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市住建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讲座上报告

时间:2022-07-01 14:15:03 浏览量: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在市住建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讲座上的报告

  清正廉洁用权远离职务犯罪

  ——市住建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讲座

  (20**年 10 月 31 日)

  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根据市建委领导的安排,今天很高兴与大家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作为个人发言,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聊城市住建系统在当前各项工作非常繁忙、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集中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举办警示教育专题讲座,我认为这非常必要,也体现了领导对同志们关心、关爱的良苦用心。市住建委在历届党组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对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视,一方面抓教育,一方面抓制度建设,特别是防控机制、体制建设,并跟踪监督,使整个工作流程纳入监督管理体系。当前应该说已经形成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出现了廉洁奉公、风清气正、团结拼搏、积极向上的大好局面,在生态型强市名城建设中住建委发挥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更需要防微杜渐,更需要防患于未然。虽然教育和预防不是万能的,但必须是先行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是不希望任何一个同志掉队、犯错误,更是不愿意看到有的同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平时不监督,出事抓查处”、“平时教育不够,出事无法挽救”的状况,要把更多

 的精力转向事前监督、教育为主上来,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我们要“多开职务犯罪预防会,少开或不开职务犯罪公审会”,这既是我们检察机关希望看到的,相信也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今天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是介绍几个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二是对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三是谈一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我们讲预防职务犯罪,首先需要明确何谓“职务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职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担任一定职务、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这也是对职务犯罪在广义上的理解。确切地讲,我国法律上所说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主体的特殊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明文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其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即此类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行为人犯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能称之为职务犯罪。第三,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主动的作为,如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也可以是消极被动、不尽职守的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从刑法

 学上分类,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类是渎职侵权犯罪。这两类犯罪从行为方式上讲,贪污贿赂犯罪有积极主动性,渎职侵权犯罪有消极被动性,这是他们的根本区别。

  下面,简要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几种主要罪名:

  (一)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侵吞、窃取、骗取。所谓“侵吞”,主要是指将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藏、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记账,非法据为己有。如,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犯罪的事实,其中就有出国访问期间接受的礼品,回国后应登记上交而未上交,最后认定为贪污。所谓“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比如,国有单位的财务出纳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失窃现场,盗取保管现金的行为,就典型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比较典型的方式是:用虚假单据报销,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等。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以外的方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这些款项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也应当立案。有人说,那我只贪污 4**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是累计计算,一次不够 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吧?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从规律来讲,只要

 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二)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归还,而不是永久占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想永久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嫖娼等。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如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如盖房、就医等。“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两种形式。

  “索取他人财物”,也就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公开、半公开地讨价还价,以自己利用职权为别人办事为由,要求别人给自己一定数额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贿”。索贿的,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即当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谋利益的行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才办事。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受贿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近年来,受贿犯罪形式多变,名目繁多。为有力打击各类受贿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十种受贿行为分别是:(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2)收受干股;(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8)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9)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

  (四)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目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触犯行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现象很严重。行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区别,主要是行贿对象的不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商业行贿罪。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竞标规则的规定不应当或者不能得到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归行贿者个人,还是归行贿者单位或者小集体,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行贿后是否得到了这种利益也不影

 响行贿罪的认定。

  行贿人行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尤其随着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现在直接给付现金的越来越少,更多出现的是花样繁多的隐蔽行贿。如:送购物卡;以帮助购物为名送给受贿人价值昂贵的商品,只收取低廉的价款;为受贿人报销不应该报销的发票;聘请建设方有权力的人物做自己单位的顾问,以顾问费的形式送给对方钱财;邀请有实权的人物为自己的工程剪彩、题词,送给对方“劳务费”;以借用的名义将汽车、住房等贵重财产长期给能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使用等等。

  我国刑法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与对方回扣和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犯罪是典型的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违规决定、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在日常工作中通常表现为:伸手过长、超越职权、乱决策、乱拍板。检察机关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对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以上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分别介绍及其主要区别,作为典型的渎职犯罪,二者也有以下共同特征:(1)这两种犯罪的主体都是、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它有别于贪污贿赂犯罪。(2)这两种犯罪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都属过失犯罪。即犯罪人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在客观上却由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危害后果。(3)这两种犯罪都是结果犯,就是说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此罪。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就告诫我们,工作中一定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且不可马虎懈怠,违法行政。

