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12300

时间:2022-06-25 14:50:02 浏览量:

 询

 价

 文

 件

 项目编号:

 汶政采询〔 2018 〕8 68 号

 项目名称: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8 年 年 10 月

 我单位,本采购文件经我单位审核确认,同意发布。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时间:

 第一章

 询价邀请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受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招标编号:

 汶政采询〔 2018 〕8 68 号

 二、招标项目: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

 共一包:第一包:增殖放流鱼苗,最高限价:3 13 万元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五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淡水经济物种供苗单位须列入四川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苗单位须流入农业部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苗单位。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7 号)的要求,拒绝“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询价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询价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询价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询价文件获取时间、方式:本次询价报名为 网上报名,询价文件自 2018 8年 年 0 10 月 月 6 16 日到 2018 8 年 年 0 10 月 月 2 22 日 日 0 10 时 在 汶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jyzx.wenchuan.gov.cn )领取,询价文件按包获取,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下载询价文件和其他资料;未完成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询价文件和其他资料,此为获取询价文件唯一途径。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8 18 年 年 0 10 月 月 3 23 日 日 0 10 时 时 0 00 分 (北京时间)。

 报价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本次询价不接受邮寄的报价文件。

 九、投标及开标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东 8 158 )

 号(雷曼国际酒店七楼)。

 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汶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 采购人: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联 系 人:尚晓丽

  联系电话:18015761333

  邮

 编:623000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王老师

  张老师 地

 址: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汶川县财政局旁)

 联系电话:0837-6228581

 2018 年 10 月 16 日

  第二章 询价采购供应商须知 询价采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增殖放流鱼苗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汶政采询〔 2018 〕8 68 号

 2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3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数 每包 3 家 4 交货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文件发出后7日内; 交货时间、地点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时间为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完成项目的放流任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的时间); 交货地点: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5 投标有效期 开标日起 90 天 6 询价保证金 不收取保证金 7 询价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1份;报价书一式两份。

 注:为减少投标单位成本,逐步向电子投标和电子评标过渡,过渡期间取消投标文件的副本。

 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文本和表格部分采用Microsoft Word或Microsoft Excel格式编制,证明、证件、证书及投标函采用扫描的图片格式,电子文档可不包含小签和页码,排序应尽量与纸质文件一致,可采用多个文件夹编制。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递交,并应在U盘或光盘背面贴上标签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标注项目名称、分包号、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保证能正常读取,电子文档内容缺失或无法读取时,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8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

 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 根据《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 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节能产品 1、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本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第四章“招标项目及要求”)。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列入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清单截图。

 10 询价文件的澄清及询问

 供应商要求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3 3 天前按询价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 1 、涉及询价文件中的特殊资格条件、资质、项目清单、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数量、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疑问、澄清,供应商按“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采购人联系方式向采购人提出;

 2 2 、涉及第1 1 条以外的其他疑问、澄清,供应商按“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1 履约保证金 收款人:采购人 金额:履约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时间:成交文件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不符合规定的质疑书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尚晓丽

 联系电话:

 18015761333

 联系地址: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邮政编码:623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询价结果的范围。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汶川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7-6223822 联系地址:汶川县财政局三楼采购监督管理股 邮政编码:6233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

 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汶川县财政局和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汶川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一、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询价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询价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

 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

 2.2 本次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询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询价费用

 无论询价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见询价,其他响应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

 - 10 - 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询价保证金

 6.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询价文件规定数额的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6.2 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询价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6.3 供应商所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计利息。

 6.4 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将在成交文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询价保证金:

 (一)在询价文件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后撤回询价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文件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11 - 8. 知识产权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询价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 9 .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本询价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 .询价文件的构成

 10. .1 询价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的重要依据。询价文件用以阐明询价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询价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 询价文件的答疑、解释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 3 天前按询价公告或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更正、修改的问题,将在询价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 个工作日前进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请各供应商在开标前留意查阅。

