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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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PP 项目合同

 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 PPP 项目合同

 二〇一九年九月

  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PP 项目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 3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7

 第三章

 P PPP 项目的范围 和期限 ....................................................................................................... 9

 第四章

 前提条件 ............................................................................................................................. 11

 第五章

 项目融资 ............................................................................................................................. 13

 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 ....................................................................................................... 15

 第七章

 项目用地 ............................................................................................................................. 17

 第八章

 项目建设 ............................................................................................................................. 18

 第九章

 运营与维护 ......................................................................................................................... 32

 第十章

 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 36

 第十一章

 项目回报机制 ................................................................................................................ 38

 第十二章

 绩效考核 ......................................................................................................................... 43

 第十三章

 履约担保 ......................................................................................................................... 44

 第十四章

 保险 ................................................................................................................................. 46

 第十五章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 47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 48

 第十七章

 临时接管 ......................................................................................................................... 50

 第十八章

 违约及提前终止 ............................................................................................................ 52

 第十九章

 项目移交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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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 62

 第二十一章

 其他 ............................................................................................................................. 63

 附件一

 内江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 67

 附件二

 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 69

 附件三

 绩效考核方案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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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内江市签订:

 甲方: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并合法存续的内江市人民政府下属行政部门,其住所为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 498 号。

 乙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为 赖振元

 。

 鉴于:

 (1)

 为完善内江文化基础设施布局,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PP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并授权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2)

 现本项目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内江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批复文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3)

 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内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授权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现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在内江市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先行签署,项目公司成立后 6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通过与甲方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 和本合同中已明确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但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必须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的义务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声明与保证、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对本项目融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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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财金[2014]156 号文发布的《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等适用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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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PP 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本项目

 指内江市公共文化服务 PPP 项目。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要求;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项目公司

 即【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规定在内江市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子项目

 指本项目项下由甲乙双方约定的各子项目(内江市大剧院和综合档案馆),各子项目单独建设、单独核算、单独移交、单独支付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服务费。

 项目工程

 本项目合作内容包括内江市大剧院和综合档案馆。

 项目 期限

 指依据本合同第 3.2 条约定的期限。

 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本项目监理单位发出的合法合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见本合同第 3.2.1 条的约定。

 运营维护 开始 日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开始日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具有本合同第 3.2.1 条所述含义。

 运营期

 本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即进入运营期,乙方将以保持项目设施可用性为目的在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运营及维护。具有本合同第 3.2.2 条所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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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前提条件

 指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内容。

 政府部门

 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以及前述部门授权行使职权的机构。

 投标文件

 中标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招标提交给甲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应采购人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运营年 运营年为每年度运营期开始日至次年度的对日。

 举例:运营维护开始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则第一个运营年为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期间,第二个运营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工作日

 指除双休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项目总投资

 指本项目最终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决算价,具有本合同第 8.10.2 条所约定的含义。项目总投资是根据第11.1 条计算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基础。

 建安工程清单内报价下浮率

 指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建设内容的报价折算的下浮率,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0.03%】。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指本项目招标时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用,后续经财政评审后纳入工程清单范围内,按 0.03%进行下浮。

 可用性服 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的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相应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根据本合同第 8.10 条经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及相应的融资成本和必要的合理回报。

 运营维护服务费(不含利润部分)

 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费(不含利润部分)为最终根据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运营维护服务费包括项目设施的保养、更新、改造、大修、重置以及运营期间的保险费用、人工工资、原材料和燃料动力费、项目公司管理费用等运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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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用性服务费(资本金)合理利润率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的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金的合理利润率,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5 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8%】。

 可用性服务费(融资)融资利率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的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融资资金的融资利率,按项目融资协议为准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即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金融机构

 本合同所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

 融资协议

 指基于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约。

 履约担保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提交的担保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约保函,该等保函需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行为

 指内江市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内江市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十六条的定义。

 1.2. 解释

 1.2.1.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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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2.2. “元”指人民币元; 1.2.3.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4. “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1.2.6. 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7. 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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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1.2.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1.3.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2.1.4.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1.5. 在本合同项目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则应由届时确定的本项目实施机构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1.6. 甲方保证将本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政府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

 2.2. 乙方 (包括中标社会资本)

