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3 09:00:11 浏览量:

 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主要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附件。

 (1)岗位说明书、各岗位考核责任书。公司实行劳动合同期内阶段性岗位聘用责任制,岗位说明书与各岗位考核责任书(各部门应将相关内容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均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是公司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凡公司出资且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存在竞业限制或需保密的岗位,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以上补充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相关规定参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对以上规定期限有异议的,公司和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试用期约定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与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3)试用期间若员工提出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中止合同协议”,变更试用期结束时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签订与保管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说明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同时,员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 劳动合同签订。

 (1)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拟录用员工提供与上一家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员工进入公司报到的当天,需在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特殊原因未签的,需在入职的第一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人职后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3)工作关系在总部的员工与总部签署劳动合同,包括总部驻外人员;工作关系在分支机构的员工与分支机构签署合同。

 (4)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给员工合同时需要员工签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保管。人力资源部为劳动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合同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1)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2)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六章

 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2)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3)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4)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5)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员工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员工培训服务期未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培训协议执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未按协议执行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员工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合同未及时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导致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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