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15 19:55:06 浏览量:

 ×× 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及保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审计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二是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 三是推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四是纪检组织局内相关部门及廉政监督员开展审计回访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五级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为: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实施

 方案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相关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

 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程序为:发布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书;组成检查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经内部流程控制出具正式业务质量检查报告;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按制度要求启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按业务会议规模分别由法规部门、业务部门通知参会人员及准备会议材料;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业务部门记录会议情况并撰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会议记录、业务会议决定补充查证并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回访程序为:局法制股制定审计回访计划;通知回访单位;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谈话;撰写回访报告;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制定《××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按执法程序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更改审计案卷材料或者取证失实,故意掩盖被审计单位问题的; (三)玩忽职守,丢失或损坏审计案卷材料,给国家或者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包庇被审计单位问题或处理处罚不到位的;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规行为未能揭露,上级及有关部门检查时查出重大问题并被处理、处罚的; (七)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事实失实,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不如实汇报审计成果,发现重大审计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提交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报告的; (九)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计事项,审计项目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未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个人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具体审计行为被撤销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十一)发生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 (十二)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 (十三)采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审计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十五)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应予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的。

  审计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其他纪律处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过错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二)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对责任人停职培训、转岗或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因执法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不依法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的审计人员,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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