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7-02 15:45: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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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由 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管理,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研发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支出。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 四 条 支持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是上一年度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已建立研发机构,并在国家联网填报平台如实填报年度科技统计报表;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需是在肇庆市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已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 50 万元。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 五 条 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为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已获得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在下一年度计算基数时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度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和补助比例进行奖补。每个企业获得的研发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缴纳入地方库所得税额度,且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 七 条 由 市科学技术局 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加强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管理,跨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资金申报、受理、审核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 十 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并反馈市科技局。企业获得研发费财政补

 助资金后,科技、财政、统计部门对获得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可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校验企业纳税申报及更正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变化情况。

 第 十一 条 市统计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应统未统、已入统申报企业的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有效,并将结果反馈市科技局。应统未统以及科技统计报表、研发机构应报未报、应填未填、无效填报的,不予资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 十二 条 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发布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指南。企业根据要求,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科技部门受理。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 市科学技术局 不予受理。

 第 十 三 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核查企业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情况、研发机构建立情况,将资料集中报送 市科学技术局 。

 第 十四 条 市科学技术局 牵头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诚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公示期满后, 市科学技术局 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无须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

 第十 七 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列入科研失信名录,并会商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十 八 条 获得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科学技术局可以遴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收回或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一)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获得的研发财政补助资金未用于研发活动支出的; (三)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有误的; (四)经外部核查或企业自查,更正纳税申报,减少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

 第十九条 企业更正纳税申报,造成研发费数额增大的,不再补发补助资金;造成研发费数额减小的,企业应主动向市科学技术局退还因应部分奖补资金。退还金额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减少的研发费金额÷原研发费申报金额×原获得奖补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对经追讨未按期归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 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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