 的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2.2. 乙方为依据注册地法律成立的法人或法人联合体,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2.3. 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应为乙方法定代表人,且已经获得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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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 2.2.4. 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后,中标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仍应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公司承继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2.5.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2.2.6.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包括可合理预见的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

 2.2.7.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2.2.8.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3.1. 自本合同签署至项目期限终止,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

 2.3.2.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监管。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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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三章

 P PPP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3.1. 项目范围

 3.1.1. 本项目合作事项具体包括:

 (1)乙方负责本项目包括大剧院、综合档案馆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大剧院用地面积 20179.83 ㎡。该子项目建设规模为32615 ㎡,地上 6 层,建筑高度 48.10 米;地上建筑面积 32615 ㎡,建筑利用地形和台地,无地下室。整体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大剧院及配套用房、多功能厅及配套用房、公共配套用房、商业配套用房、车库及其他用房,其中商业配套用房200㎡,占总建筑面积的0.61%。综合档案馆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五星路的东侧,用地西侧临城市道路,北侧接城市广场,建设净用地面积为 14211.21 ㎡。档案馆内部包含四个单位,因此在布局之初就由北向南逐级跌落形成三级高差、两个院落、三个体量。北侧广场接科技馆,形成公共的市民广场,中部为内部“U”型庭院,为内部办公提供各自出入口,南部为车行道路,可由此进入地下车库、地籍档案馆入口及内部庭院。

 (2)乙方有权在本项目进入运营维护期后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取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3)项目期限届满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4)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乙方应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3.1.2. 因本级政府的政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数量变更或规模调整的,双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划实施工程。工程数量变更、项目规模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项目概算管理的制度要求,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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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3.1.3. 本项目工程建设所形成的项目设施所有权,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权属归政府所有。

 3.1.4. 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和对项目设施的使用仅限于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1.5. 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乙方遵守本项目适用法律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时更新升级项目相关技术设备、履行谨慎运营管理职责,满足甲方对本项目的要求为前提,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作范围是独家的、排他的,甲方不会就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3.2. 项目期限

 3.2.1.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15.5 年,其中建设期 2.5 年,运营期 13 年。本项目建设期自项目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起算,至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若建设期在满足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提前结束的,整体合作期限锁定为 15.5 年不变,建设期限和经营期限相应调整。若项目为分期建设,合作期从第一个子项目开工日起算,后期建设的建设期按实计算,运营期根据整体合作期限按实计算。

 3.2.2. 如发生下列事件,在乙方提交必要书面材料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项目合作期限可相应予以顺延:

 3.2.2.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合作期限中断的; 3.2.2.2. 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合作期限中断的; 3.2.2.3. 适用法律变化或政府行为造成项目合作期限中断; 3.2.2.4. 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合作期限中断; 3.2.2.5. 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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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第四章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开始完成下述前提条件要求,在完成下列所有前提条件或获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后,双方才有义务履行本合同的其他内容:

 4.1.1. 项目公司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第 10.1 条约定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与中标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签署了由项目公司承接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补充协议。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2.1. 除本合同有其他约定外,甲、乙双方应促使本合同第4.1条所述的前提条件于本合同生效后 60 日内实现; 4.2.2. 双方应在最后期限前合理地尽力尽快促使上述各前提条件的实现。任何一方若在任何时间知道可能导致上述任何前提条件不能实现的情况,应立即将有关详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紧密配合促使有关前提条件早日实现。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双方可在最后期限前协商同意放弃任何一项前提条件,无论该放弃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上述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但不会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若以上任何前提条件未能在本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全部实现,除非双方以书面域 代码 已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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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形式同意放弃未实现的前提条件或延长未实现前提条件的期限,否则有权一方可依据本合同第 18.318.4 条提出本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且不影响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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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第五章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1.1.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人民币 72810.48 万元(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大剧院建设投资 42933.00 万元,建设期利息 2793.75 万元。综合档案馆 25429.00 万元,建设期利息 1654.73 万元。本项目资本金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 20%,约为人民币 14562.10 万元。总投资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5.1.2. 项目资本金由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 3 个月内到位 3000 万元,其余资本金按照建设进度逐步到位,需满足建设进度需求。对于超出注册资本金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由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按照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出资,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项目资本金以外的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资金由项目公司以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方式解决,并根据建设进度适时足额到位。

