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细则汇编&【党课例文】专题党课回眸井冈山历史,,凝聚新时代力量:

时间:2021-10-13 09:21:23 浏览量:

 目录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1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 ....................... 9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 ...................... 20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XXXX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 大校字〔20XX〕XX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下设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合署办公,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

 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保证每年有不少于 48 个学时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厅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学校直接和间接投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经学校授权,组织对这些企业关、停、并转的清算。

 (十)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

 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XXXX大学授权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X 大校字〔2005〕XX 号)同时废止。

 

 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XX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

 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 2 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

 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 202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20XX 年 X月 X 日起施行的《第 XXX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XX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 XX 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XX 年审计署令第 XX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 年教育部令第 XX 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办发〔20XX〕XX 号)、《XX 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X 教规范〔20XX〕X 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XX 内部管理的处级干部,或者虽未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XX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院系(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国家和 XX 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 XX 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 XX 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 XX 内部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XX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 XX 党委书记、院长及其他相关院领导和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任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对 XX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九条财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XX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XX 机关处室、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含负责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二)校属企业的法人代表,校属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履行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织负责人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三)XX 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XX 认为需要审计的由 XX 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单位,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同责同审。但对无签字报销职责的单位正职领导一般不单独立项审计,在对其所在单位有签字报销职责的领导干部审计时,可对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一并审计。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三)在同一职务上任满三年并负有签字报销职责的单位

 正职领导干部(含负责单位工作的副职); 第十五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撤并,且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 XX 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XX 机关处室、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 XX 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单位重大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校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 XX 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

 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在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较大的重点单位与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审议后,提交 XX 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委托函,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小组;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五)召开审计动员会或进点会; (六)实施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 X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供任职期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 XX 日内送交审计组。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管理分工; (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及 XX 各项决策决议情况; (四)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五)本单位主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七)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本单位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个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动员会或进点会,安排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有关院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然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并报 XX 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审计处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

 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XX 省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上级有关部门和 XX 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XX 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 XX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

 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 XX 有关单位和领导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XX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XX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XX 聘任的其他人员(人事关系不在 XX)负有经济责任的,应参照本办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 XX 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20XX]XX 号)同时废止。

 回眸井冈山历史

 凝聚新时代 力量

  井冈山时期,从 1927 年 10 月到 1930 年 2 月,时间虽然不长,但在我们党的百年历史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辟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井冈山被誉为“中国革命的摇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奠基石”,形成了“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学习弘扬井冈山精神,就是要做到回眸历史、不忘初心、弘扬真理、指导实践,在今天的党课上,我们一起来谈谈三个方面。

 一、井冈山精神辉映历史,绽放着真理的光芒 井冈山精神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开辟中国革命新道路、进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培育形成的。可以说,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离不开井冈山;讲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离不开井冈山;讲中国近

 代思想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史,离不开井冈山;讲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同样离不开井冈山。

 (一)井冈山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源头”。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成立的。最初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各国共产党互相支持,共同推进世界革命。所以,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党的第一个决议规定:“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二大的《宣言》进一步宣布,“中国共产党是国际共产党的一个支部”,为此还专门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从党的一大到六大,基本上都有共产国际的代表参加并给予指导。党的六大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与共产国际的这种关系,既有益也有弊。益在得到了共产国际的支持和指导;弊在不能独立自主地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路线方针政策,致使中国革命一度遭受严重挫折。1927 年 9 月 9 日,毛泽东、卢德铭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依旧机械地照搬照抄苏联社会主义革命的办法,采取在城 X 革命暴动的方法,进攻目标依旧是中心城 X 长沙,在起义部队一再失利并面临全军覆灭的危急情况下,毛泽东冷静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命令各部队暂停进攻,到浏阳文家 X 集会,讨论部队的去向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部队放弃攻打城 X,去农村开展游击战争的意见,在井冈山建立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在实践摸索中走出了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步”,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井冈山精神也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源头”,也是我们党今天理论自信的“源头”。

 (二)井冈山精神是党领导中国革命进行独立斗争的“起点”。井冈山斗争时间虽然不长,但对中共革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一时期,我们党进行了三湾改编,召开了古田会议,成立了工农革命军第四军,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围剿”,取得了新城战斗、五斗江战斗、龙源口大捷、黄洋界保卫战等著名战斗的胜利,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红色政权理论,打造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三者相互结合的实践样板。正是由于毛泽东等同志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井冈山实践,1928 年 6 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党中央明确了“必须努力扩大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和发展红军,实行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等举措,促使党对中国革命形势的判断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中国革命完成从城 X 到农村的伟大战略转移,走上农村包围城 X,武装夺取政权,开辟了新的道路,将中国人民的命运掌握在了中国人民的手中,开始了党领导中国革命进行独立斗争的正确道路,迈出了我们党道路自信的第一步。

 (三)井冈山精神是指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灯塔”。中共党史上有个说法,叫“山沟里的马克思主义”,指的是毛泽东思想的产生。这个“山沟”,无疑就是井冈山。井冈山斗争经...

相关热词搜索: 党课 井冈山 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