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7-03 09:20:08 浏览量:

 XX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市公众健康、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XX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用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环节发生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五)处置原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达到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标准的,启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 XX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

 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乡村产业发展科、市场与信息化科、科技教育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种植业管理科、多种经营科、渔业与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植物保护工作站、市农业环保能源工作站、市农药检定所、市农业综合监督检测中心、市现代种业服务中心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地址:XX 市财干东路80 号;电话:0635-8287135;电子邮箱:lcsnwzjk@lc.shandong.cn;邮编:252000。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协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

 2.人事科: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3.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故处理措施的合法性审核。

 4.发展规划科:负责协调相关科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

 5.计划财务科: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6.乡村产业发展科:参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有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市场与信息化科: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负责收集、分析网上相关信息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

 8.科技教育科: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承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10.种植业管理科:参与粮食作物种植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多种经营科:参与蔬菜、瓜、食用菌等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渔业与渔政管理科:参与渔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主体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3.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14.市植物保护工作站:负责病虫害防治方面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市农业环保能源工作站: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6.市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方面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市农业综合监督检测中心: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的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18.市现代种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9.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1.事故调查组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信息发布组

 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4.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二)事故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单位;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时通报市食安委和市卫计委。

 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安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事故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级别核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农业农村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农村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核定为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跨县(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XX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三)响应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总结报告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会同办公室、市场与信息

 化科负责承担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三)物资保障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

 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演习演练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印发的《XX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农字〔2018〕1 号)同时废止。

相关热词搜索: 安全事故 农产品 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