  二、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

  ***总书记在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针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专项治理”。2009 年 7 月,中央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中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职务犯罪案件 8584 件,超过全年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工程建设领域确属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在座的各位,作为江北水城的建设者,肩负的职责光荣,任务艰巨,发挥着主力军的

 作用,同时,也不得不说所从事的是一个高危职业。从这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来看:贪贿犯罪比例较大,尤其贿赂犯罪最为突出。河南省检察院曾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贿赂犯罪占了**.*%。问题主要出在招标、投标环节上,即所谓“要投标先投钱”。可以这样说,用工程项目的发包权换取金钱,用金钱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在全国同行业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贿赂双方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而且涉案金额基本与工程资金形成正比,工程投入越多涉案金额就越高。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介绍,此前公布的二十起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中,数额最少的***万元,最大的 2200 多万元,平均每个案件 550 多万元。

  2、从案犯身份来看:犯罪主体呈多元化。在建设领域查办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既有建委系统的领导干部,也有处长、科长、甚至一般人员。目前,领导干部腐败犯罪问题虽然不容小觑,但腐败“落势化”趋势也非常明显,有从较高职位向下移落、向基层渗透的发展趋势。由于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市场不规范,行情上涨,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一些职级不高,但部门关键、岗位重要、手握实权的人员,也往往成为开发商们“进攻”的目标,有的不惜以巨资行贿,打通关节。如,2010 年查处的“三最”女贪官,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涉案金额过亿元,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

  3、从案犯年龄来看:低龄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过去,利用职权在退休前疯狂捞钱的犯罪分子屡见不鲜,成为发案相对集中的“危险期”,逐渐引起司法理论界的重视,并将这种现象称之为“59”现象。而现在犯罪年龄却趋向于年轻化,

 30 岁到 40 岁之间所占比例较大,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又一特点,我们称之为“35 现象”。35 岁左右的中青年人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艰苦创业,掌握了一定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工作成绩,正值事业成功的关键时期,他们一旦功成名就,便被视为前途无量的关键人物,往往被委以重任,安置在重要岗位,手中也掌握了一定权力,客观上为其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条件,加之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年轻人所固有的易盲从、易激动、自制能力差的心理特点,如果稍有放松对自己的思想约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媒体爆出的一个典型案例: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主管建设工程的副局长,年仅 32 岁的肖明辉,在 5 亿元的工程招标中大权独揽,收受 1***万元的“好处费”,日前被海南省二中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一个令人惋惜、也发人深省的案例。肖明辉是清华大学硕士毕业生,海南省第九届“十大杰出青年”,其成长历程堪称快速,从科员到“副局长”升迁时间不到两年,任职期间也确实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能经受住考验,最终走向犯罪道路。这一案件发生后,海口市检察院做了统计调查,发现:近 5 年来,查办40 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职务犯罪占立案总人数的**.*%,且呈现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多等特点,占了相当比例的县处级干部。“35”现象告诫我们:对年轻干部不仅要重视培养和使用,更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这是对他们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作为年轻干部,要以履冰临渊的心态用好手中的权力,切戒自傲、自满、放松自我要求,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小利葬送美好的前程。

  4、从作案手段看:日趋隐蔽狡猾。在调查中发现,职务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法。有的接受贿金时,先以行贿者的姓名、地址存入银行,等待时机成熟再据为己有;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有的以借款形式,掩盖索贿受贿;有的让有关人员出资到外地或国外

 旅游,提供“特殊服务”等等。这些方式已成为一些单位的“潜规则”。据统计,工程建设领域有**%的贿赂犯罪案件是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出现的,在“这是正常的人情交往”的掩饰下,贿赂行为往往容易得逞。有了这层礼节性的包装,又与感情投资相结合,就容易掩盖权钱交易的丑恶罪行。

  5、从犯罪形态上看: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环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如:广东省湛江市检察院查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系列行贿、受贿案件中,涉案项目七宗,涉案人员***人,其中就包括招标办工作人员、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等。

