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26 10:35:03 浏览量:

  惠东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惠东县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 9 号)等规定,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2014〕141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含 30 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县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六)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县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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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十)县属国有企业。

 县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各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县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副科以上干部的死亡档案,已故惠东籍或在惠东工作的知名人士和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

 县直机关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县档案局制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省属、市属驻惠东各机关部门、各企业所形成的档案,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

  全县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档案应向县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广东省主要领导人在惠东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题言手迹及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二)国际组织、国家、广东省授予惠东有关荣誉称号的证书、

 奖牌、奖杯、锦旗等; (三)外国国家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在惠东参观、访问时形成的题言手迹和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四)国际组织、国家和广东省、惠州市在惠东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五)全县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六)县领导和部门在对外交往交流活动中接收的公务礼品等。

 第九条

  撤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临时机构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一年内向县档案馆移交,撤销单位的旧印章应一同移交进馆;破产转制的县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本县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县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县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县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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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保存在国内外和散存在民间的反映我县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有关我县历史时期编修的志书、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县历史,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县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包括机构沿革、大事记、简报、年鉴、统计资料等,以及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移交县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

 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县档案馆移交:

 (一)县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活动

 结束后半年内移交; (三)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县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六条 县档案馆应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接收县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档案。

 档案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将档案整理分类方案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档案局审定。移交档案应按要求规范整理,经县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东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惠东府〔200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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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13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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