 5.1.3. 乙方为本项目的目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应向甲方提交,并且就融资文件要求的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中标社会资本通过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甲方及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股东借款或补充提供担保等补救或增信担保等项目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乙方可通过以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设置质押以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之目的融资,但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相关贷款、借款等融资协议应提交甲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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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5.3.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5.3.1. 除因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之目的外,乙方不得因任何其他目的利用本项目及本项目资产进行融资。

 5.3.2. 项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甲方备案。

 5.4.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合法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

 5.5. 介入权

 当乙方存在第 18.4.118.4.1(6)(6)条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纠正和补救时,经甲方同意,本项目融资方可根据需要行使介入权,包括直接或指定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参与本项目的管理、接管本项目全部或部分管理权对本项目进行补救、或者提请甲方启动临时接管机制。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的,融资方应停止行使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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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

 6.1. 项目前期工作

 6.1.1. 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在开工日前完成项目工程所涉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取得、能评、环评、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许可、PPP 项目咨询、初步设计、“两评一案”(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政府对实施机构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授权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等工作。

 6.1.2. 上述第6.1.1条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成立且双方股东出资到位后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清单、票据等)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6.2. 前期费用

 6.2.1. 上述第6.1.1条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成立且双方股东出资到位后支付; 其中,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已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成立且双方股东出资到位后根据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清单、票据等)于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方应支付的费用,政府方根据项目进展需求提前告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支付给政府方指定的第三方,收款方应向项目公司出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经甲方确定合同额度的并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上述费用均计入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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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6.2.2. 上述第6.1.2条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作内容按甲方事先认可的范围为准,费用经审计后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6.2.3. 上述第6.2.1条第二款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应控制不超过人民币 2800 万元,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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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第七章

 项目用地

 7.1. 土地使用方式

 本项目土地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政府出资代表名下,采用政府划拨的方式,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将项目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本项目取得土地的费用计入建设总投资。

 7.2. 土地使用限制

 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应仅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项目用地,对本项目之用地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变更,均需得到政府方书面同意。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本项目用地使用权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

 7.3. 临时用地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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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第八章

 项目建设

 8.1. 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第 3.1.1(1)条约定的项目范围。具体内容将根据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确定。

 本项目具体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负责组织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按 PPP 合同相关约定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本合同第八条所述内容将作为本项目相应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乙方作为合同一方所订立的相关建设合同不得与此违背,如约定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8.2. 项目监理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本项目的监理、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由甲方负责采购,甲方、乙方及相关方应当签订三方协议,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直接将费用支付相关方,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为本项目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检测、预算编制、决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收费标准由项目公司提出方案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原则上各类收费标准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等国家既有的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 60%。

 8.3. 项目施工单位 及设备供应商

 8.3.1. 鉴于中标社会资本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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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直接委托给中标社会资本,而不再组织招标。

 8.3.2.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工程承包方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对外分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对外转包。工程承包方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另行发包的,如需要招标的,招标前乙方应将招标文件报甲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经甲方同意方可开始招标。对需招标的项目,甲方有权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甲方要求予以整改。

 8.3.3. 本项目建设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因分包而豁免或解除。

 8.3.4. 本项目设备采购由乙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设备供应商及设备采购,采购设备需满足设计文件所确定的设计参数,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4. 项目建设要求

 8.4.1. 本项目工程管理按照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要求实施。

 8.4.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甲方在合法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乙方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8.4.3.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要求。

 8.4.4. 乙方应根据以下要求和标准实施项目工程:

 (1)

 适用法律; (2)

 经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 (3)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

 本合同项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8.5.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8.5.1. 预计的进度计划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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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合同项下的义务:

  (1)

 开工日:为各子项目监理单位发出的合法合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

 (2)

 完工日: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根据本合同第 8.5.5 条约定顺延的除外。

 8.5.2. 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应就各子项目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8.5.3. 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第 8.5.18.5.1 条所规定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

 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2)

 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时间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4)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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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8.5.4. 进度报告 乙方应就各子项目按月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本月预计完成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8.5.5.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1)

 不可抗力事件; (2)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

 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

 适用法律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延误; (5)