  6、从犯罪的主观表现看:从“半推半就”走向“来者不拒”。过去,受贿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而当前所查办的案件多为主动非法获利,行为过程从“半推半就”已经发展到“主动索要”。比如,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杨某,在办理某楼盘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过程中,主动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可以减半征收,但他要低价购买其住房一套,对方当即同意。事成之后,杨某以妻子的名义签定购房协议,以***万元的低价购买了该公司定价为***万余元的一套住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利用配套费征收核查之便,在减半征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从中获利***万元,属于受贿。再如:宁原市政局原局长张建辉卖工程索“返点”,4 年受贿 2600 多万。张建辉担任局长期间,对于行贿者,来者不拒,多少不论,有送必收,最多一次收了一包工头***万元。包工头向张建辉行贿,一般按照工程资金总额的 3-5 个百分点确定贿赂数额。如果是初次与张建辉打交道,这个点数还要上调,这就是工程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

 出,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是最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犯罪的环节,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和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其常见的犯罪手段,比如: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等。

  2、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环节。从以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此类案件涉案人员有领导干部、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管理部门人员、发包及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等,案件性质以贿赂案件为主。比如: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赂;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等。

  3、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环节。该环节是主体工程的建设重点,涉及的资金量相对较大、材料设备投入多、施工要求高。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有贪污贿赂案件,也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涉案主体多为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等。其犯罪手段,比如:在主体工程施工中,有意虚报工程量,进而侵吞差价或收受贿赂;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施工单位行贿现场监管人员、监理人员,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因受贿而怠于监管,使工程质量出现隐患。

  4、装潢及安装工程环节。由于装潢材料在档次、价格上差距很大,装潢工程

 所产生的利润十分可观,丰厚的利润决定了装潢工程成为市场上追捧的热点,同时也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在这个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以贿赂案件为主。比如:发包方负责人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擅自决定将装潢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收受贿赂;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相勾结,抬高预算,侵吞差价共同贪污,或收受贿赂;三是明知承包单位工程装潢质量低劣,使用降级材料或用国产材料冒充进口材料等,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对此放任不管甚至参与其中谋取私利等。

  5、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在建筑工程中几乎每个环节都涉及材料采购。多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作模式初具规模,原来的卖方市场转换成现今的买方市场,且市场价格竞争激烈,同一种商品在市场上价格差异悬殊,加上供货商采用花样百出的“促销手段”,使采购人员容易产生违纪违法行为。比如:采购人员与供货商勾结,采用混淆建材档次、品牌或抬高价格等手法,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供货商向采购人员行贿,以致采购人员在采购建材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价格舍低求高,损害单位利益;采购人员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假名义贪污公款等。

  6、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是一项建设工程完工的最终环节。它是全面检验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当初的设计功能,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并交付使用的关键所在。对一些建筑质量不过硬的施工单位而言,这是一道难关。因此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环节仍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主要是贿赂犯罪,涉及对象主要是参与验收的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等。有的质监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对工程不认真查验,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有的故意提高工程验收等级,或故意刁难施工方,从中收取贿赂。

  7、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这个环节中的资金流量非常大,决定着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切身利益,极易产生职务犯罪。主要案件类型为贿赂和贪污犯罪,涉案

 人员主要为预决算有关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该环节职务犯罪的手段:一是承建单位为了达到高估冒算的目的,采取行贿的方法,收买负责预算的管理人员;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拖延付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以虚构材料使用量,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虚列成本等手法,实施共同贪污行为;四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顾本单位利益,为承包单位出主意,采取价差调整等办法获取最大利润,从而收受贿赂。

  8、工程进度款预付环节。能否及时得到工程进度款,对施工方而言意义非同一般。因为及时获得工程进度款,意味着施工方可以少垫付施工资金,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资金投量巨大,垫付的工程款项数额也很大。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预付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该环节案件性质主要是受贿案件,以建设方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和负责审理决算的管理人员为主。

  9、工程项目追加投资环节。追加投资是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附加环节。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希望能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进行调整。追加投资环节也是容易发生受贿案件的重要环节。受贿方主要是建设单位领导、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而施工单位有关领导则扮演着行贿人的角色。其主要犯罪手段:一是建设方虚列项目追加规模投资,进行挪用、贪污;二是建设方明知施工单位虚报项目、高估冒算,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三是建设方与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虚构追加的工程项目,共同贪污工程款。

  我想这九个环节容易成为工作流程中的风险点,应该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环节,全面落实好预防的各项工作措施。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