 由于供应商原因,未查阅相关澄清、更正、修改,由此造成的结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 12 - 12. . 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3 .计量单位

 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4. 报价 货 币

 本次询价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询价文件约定为准。

 1 15 5 . 响应文件构成:

 1 15 5 .1 资格性响应文件

 15.1.1、资质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 15.1.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1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15.1.4、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 15 52 .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5.2 技术性响应文件:

 15.2.1、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

 15.2.2、质量、服务承诺

 15.2.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5.3 响应文件需按以上顺序打印装订成册。

 15.4 响应文件需按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分别装订成册。

 15.5 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5.6 供应商不得在未征得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询价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响应文件在评标时被视为是未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16. 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询价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询价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 .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 13 - 供应商获得询价文件后,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前款所称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性响应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询价。

 1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准备响应文件正本、报价书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响应文件的正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字样。当电子版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电子文档采用 U 盘或光盘制作,电子文档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文本和表格部分采用 Microsoft Word 或 Microsoft Excel 格式编制,证明、证件、证书及投标函采用扫描的图片格式,电子文档可不包含小签和页码,排序应尽量与纸质文件一致,可采用多个文件夹编制。电子文档以 U 盘或光盘形式递交,并应在 U 盘或光盘上贴上标签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标注项目名称、分包号、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保证能正常读取,电子文档内容缺失或无法读取时,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7.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7.5 响应文件正本必须胶装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17.6 响应文件应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7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 1 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 .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并分包装订。

 18.2 响应文件正本、报价书 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报价书 ”、“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询价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 14 - 18.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 19 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9.1 供应商应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9.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 . 迟交的响应文件

  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迟交的响应文件并原封退回。

 21.

 响应 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询价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 . 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询价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询价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22.2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询价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22.3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

 - 15 - 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

 23 . 开标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采购人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3.3 开标时,供应商代表对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

 24 . 开标程序

 24.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及注意事项;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家数; (3)宣布监标人、采购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供应商代表按照本章 12 条规定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 (5)开标顺序:随机 (6)按照随机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项目分包号、密封行检查情况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密封表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

 五

 、 评审

 25. 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6.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6 - 26.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7.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7.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7.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7.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事项

 28. . 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文件后,在“询价采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时间内,按照询价文件、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价格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2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28.3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询价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和成交价格。

 28.4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28.5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响应文件的响应

 - 17 - 承诺严格履约,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9. . 合同分包

 29.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 合同转包

 30.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0.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 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询价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3.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汶川县财政局、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35. 履行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 18 -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 验收

 36.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向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 . 成交通知书

 37.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结果发出后请成交供应商及时在汶川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sczfcg.com )或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www.abatc.cn )打印)

 。

 37.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 .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投标纪律要求

 39 .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询价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19 -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本询价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询价文件不再做调整。

 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询价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0 - 第三章、评审的程序和原则

 1 1 、 总则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 74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 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2 2 、询价小组

 2.1 推选询价小组组长。询价小组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询价小组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牵头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资格审查报告和询价报告等。询价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询价小组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询价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询价小组组长。

 2.2 理解询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包括询价文件规定的询价须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

 3 3. . 询价程序

 3.1 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3.2 资格审查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审查 3.3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3.4 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5 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6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人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3.7 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3.8 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9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文件。

 - 21 - 4. 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4.1 熟悉和理解询价文件。

 4.1.1 询价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询价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询价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4.1.2 本询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询价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询价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询价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询价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6)询价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询价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4.2 资格审查。

 4.2.1 本项目需要询价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4.2.2 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

 4.2.3 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4.3 询价。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询价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4 一次性报价。

 4.4.1 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拆封所有通过响应的供应商的报价书,没有通过响应的供应商的报价书退还给供应商。

 - 22 - 询价小组根据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的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最后报价中的产品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列入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4.2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5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4.6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4.7 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或注明。

 4.8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

 - 23 - 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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