小时。

  八、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赞助,确因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需要,超过 xx 万元的,必须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规范各种补贴标准,严禁超标准发放补贴,滥发奖金、福利,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或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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