 发生下述第 8.8 条约定的工程变更而造成延误或提前; (6)

 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7)

 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8)

 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8.5.6. 如果建设进度因上述第8.5.5条的约定顺延,则各子项目建设期也应相应顺延,但本项目各子项目运营期不变,由此增加的相关工程费用及造成的直接损失按本合同及相关适用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除上述第8.5.5条所述情形以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进度延误,增加的相关工程费用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若甲方同意顺延项目建设工期的,本项目合作期限锁定,运营期相应变化。

 8.6. 质量控制

 8.6.1. 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方案 本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乙方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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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制方案后的六(6)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核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六(6)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核意见要求乙方修改方案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8.6.2.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子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2) 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施工单位提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3) 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施工单位提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对以上文件和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本合同第 21.221.2 条约定的保密规定; (4)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5)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 (6)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8.6.3.

 不符合质量或安全要求 (1)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的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相域 代码 已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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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关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就此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在合理时间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相关质量或安全要求,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责任。

 (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 10 日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风险和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如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者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款项。

 8.7. 资金管理

 8.7.1. 乙方将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本项目建设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8.7.2. 乙方的项目资本金和融资所得资金应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运营维护。

 8.7.3. 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15 日内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专款专用于项目的各项开支。甲方有权监督账户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8.7.4.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于违约拖欠的,甲方可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

 8.8. 工程变更管理

 8.8.1. 对经批准的原设计(包括产出说明、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及回复等)、基准价或经实施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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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或改变约定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

 (4)改变工程质量、工艺标准、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及措施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时间安排;

 (6)改变有关工程措施的标准、方法、质量、数量;

 (7)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8.8.2. 工程变更的提出 (1)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原因,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的,甲方可即刻向乙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乙方也可在得知上述变更事项后立即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工程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8.3. 工程变更的实施 (1) 除非有合理的反对理由,乙方应执行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 (2) 乙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变更程序应按适用法律要求进行。

 8.8.4. 依据上述第 8.8.2 和 8.8.3 所述提出和实施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调整应计入项目总投资,若上述工程变更致使建设进度延长或修改,则工期应相应顺延或修改,若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按本合同及相关适用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补偿乙方损失,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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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8.9. 验收和运营维护

 8.9.1. 竣工验收 乙方应在各子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8.9.2. 运营维护

 本项目自运营维护开始日,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运营维护的义务。

 8.9.3. 竣工备案 乙方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

 8.9.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2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且所有资料都应同时提供字迹清晰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施工文件、竣工结算书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项目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等,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8.10. 审计及项目总投资

 8.10.1. 各子项目建设接受政府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各子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档案。在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应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8.10.2. 本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最终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审计决算价为准,具体为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红线内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水、电、气、通讯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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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必须经财政评审,招标时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用,后续经财政评审后纳入工程清单范围内,按社会资本投标报价下浮率【0.03】%进行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建安税费不下浮。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需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范围。

 8.10.3. 工程计价依据 按照现行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若建设期内出台最新相关配套文件,应按最新配套文件规定进行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计价按照以下顺序作为计价依据: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按实计量,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2)以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控制价”】为基础,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为依据; 实施过程中控制价中有清单漏项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口径上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根据深化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口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施工措施费在实施过程中需经专家评审的,根据专家评审确认的专项方案进行调整;不在专家评审范围内的措施费,若施工措施费中定额不能覆盖的,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措施方案,报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调整。

 二次搬运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根据定额规定及实际情况确认; 大剧院场平(含地下室)土石方工程运距及弃土费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财评价当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不涉及的或甲方对材料、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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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品牌有要求的材料价格按《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询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66 号)执行。认质认价部分纳入综合单价并下浮。结算价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确认并纳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办理结算。

 最终结算费用=[(正常结算费用-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正常结算下的建安税费)*(1-结算工程费用下浮率)+正常结算情况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建安税率]。

 8.10.4. 本项目工程结算同时结合本合同第 8.5.6 条、第 8.10.5 条约定的工程费用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8.10.5. 本项目建设期间对材料调差、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等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材料调差按财政评审当期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江材料价格为基准价中内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以财政评审材料单价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对水泥、钢材、沥青、燃油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算术平均价格相比较进行调整,每半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法按照川建造价发【2009】75 号文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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