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公司安〔2014〕26号附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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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总

 则

 第一条 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进公司项目投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规范化。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最大限度遏制一般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按照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指导各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 7)负责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8)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二)企业发展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法律事务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识别、获取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并对公司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符合、遵循情况做出评价; 2)负责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四) 财务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环境管理方面资金投入的财务汇总; 2)保障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提供和使用管理。

 (五)工程管理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相关的环保技术问题; 2) 参与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关技术方案。

 (六)人力资源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方面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工作。

 (七)科技中心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信息中心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九)设备物资管理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环境管理方面所需物资的采购、供应和保管,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项目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机关及各单位(项目部)有关节约能源和降低材料消耗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机关及各单位(项目部)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和指挥车辆的维修、保养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4)协助处理公司有关机械、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事故。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管理部门及人员环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各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的环境管理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项目部)的环境管理工作; 2)组织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

 3)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项目部)的落实实施。

 4)负责实现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目标、指标所需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配置工作。

 5)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绩效进行检查,

 并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

 (二)各单位(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各单位(项目部)各项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技术措施的实施,合理安排生产,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三)各单位(项目部)总工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部)包含污染预防、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环保内容的施工调查; 2)负责抓好本单位(项目部)施工中的污染预防、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本单位(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环境管理条款的编制与实施; 4)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部)施工现场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组织编制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 5)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部)相关部门解决重大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技术问题; 6)负责环境管理文件在本单位单位(项目部)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落实; 7)组织、协调本单位环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拟定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目标和各项指标; 3)负责识别、获取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

 行业颁发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业主及上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要求; 4)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部)污染预防、水土保持措施和分项工程的污染预防、水土保持方案; 5)负责本单位(项目部)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以及环境管理方案的编制; 6) 负责施工过程中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技术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 7) 做好本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负责关于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投诉的处置;

  8) 负责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资料的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登记、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五)各单位(项目部)工程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污染预防、水土保持等的要求; 2)负责有关工程污染预防、水土保持设施等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优化和改善相关设计的建议; 3)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技术问题; 4)按照项目的需求,做好环境管理内部培训和委托外部培训工作;

 5) 编写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并下发交底,做好环境保护管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

 (六)

 项目部试验室的环境管理职责:

 1)对施工现场大气、水体、噪声、粉尘等进行环境检测,出具监测数据;没有条件进行监测的,委托外部有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建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账,定期校准、检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七)

 各单位(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项目部)环保设备、机具、物资材料的购置工作; 2)负责本单位的有关节约能源和降低材料消耗工作。

 (八)各单位(项目部)财务部的环境管理职责:

 1)保障环境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有效使用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九)

 施工队的环境管理职责:

 1)保证上级和本队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贯彻执行;

 2)组织员工学习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对新员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3)施工作业前对班组进行环境保护技术交底,并留存记录; 4)对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技术

 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5)发生环境事故后,组织抢险、抢救,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属在建项目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时,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保护设计报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并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

 勘测设计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环境保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工作。

 第十五条 勘测设计产品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应提出防治措施,倡导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绿色环保设计理念。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五章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条款进行施工,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施工设备及材料,并优化施工方法,秉承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理念,杜绝施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一)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向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环境保护培训需求,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二)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专题学习、宣传栏、标语等各种方式,促使员工学习环保知识,提高员工保护环境的意识,减少污染,节能降耗; (三)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员工进行环保教育,了解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掌握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污染预防、水土保持、节能降耗、保护文物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项目部新员工上岗前,应具备环境保护知识或组织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五)在城市市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的项目部,要针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重点,组织相关环保知识培训和施工环保操作技能培训,防止环保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 :

 (一)在城市市区、重要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文物古迹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施工的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根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或业主要求以及本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编写环境保护技术交

 底书,项目总工组织项目部和施工队安质环保、工程技术等人员,以会议形式进行环境保护技术交底。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方针、项目环境管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以及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等。

