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文档等管理办法汇编:

时间:2021-10-11 14:12:44 浏览量:

 合同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文档等管理办法汇编(4 4 篇)(集团公司)

  目

 录

 1.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2 2.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6 3.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9 4.文档管理办法 15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二、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合同档案实行公司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不得作承办人。

 三、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xxxxx-xxxxxx-xxx(xx 部 xxxx 年 x 月份第 x 号合同)

 3、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 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督。

 5、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办公室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复印件。

 7、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 x 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x 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办公室、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办公室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各部门员工可到办公室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由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0、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11、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 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付款。

 四、合同文档的移交

 1、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办公室存档。

 2、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五、合同台账管理

 1、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经办部门建立合同台账,并同时向办公室备案,涉及到款项收付的还应同时向财务部备案。

 备案是指合同经办人将合同台账、经办人签字确认无误的合同提交相关部门。

 2、合同经办人员及部门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x 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移交手续。

 3、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4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 2)、合同主体; 3)、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对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4)、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的进度、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5)、备注(有无违约、争议、诉讼、合同变更、无效、所附资料等情况)

 6)、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5、合同台账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 2)、对方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对方应提供的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方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其他与合同有关的重要资料。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中止等情形的,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在合同台账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并报办公室备案。如涉及到合同价款收付条款变更(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情形)的,同时报财务部备案。

 7、合同台账管理人员、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有权对备案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经办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六、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对国家和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工会等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 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 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九条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使其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门是财务档案的具体负责部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六大类,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年度报告及审计资料管理、资金档案管理、预算档案管理、日常往来文件、决议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其中每部分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类。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4.其它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其它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四条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按照归档要求, 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档案依据分类,分别保存,凭证按月整理保存,次年初将本年账簿存档。

 第五条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档案柜由专人负责分类整理,档案柜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按公司借阅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凭证上涂画,不得拆封、抽换会计档案。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设置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清册,及时登记查阅人或者复制人的姓名、部门、日期、查阅内容、归还日期等。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x 年、x 年、xx 年、xx 年、永久 x 类。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在会计档案销毁册上签署意见。

  3.财务部负责销毁会计档案,主管财务副总与办公室人员共同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独立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十三条计算机电子财务文档,原则上应当打印出书面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刻录成移动硬盘进行备份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分立或撤销,会计档案由分立后的一方或撤销后的接收方统一保管。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移交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原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年度会计报告及审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资料包括年度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这些报表及资料应依据时间、类别分别由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年终报告、审计、验资报告应长期保存,分别装订,注明名称、日期等。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及审计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如公司内部单位或学校等需要查阅或复制,需经公司借阅审批流程批准,资料保管人需记录发放或借出时间、姓名、部门、数量等,并由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资金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类档案包括资金日报、资金周报、资金计划,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资金台账、融资台账、员工薪酬信息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资金类档案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融资台账信息记录须完整,因融资业务而签定的合同及协议必须将原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资金类档案的管理应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第五章预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档案包含月度、季度、年度预算与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等,涉及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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