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瑞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崇能(成都瑞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雲泰成都金牛区金府路555号8幢1单元8层4号
(成都瑞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8111222162
被投诉人: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028-6527915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 2018年 5月22日对 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有机肥和黄板采购项目 的质疑做出答复,于
2018年6月7日向(理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取消“海藻酸≥0.5%、腐植酸≥5%、中微量元素(Ca+Mg+S+ Cu+Fe+Zn+B)≥3%”等标的参数 2、取消荣誉、履约能力评分标准。
3、取消售后服务做出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分标准。
经审查:
一、我们对 “海藻酸≥0.5%、腐植酸≥5%、中微量元素(Ca+Mg+S+ Cu+Fe+Zn+B)≥3%”等参数的问题要求采购人对此进行了说明,其情况如下: 1、理县正在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安全示范县,对采购的肥料有更高的要求。理县位于高原山区,气候和种植条件比较复杂;理县1987年被列入成都市秋淡蔬菜基地和特色水果基地,由于农户多年连续种植同一类作物,造成土壤退化严
重、土壤板结、土壤机质含量较低,作物病虫害频发。为改善这种情况,对采购产品提高了要求。2、腐植酸可以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通透性、增强作物抗逆性、改善农作物品质等功能,因此采购产品要求增加腐植酸指标。3、海藻酸可以增强作物抗干旱、寒冷、盐碱等多种抗逆能力;提高座果率;促进植物根系发育,提高对土壤养分、水分的吸收利用,因此采购产品要求增加海藻酸指标。4、由于农户以前施肥肥料大多使用NPK大量元素肥料,为了提高作物品质和作物营养均衡,因此采购产品要求增加肥料中微量元素指标。5、腐质酸、海藻酸、农用中微量元素均可在市场中采购到,只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工艺,均可生产出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
我们认为其采购人采购产品符合理县的实际情况,采购人有权购买他需要的产品,驳回投诉人对该项的诉求。
二、对投诉者提出的“取消荣誉、履约能力评分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其采购人依法有权力将“荣誉、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驳回投诉者对该项的诉求。
三、对投诉者提出的“取消售后服务做出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分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其采购人依法有权将“售后服务”评审因素,驳回投诉者对该项的诉求。
综上:根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 20 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另我局对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进行了认真细则的研判,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要求被投诉人对评分细则做出合理性细化调整。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县财政局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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