  职务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亵渎职权、滥用职权、破坏国家管理职能的腐败行

 为,它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管理秩序,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扭曲变形,使群众对政府产生误解,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严重削弱党的权威和执政基础。这是职务犯罪在政治层面上的共有危害。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至少还有以下三点危害: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为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腐败分子个人收受贿赂、得了好处以后,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直接导致了一个个令人切齿痛恨的“豆腐渣”工程,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多年来的规律证明,凡是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严重腐败,都有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问题的存在。可以说,建筑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与“豆腐渣”工程是一对孪生姊妹。尤其是渎职犯罪在这方面的危害性更是不容小觑。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据对 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渎职犯罪案件平均个案案值为***万元,而贪污贿赂平均个案案值为***万元;在 526 件渎职案件中,还造成了死亡***人、重伤***人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一个安全事故、一项劣质工程,就可能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丧失生命,给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灾难,其影响和危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腐败分子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和浪费。比如:成都“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腐败案”,是“全国首例城建规划腐败案”。2003 年初,细心的人们就发现迎宾大道部分路段显得怪模怪样,两边的绿化带不对称,一边粗一边细,细的那边正在建两个楼盘,名为“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经查,“锦城豪庭”1号楼超越红线 10 米;“红枫半岛花园”会所超越红线 5 米,两个违规项目共侵占

 绿地面积**.*万平方米,使迎宾大道本来规划的20米绿化带骤然缩水至10米。这两个明显是城市景观“毒瘤”的建筑规划项目,竟然是在前成都市规划局副局长徐俐、袁锋手中审批通过的。在这一城建规划腐败案中,徐俐先后收受了***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以及其他财物;袁锋收受了贿赂3万多元人民币。该案不仅严重影响景观效果,而且还导致两幢新修高楼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 3000 多万元。可见我们手中的权力分量之重、责任之大。

  3、给单位、家庭和个人带来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2008 年,肥城建设局原局长刘宗友案发后,牵出了建设系统十几名干部。有几人年龄只有二、三十岁,刚刚提拔为副科级,本来大有作为,却因此葬送了政治生命。案发不久,正赶上肥城市大范围调整领导干部,原本有希望入围的建设局几个年轻班子成员,无一人进入调整名单。案件给建设系统带来的影响是多少年都无法弥补的。由此可见,职务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不小,但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则更为直接和严重。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也毁了整个家庭的幸福。有一种比喻很好,说一个家庭不能有两种人,一种是病人,一种是罪人。病人能拖的倾家荡产,罪人能搞的家破人亡。讲这些道理,众人皆知,但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究竟要付出多少代价,这笔帐很少有人算过,我认为,至少要付出四种代价:

  第一种是政治代价。一个人从上学、参加工作,从一般干部做起,副科、正科、副处、正处¨¨¨,这样一级一级升上去,总需要一定的时间,总需要努力奋斗,可以说来之不易。比如,前些年被判死刑的三个高级领导干部: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小时候穿不起鞋,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是要饭的出身,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被执行死刑时,肩膀上还有小时候扁担压出来的伤疤。就象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2001 年 10 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人生总结那样,有一个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进步的中年、悲惨的晚年,

 是少年吃大苦、青年受大累、中年做大官、老年坐大牢的“四大干部”。这一总结,生动概括了一些贪官人生发展过程中的红与黑,也验证了一句格言:“呕心沥血万次少,贪赃枉法半次多”。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违法犯罪,在组织和群众中首先消失的是政治地位,也就是咱们大家常说的公职,而这种政治地位此生是再也无法弥补和复原的,这就是政治代价,因为犯罪,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几十年的奋斗成果毁于一旦。现行《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种是经济代价。从当前分配形式看,国家机关人员分配收入较稳定,可以说“旱涝保收”,虽发不了大财,但总算过得去。贪钱者,无非是为了自己享受或者给家人带来“幸福”,可结果却适得其反,出了问题,“鸡飞蛋打”,吃下去的再吐出来,还得家人到处“集资”退赃,交付罚金。江苏省丹阳市地税局工会原副主席鲁金荣(因收贿赂**.*万元被判有期徒刑 13 年)用一道算术题概括自己的人生轨迹:“130+60-25=0”,很耐人寻味。先说“130”,鲁金荣是在2005 年 3 月因受贿被立案侦查的,如果他没有被查处,那么他 13 年后就可以退休了。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市地税局中层以上干部年收入在***万元左右,退休前这***万元是稳稳的收入。再说“60”。鲁金荣说,按现在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退休后再活 20 年应该没问题,一个公务员在退休后的正常收入在 3 万元左右,20年也得***万元。最后说说“25”。这是他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款的数字。1997 年的一天晚上,鲁金荣在家中收受陈某的***万元现金。当时收下钱后,他两天没睡好觉,那25扎现金就象25颗定时炸弹,搅得鲁金荣坐卧不安。过了一段时间,鲁金荣发现自己担心的事没有发生,于是一颗悬着的心放下了,就是这第一次,打开了鲁金荣心中贪欲的大门,他开始大胆收起钱来,不管多少,一律来者不拒。