 (二)环境敏感区及附近的分项工程开工前,由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和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专项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对工班或施工队进行具体工序的环境保护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有针对性的环保标准、规范、详细的环保措施及实施要求等。

 (三)非环境敏感区域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技术交底书中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并逐级进行交底;但对影响重大的重要环境因素,应编制专项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

 (四)环境保护技术交底书由项目总工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下发,交接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五)项目经理部按照本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施工过程中污水排放控制、扬尘控制、噪声控制、弃土弃碴处置、水土保持、节能降耗、保护文物等措施的要求和安排,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工作,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分项工程环境保护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安质环保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在施工过

 程中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管控,并做好相关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

 (一)大气污染控制:

 1)施工扬尘的控制:

 ①施工现场要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洒水和清扫工作; ②及时清运工程垃圾和废土,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物料应设库存放或严密遮盖,搬运或装卸时遗洒的物料应有专人负责清理; ③城市市区施工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清洗车轮的设施,指派专人清洗车轮及清扫出入口卫生,确保出入工地的车轮不带泥土; ④拆迁作业应先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砂、石灰、土等筛粉作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一定的湿度,避免引起扬尘;加工引起的粉尘,应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降尘措施; ⑤清除高处建筑施工垃圾应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垃圾; ⑥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装载砂、石料、土石方或建筑垃圾时,最高处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0cm,两侧低于槽帮上缘10—20cm;运载时应保持正常的车速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

 中抛洒散落;城市市区施工时,应严密覆盖,以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⑦工地拌和站区域应进行地面硬化,进料仓要尽量封闭,防止粉尘外泄,在进出料口和地上料斗侧面安装喷淋设施,利用水雾除尘,水泥及添加剂采用人工投料时,尽量轻缓,防止扬尘。

 2)有害、有毒气体的控制:

 ①研究、引进先进的爆破技术,严禁采购、使用劣质炸药,以减少炮烟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②在环境影响敏感地区使用沥青、油漆以及其他化学品产生有毒物质时,应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③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漆、塑料、橡胶等施工废弃物品。

 3)机动车辆、施工机械尾气的控制:

 ①购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辆或施工机械,对超标准排放尾气的机动车辆或施工机械要安装或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②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禁止使用劣质油料; ③加强车辆或机械的维修保养,提高车辆或机械的使用性能,使燃料充分燃烧,减少废气排放量。

 (二)水污染控制:

 1)开工前,应在施工场所地势较低处修建储浆池和沉淀池,各种生产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通过沟渠引入储浆池或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回收利用,储浆池和沉淀池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保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性; 2)钻孔护壁泥浆应按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方式弃置,或在工地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处理; 3)城市市区施工排入市政排水系统的生产污水,应在接管点处安设隔栅,经过滤后排入市政管网; 4)食堂及机械车辆设备冲洗所产生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放,隔离的油垢物统一处置; 5)施工营地设置化粪池,厕所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做无害化处理,化粪池应定期清掏、维护,工程结束后化粪池用土填埋并恢复地表植被; 6)施工现场油料库设置应远离河流、湖泊、水源地,库房地面、墙面应作防渗漏处理; 7)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生活垃圾。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1)施工弃土、弃碴控制:

 ①建筑垃圾、弃土、弃碴等,应集中清运到设计的弃碴场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倾倒;

 ②临近土方施工或工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排土污染道碴、护坡及堵塞排水沟; ③运输弃土、弃碴等施工废弃物的车辆,应采取密封、盖布等防遗洒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④隧道、路基弃碴应合理调配,经检验合格的,尽量用于路基和站场填方以减少弃碴场数量,弃碴场应做好挡护,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四)施工噪声和振动控制:

 1)临近居民区施工时,除抢险外,施工场界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白天不得高于 75dB,夜晚不得高于 55dB;打桩机噪声白天不得高于 85dB,夜晚禁止施工;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噪声白天不得高于 70dB,夜晚不得高于55dB;吊车、升降机等噪声白天不得高于 65dB,夜晚不得高于 55dB; 2)居民区附近排放噪声较大的施工应尽量安排在7:00-12:00 和 14:00-22:00 进行,严格限制午休和夜间进行有强噪声的施工作业; 3)选择购置低噪声、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避免使用高噪声的冲击沉桩、成槽方法;

 4)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等应采取一些降噪、减振措施;噪声影响敏感区的固定噪声源,应设置隔声板;多台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尽量避免同时使用; 5)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污染,定期进行维护、润滑、保养,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确保机械正常运转; 6)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安置在低洼、偏僻处; 7)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带需要爆破作业时,应采用小剂量爆破、松动爆破或膨胀法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8)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尽量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施工噪声的加重。

 (五)临时工程、不良地质的水土保持措施:

 1)在临时工程建设前,对建设范围内的树木进行移植,将清理出的表层耕植土集中堆放,完工后复耕或绿化,同时修好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 2)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和大临设施(桥梁预制场和混凝土拌合站等)严格按批准的位置、数量、面积设置,在满足正常生活、施工生产的前提下,应选址在地表植被稀少、易于恢复的地方,尽量减少占地面积;

 3)施工便道用地应遵循少占土地的原则,尽量避开植被良好地带,以荒地或植被稀疏地带为主;对废弃便道,须予以拆除、清理、平整,并恢复植被; 4)临时工程设施、砂石料堆放等不能阻塞地表径流的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沿江、沿河施工场地要采取措施防止汛期的碴、土流入江河,防止江水、河水冲毁施工场地; 5)工程完工后,对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和大临设施进行彻底清理,清除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并平整恢复植被; 6)对不良地质地段,视其地质条件采用挡墙、护墙、锚索、锚固桩、土钉墙等措施,确保边坡稳定,防止滑坡、崩塌;施工便道要尽量绕避不良地质地段,防止诱发滑坡和大面积边坡坍塌。

 (六)

 绿化和生态保护:

 1)施工现场的生产区和生活区,要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环境; 2)施工区域的植物、植被应尽量保护,严格按施工图施工,禁止超范围破坏植物、植被; 3)主体工程完工后,对永久性工程用地范围内适合绿化的地带植树、种草进行绿化;对临时用地要进行复耕,裸露部分要植草或种树;

 4)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采取措施,合理保护,施工中应尽量避免损害树木,确实妨碍施工的珍稀林木、古树木或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委托当地林业部门实施移植,如不能移植,可申请变更设计予以避让;对于相距工地较远的其他珍稀林木、古树或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要注意提高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加强保护,防止造成损害; 5)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不得伤害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围捕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或食用;施工营地应远离国家、地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繁殖季节应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如施工妨碍受保护野生动物迁徙时,可暂停施工。

 (七)节能降耗技术措施:

 1)节水技术措施:

 ①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进度,制定节水指标和用水预算,编制月用水计划,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以保证节水指标的实现; ②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做到管径合理、管路简捷,用水设施的出水口要用阀门或水龙头控制,水管衔接处要拧紧、绑牢,防止滴漏;

 ③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如设置沉淀池,澄清后的水用于清洗、防尘,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④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可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或生活用水; ⑤雨量充沛地区的施工现场可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或生活; ⑥在施工现场的供水部位或醒目位置,要设立节水标志,提醒员工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2)节能技术措施:

 ①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进度,制定能耗指标和预算,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能耗指标的实现; 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 ③选择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 ④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⑤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机械、设备,加强现有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的机械设备;

 ⑥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做到随用随开,人离机停,防止空载运转;

 ⑦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保养、维修,并做好记录(台账),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⑧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照明灯具数量与功率,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 ⑨临时简易住房应采用墙体、屋面隔热性能好的活动板房,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能耗; ⑩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3)施工原材料控制措施:

 ①各单位(项目部)进行施工材料预算,按品种计算出施工中各种材料的用量作为计划用量,在施工中实行限额领料,并监督材料的使用;材料员对材料的消耗节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当实际用量大于计划用量时,应分析、查找超耗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②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减少材料的消耗,杜绝浪费现象; ③施工现场水泥堆放应采取底部架空、抬高,适当遮盖等防潮措施,防止块结;不同种类砂石料堆放应修筑挡墙,防止混用和因风吹雨淋造成流失;材料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洒、防漏措施,减少散失;

 ④施工产生的弃碴、弃土,经过检验能够用作骨料或土方回填的,应尽量用作骨料或回填; ⑤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和脚手架等器材的周转次数。

 (八)文物古迹保护措施:

 1)在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内或附近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或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划定的界限施工,依照事先编制的施工方案,设置明显的宣传标志和醒目的界限标志,界定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和施工机械、车辆的行进线路,严禁在界限外进行工程活动,依法保护文物或人文遗址; 2)在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内或附近,除非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打桩、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土方填筑施工或取土、弃土; 3)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做好记录或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施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古迹,可要求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抢救式发掘,或申请设计变更予以避让; 5)施工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毁坏。

 第二十一条 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环保验收工作。

  第六章

  海外业务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应执行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必须在投议标时咨询、分析评估环境保护对履约影响的要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必须在投议标时充分考虑满足所在国对环境保护方面要求及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当所在国环境保护标准低于国内标准时,执行国内标准;当所在国标准高于国内标准时执行所在国标准。

 第七章

  应急准备与响应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

 (一)各单位(项目部)根据以往经验或借鉴已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确定潜在的重大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二)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分析判定潜在重大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可能涉及的范围、破坏程度、风险程度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人员职责、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后果、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措施、应急指挥人员名单和电话,国家劳动、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公司、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演练效果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响应:

 (一)当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立刻向现场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采取有力的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奔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如果抢险人员不能控制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地方协作单位或地方政府求助,以避免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完成后,责任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应急响应的过程、效果进行评审,寻找缺陷和不足,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

 八章

 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统

 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三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确保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单位(项目部)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能源审计等多种形式对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事件,单位(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公司,并按相关要求报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项目部)应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报送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管理总体情况; 2.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3.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项目部)年度考核情况; 5.环境保护重大事件及违规情况; 6.环境保护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7.下个报告期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第九章

  考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是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将在每年年底综合考核中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分级考核,即公司对直管项目、各二级单位实行考核;各单位(项目部)对所管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 分,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业绩考核办法,对各单位(项目部)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为单位(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考核对应的分值,纳入各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直管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管项目、单位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公司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直管项目、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等方面,通过现场核查和

 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直管项目、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结果。

 第 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各单位(项目部)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经济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五)被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罚, 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单位(项目部)每年度环境保护管理考核结果 90 分以上,以及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环

 境保护管理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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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1 各单位(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8 未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配备管理人员,扣 8 分。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6 1、未执行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三同时”制度,扣 4 分; 2、未建立并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扣 4 分; 3、未建立并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扣 4 分; 3、未建立并执行公司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扣 4 分 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和措施落实情况 14 1、未按年度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到下属单位、项目、车间、作业队、班组等,扣 4 分; 2、未对污染物减排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扣 4 分;

  3、未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专项措施,扣 6 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8 未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扣 18 分; 环境保护技改项目实施情况 5 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技改计划,扣 5 分; 环境保护宣传培训情况 12 1、未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扣 6 分; 2、未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培训工作,扣 6 分。

 环境保护统计监测情况 10 1、未按照规范及标准,开展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工作,扣 6 分; 2、未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扣 4 分; 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8 1、未开展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扣 4 分; 2、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使用不合理,扣 4 分; 其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9 1、未按要求将建设项目相关环保申报及批复文件上报备案,扣 4 分;

 2、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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