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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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编号:

 LZZFCGBR(2020)2002 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

 5105022020000659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编号: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江阳区小型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

 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 20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 ...............

 1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5 5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18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

 ....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 26 6

 第七章

 磋商程序 ................................ ........................

 4 45 5

 第 八 章

 合同范本(参考文本)

 ................................ ............

 54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的委托,对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江阳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此次磋商。

 一、 采购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ZZFCGBR(2020)2002(以此编号编制响应文件)。

 2、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江阳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项目。

 二 、资金 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780000.00元【含暂列金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 、 采购项目 情况 :

 本项目 1 个包,拟采购江阳区小型水库大坝(共 26 座)安全鉴定项目,包括:因鉴定而必需的勘察、测绘,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参加由区水务局组织的大坝安全鉴定审查会,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向采购人提交经专家审核通过的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名单如下:

 序号 镇街

 水库名称 水库类型

 备注

 1 丹林镇 松溪水库 小(2)型

  2 中咀水库 小(2)型

  3 方山镇 临江水库 小(2)型

  4 白房子水库 小(2)型

  5 分水岭镇 长河田水库 小(1)型

  6 华阳街道 皇伞水库 小(2)型

  7 青山水库 小(1)型

  8 黄舣镇 建筑岩水库 小(2)型

  9 李沟水库 小(2)型

  10 牛角山水库 小(1)型

  11 长五间水库 小(2)型

  12 江北镇 猫猫岩水库 小(2)型

  13 两岔河水库 小(2)型

  14 况场街道 双河水库 小(1)型

  15 汪子岩水库 小(2)型

  16 花湾水库 小(2)型

  17 爱国水库 小(2)型

  2 18 蓝田街道 战斗水库 小(2)型

  19 杨桥水库 小(1)型

  20 通滩镇 楼房沟水库 小(1)型

  21 泸江水库 小(2)型

  22 大佛岩水库 小(2)型

  23 龙兴寺水库 小(1)型

  24 虚足楼水库 小(2)型

  25 泰安街道 野狗湾水库 小(1)型

  26 阳院子水库 小(2)型

  合计:26座

 四 、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8 或 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零申报证明材料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 )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2.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2.1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2 其他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工程地质或水文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2)水文、水工、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供应商须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五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 、 地点 :

 磋商文件自2020年

 9

 月 27

 日09:00至2020年

 10

 月 09 日17:00(北京时间)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线购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元 /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未缴纳工本费视为报名不成功,做无效投标处理)。

 请供应商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采购文件。

 六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 磋商( ( 开标 )

 时间 :

 20 20 年

 10

 月

 12

 日0 09:30 (北京时间)。

  4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未密封的相关资料恕不接受。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

 2020 年

 10

 月

 12

 日 09:3 30 0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七、 磋商(开标)地点:

 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具体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 2 号世纪领寓1 1 号楼 10 层 1001 号 )

 八 、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用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 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文”)。

 十 、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6路江阳区党政大楼506室 联系人:符先生 联系电话:13518379375

 代理机构: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世纪领寓1号楼10层1001号 联 系 人:许女士 电

 话:0830-3581359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江阳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项目

 项目编号:

 LZZFCGBR(2020)2002( 编制响应文件以此编号为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 采购 预算: : 人 民币 728000.00 元【含暂列金 52000 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以实际发生为准】。

 注: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 : 人民币 728000.00 元 【含暂列金 52000 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以实际发生为准】

 。

 注: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和相关规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有权)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注: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如出现供应商最终报价(评审价)最低且相同不止1名供应商时,评审小组对提供环保节能产品的供应商优先推荐。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无法享受优先采购评审优惠。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本项 目 属性为 服务 , 享受小微政策优惠即参与 磋商 的供应商为小微企业 。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每有一次失信行为记录在案给与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未提供的将导致最终无法评审,如未提供,将视为无效报价。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故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 保证金。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由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非税系统)。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采购人处开具履约保证金交纳收据,成交供应商凭转账凭证和采购人开具的收据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待供应商履约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0830-3581359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0830-3581359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代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许女士 联系电话:0830-3581359

  联系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世纪领寓1号楼10层1001号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

 0830-3581359 采购人: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 联系人:符先生 联系电话:1351837937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江阳区财政局。

 电话:0830-3123682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 邮编:646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费用标准参照《招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

 代理服务费转账户名及账号:

 单位全称: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

 7122 0100 0287 3551 7

 开户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注:供应商须将上述费用计算入本次费用成本。

 19

 特别说明 供应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投标(响应)文件信息(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均须保持一致,否则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或发布结果公告时无法识别供应商身份。供应商在报名至磋商期间,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导致系统无法识别和其利益受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0

 关于节能,环保政策网址 节能: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保: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21

 政采贷政策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2 采购文件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标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9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

 7. 磋商保证金(根据川财采( 2020 )8 28 号文件要求,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

  10 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 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1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磋商前自 动保密,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该项目是否存在更正和延期公告等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请各供应商及时查阅、下载。供应商不得以没有回复确认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如磋商采购文件有多次澄清或修改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为准。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 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不组织 )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2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 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可不 分册装订。响应文件 一式三 份 ( 正本 一 份 、 副本 二 份)

 )

 ,电子文档 一 份 。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应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

 包括响应函、技术、服务性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初始报价及评审办法中涉及的需要提供的相关内容。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 一 份,可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3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回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14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 24 4. . 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 25 5. . 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5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15

  2 26 6. .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 6 .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 27 7. . 合同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28 8.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16

 3 30 0. . 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 31 1.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2 2.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3 3. .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4 4. . 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5 5.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 36 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17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 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18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供应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资格要求 :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8 或 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零申报证明材料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 )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19 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

 2.1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2 其他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工程地质或水文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2)水文、水工、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

 二、 报价 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

 (一)资格要求:无。

 (二)资质性要求: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听证标准金额 50000 元为准。

 2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0 第 四 章

 供应商 应当提供的 资格 、 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 供应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

 资格要求 :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 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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