 其实在这道算术题里,最重要的是那个“0”,用鲁金荣的话说就是:一切都归零,什么都没有了。

  第三种是亲情代价。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家属和父母。犯罪行为发案后,严重影响了案犯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破坏了家族幸福,损害了子女的前途,落得父母脸上无光,妻子悔恨,子女抱怨。使年迈的父母伤心,让他们承受着孤独和牵挂,失去晚年的幸福和欢乐。夫妻之间有的长期牵挂,痛不欲生;有的因参与犯罪,一同失去自由。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还使他们子女的心灵遭到极大的创伤,使他们幼小的心灵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要承受失去父爱、母爱的感情痛苦,甚至要过寄人篱下的生活;有的人犯罪,夫妻双双入狱,撇下未成年的孩子,使孩子过早地失去学业,背上了沉重的生活和思想负担。比如: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潘广田被立案时,他的女儿正在准备高考,潘在近四十岁时才有了他这么个女儿,从小视为掌上明珠,很是爱护。办案干警在调查取证时尽量避开其女儿,避免对其女儿产生不好的影响,但是潘广田被立案侦查本身就对其女儿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其女儿考上大学后,由于在对潘广田扣押、冻结财产时,因案件没有侦查终结,把其中属于他本人的财产也冻结了,他女儿连上大学的学费都没有。省院国家森检察长知道这个情况后,便指示办案人员将他的部分财产解除冻结,使其女儿上大学。当潘广田听办案人员向其说此事后,是嚎啕大哭,很是后悔因为自己的犯罪给女儿带来这么大的伤害。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第四种是生命健康代价。违法犯罪除被判死刑、终止生命外,其他判刑者也都不同程度造成个人精神上的打击与创伤,以致影响身体健康。一旦因职务犯罪被判刑后,精神打击比一般刑事罪犯要大得多,这主要是生活和心理落差太大所致,有的判刑前,仪表堂堂,风度翩翩;判刑后,仅几年的牢狱之苦就变得苍老

 许多。有的老病加重又添新病,有的难以面对现实而怀旧伤感、心身憔悴、精神恍惚。省检察院预防处曾经向正在监狱服刑的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做了调查,不少人在调查中这样说:“失去人身自由,自己仿佛跌入万丈深渊,大墙内外的生活形成巨大反差,尤其是精神上的压力使人常常陷入痛苦、惆怅和失意之中。”大家想一想,在这种环境、压力下,精神的折磨,身心的摧残,他的身体能好吗?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相继有大批腐败分子落入法网,有的丢了官,有的坐了牢,有的上了断头台。其中,不乏资历较深、职高位显、功劳显赫者,也不乏隐藏较深、行动诡秘、手段狡诈者,他们利令智昏,以身试法,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众人唾弃的可悲下场。这些人的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他们之所以走上职务犯罪的不归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机制的缺失、外部环境的影响、客观诱因的作用,更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起关键作用的还是内因,犯罪分子多系明知故犯、刻意追求、积极实施,存有侥幸心理。所以,吸取他人教训,要多从主观方面找原因,更加自觉地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到:把好“五个关口”、强化“六慎意识”、算清“七笔账目”。

  (一)要把好“五个关口”

  1、把好初始关。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都是循序渐进、一步一步走上不归路的。原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借职务之便受贿 1***万余元。在写给纪检监察机关的忏悔书中,梁晓琦表示自己第一次收取的红包只有**元,“那一刻稍有脸红,只是一瞬间。”然而正是这“第一次”的突破,让梁晓琦的胆量渐长,对“日进万金”都习以为常。因此,拒腐防变应从小处抓起,筑牢“首次防线”。如果在小贪小腐时就能及时发现,便可能挽救一批干部,防止其滑向更大的违法

 犯罪深渊。

  2、把好亲情关。人生在世,亲情宝贵。“父母情”、“夫妻情”、“师生情”、“战友情”、“同窗情”结成社会“关系网”。防止“关系网”沦为“腐败网”,就要把握好“情”与“权”、“钱”的关系。广东省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为帮助女儿、女婿经营房地产开发,动用职权减免项目地价款**.*亿元,还纵容女儿、女婿为他人代办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牟取暴利,结果全部落入法网。

  3、把好交友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云南省委前书记令狐安在谈到云南省委原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一事时说,李嘉廷从一个高级官员堕落成为腐败分子的教训十分深刻,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交友不慎。他说:“中共云南省委积极提倡领导干部广交友、慎交友、交好友,目的是听民声、纳民言、察民情。如果交酒肉朋友,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必然会导致腐败,必然坠入犯罪深渊。”所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交友方面,要严肃认真,慎之又慎,要以德交友,从善交友,净化社交圈,且莫为“友”

  4、把好节庆关。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这千年民俗却成为“猎权”者利用的机会和借口,也成为受贿者的“鬼门关”。安徽省毫州市政协原常委、秘书长徐保庭,任职期间的受贿行为基本发生在春节、中秋节,累计 40 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徐保庭这个“节日腐败”的标本,足以揭示“节庆”之际尤须自律。

  5、把好小节关。即防微杜渐。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第一次收受 5**元人民币时战战兢兢,还主动退还了行贿人,在“人家”的一再坚持下,才忐忑不安地收下。但缺口已被打开,从五千到五万,共受贿 800 多万元,贪污 2500 多万。最后到被判处死刑。他在临刑前的忏悔中讲了这么一段话,“当时嫌钱少,现在

 嫌钱多,现在一提起钱,我就头疼,看到钱、看到花花绿绿的钱,我就想到了给死人烧纸用的冥币,那些钱无异是送自己上西天的纸钱。”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沦为罪犯,都有一个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都是从操守不严、品行失端开始的。一些受贿犯罪分子很多是从接受一点小意思、小纪念品,逐步发展到收受贿赂、索取贿赂的。小洞不补,大洞受苦。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就在一念之差。腐败分子的堕落历程再一次告诫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二)强化“六慎意识”

  1、慎权。即使用权力必须慎重。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对待权力,可以造福一方,成就一番事业;滥用权力或者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则会危害一方,甚至葬送掉自己的前途乃至生命。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不止一次说:“在泰安,就我说了算,到了我这一级就没人管了。”因此,作为一般干部也好,领导干部也好,一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慎欲。欲望是人的一种本能。一个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的人,其次是一个社会的人。说是自然的人,有七情六欲;说是社会的人,人的欲望要受到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否则,就与动物没有区别。古人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入水,不遏则滔天”。人不要随心所欲,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某些欲望。特别是那些握有重权的干部,一张条子、一个电话、一次表态,就会轻而易举地得到大笔的钱款,致使个别人忘乎所以,在这些诱惑面前,丧失党性,丧失原则,成为党和人民的叛逆。

  3、慎独。即自己独处时也要谨慎。俗话说的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有些人总认为自己聪明,做事缜密,万无一失。从犯罪心理学上讲,许多人走上犯

 罪,就是一种侥幸心理作怪。第一次作案没被发现,尝到了甜头,就有了第三次、第四次,以致一发不可收,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在已经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些人并不是直接撞在党委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的“枪口”上,而是由一些既偶然又必然的“意外事件”牵扯出来的。比如:大家熟知的胡长清,是开会“开”出的贪官。1999 年 8 月初,胡长清代表江西省政府到昆明世博会江西馆开馆剪彩,而后不知去向,其实他是为自己的情人到广州办理调动。碰巧这时有急事找他,但是查遍昆明机场出港旅客名单,却没有胡长清的名字。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进一步查找发现他在广州用假身份证入住中国大酒店。一个高级干部,行动诡秘且持假证件,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进而导致案发。

  4、慎攀。攀比会使人心理失衡、诱发贪婪。有的人本来生活作风严谨、工作兢兢业业,但纵观横比,看到别人“五子登科”,房子、位子、车子、票子、孩子的问题都解决得很好,总感自己太本分、太落伍,在这种反差的刺激下,便产生了“捞一把”的念头,利用职权非法摄取社会财富,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如果有了这种攀比错误的思想,一味地放纵自己的言行,听任私欲的膨胀,必定会沦落为国家和人民的罪人。在查办的职务犯罪中,抱这种思想的人为数不少。黑龙江省华鑫公司总经理张某在剖析自己堕落过程时说:“看到有些官员身边美女如云,消费挥金如土,开始时看不惯,但后来不但习惯了,而且开始羡慕、佩服,直至有朝一日也像他们那样潇洒地享乐。”由于有了这种攀比思想,张某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5、慎好。常言说:穿衣戴帽,各有所好。有嗜好本来无可非议,但要慎重对待。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一些干部的嗜好大做文章,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集团首犯赖昌星有句名言:“不怕什么法规条文、规章制度,就怕领导干部没有兴趣爱好”,赖昌星正是投领导所好,击

 中软肋,把一个个干部拉下水,为其所用。

  6、慎众。所谓慎众,就是要在周围人互相影响的不良环境中,能够经受住考验,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行为的诱惑,防止随波逐流、同流合污,做到“出淤泥而不染”、“近墨者而不黑”。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有名无名、大大小小的贪官,在被绳之以法前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我们本来不是贪官,我们变坏是受了风气的影响。的确,一些人就是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对腐败行为从反对到接收,从旁观到实践,从配角到主角,从小贪到大贪的。现实给我们提出的问题就是这样尖锐,即在当前社会风气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你应怎么办?在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风气端正、人心思进、工作氛围良好的条件下,做好人、做好事、做好官并不难。然而,当社会上腐败现象影响严重时,尤其是身处腐败风气的包围中,能够具有“慎众”的道德修养,始终意志坚定,一尘不染,才能真正体现出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要做到这样,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慎独”基础上,还应加强“慎众”修养,克服种种私心杂念,不怕人情难却,不怕遭受孤立,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营造一方净土。

  (三)算清“七笔帐”

  在这里,我先将几个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

  案例一:浙江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原处长杨万利,检察机关查明:2002 年 8 月,台州市某公司经理柴某为感谢杨万利为他在承揽某中学污水处理工程中提供帮助,送给杨万利***万元。12 月 12 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万利有期徒刑 9 年。杨万利的忏悔录中这样说道:当我走出家门时,女儿冲过来抱住我问,爸爸你什么时候才能回来啊?闻此言我心如刀割,当警车把我带到高高的铁门前、当厚重的铁门在自己的身后“碰”的一声关上的时候,我的心落入了万丈深渊。我最对不起的是三个人,母亲、妻子和女儿,想

 到她们我就会心痛,我最愧疚的是培养我多年的组织和自己一干就是二十多年的单位,我辜负了领导对我的期望,我这个昔日的高考文科状元,名牌大学毕业生,市级机关副处级干部转眼间已成了人民憎恨、不屑一顾的阶下囚。我在小小的牢房里脑海里总是回想着那句“如何再回到从前”的歌词。

  案例二:2007 年 5 月 29 日上午,北京市人民第一中级法院,对郑筱萸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7 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 月 22 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 月 10 日上午执行死刑。郑筱萸的忏悔录中写道:想我 1944 年 2 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从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成长成为一个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是很成功的,对得起父母给予我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化,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次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对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议论的焦点,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很大的耻辱,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从 1968 年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是教授了。我也会照样生活的很好,也就不会落到今天这样的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

  案例三:湖北省一个副县级官员邵某,从担任乡镇副职时就开始贪污公款、接受贿赂,在离任前和同伙构成同盟,数次进行反调查演习,最终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 6 年。他忏悔时说:最坚固的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同样,若想破解贪官攻守同盟,也要从内部入手,斩断利益链条,实行各个击破。事实上,我们这些贪腐分子的结盟不过是建立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松散组织,往往是有福同享易,有难同当难,共同腐败时称兄道弟,一旦东窗事发就会作鸟兽

 散,以求自保。我惭愧的人生真实体会就是行贿人与同案犯啥时候也不会说出去的承诺是靠不住的,今天妻离子散的现实就是生动的注脚。

  1、要算好“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经常回顾自己走过的风雨历程,看看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请大家记住一位领导说过的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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