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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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 管理方案

 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6 6月

 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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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事劳资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在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人事劳资管理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

 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行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理处)管理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行长、副行长职位的设置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置。部门负责人一般按部门内部员工总数的4∶1配备。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任用程序 (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以上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 本行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 2: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 本行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聘用制。

 第十二条 未被聘用的下岗人员应予以合理分流。可分配其从事临时性工作或组织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的,可再次申请聘用;培训仍不合格或仍未被聘用的,应予以辞退;允许其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第十三条 本行对所聘用的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所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双方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按法律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八)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

 员工招收录(聘)用 第十七条 本行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本行招收录(聘)用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根据业务发展、网点设置的需要确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 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招考工作按照省联社统一确定的用人条件,由省联社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判卷、统一确定初录标准、统一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行按照省联社确定招录人员条件、招录计划,发布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 (二)遵照省联社确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

 织报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基本能力考核; (三)对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公开考试; (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行组织体检后,提出录用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 对新招收录(聘)用的员工实行见习期考核,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新录(聘)的员工要接受入职教育和一至三个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退军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入行教育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员工调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调配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做好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才的配备。调配须严格条件,严格流向,严格程序,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进行调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员工调配管理。

 (一)应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首先保证重点工作,特殊岗位对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加强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基层一线有足够的员工力量。

 (二)要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调配员工。

 (三)要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应坚持亲属回避及岗位轮换原则。

 (五)要坚持合理流向,坚持管理层向基层流动、员工力量较强的支行、分理处向比较弱的支行、分理处流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员工调配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支行、分理处之间的员工调配。

 支行、分理处之间员工的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案防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调配建议,经公开竞聘或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理有关调动或转聘手续。

 (二)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

 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由调动双方农商行(县联社)协商同意后,填写员工调出(入)审批(呈报)表,经办事处初审,报省联社批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本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注重工作实绩考核。员工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支行、分理处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 十五条

 本行高管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由省联社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六条 员工年度考核和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以及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嘉奖、记功和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工作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资金和财产损失及发生较大

 差错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的;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二条 员工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奖惩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

 第三十四条 员工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本行可与聘用的特殊岗位员工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如果辞职,要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下岗分流一年后仍未取得上岗资格和条件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单位安排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不遵守纪律,犯有错误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七)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辞退员工,由本行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员工辞退要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身份为女职工的年满五十周岁(身份为女干部的年满五十五周岁)须办理退休;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视同缴费或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视同缴费或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应该退职。退职后,按照国家规定,按月发给本人一定的生活费。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一)男,工龄 30年(含)以上或年满 53周岁(含)以上;女,工龄 25 年(含)以上或年满 48周岁(含)以上,不能适应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的; (二)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男年满 50周岁(含),女年满 45 周岁(含)以上的; (三)身患疾病或残疾,无法参加正常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员工退养手续具体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 (陕农信联社发[2007]72号)办理。

 第四十条 本行员工退休、退职、病退必须经省联社审核后,报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员工退休后,享受省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退休养老金。员工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工资待遇由本行承担,工资待遇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予以调整。员工退养后由本行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障,直至退休。

 第四十二条 员工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离职前要交清本人所经办业务手续,重要岗位人员还要进行离职审

 计。

 第九章

 薪酬与劳动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总额控制,按岗定酬,以绩取酬”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促进业务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四十五条

 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务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十六条

 员工薪酬总额增长必须保持合理的幅度。增幅不得超过利润增幅;工资总额增加后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控制线;拨备没有提足不达规定指标或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增幅不得超过上年总额的 10%。

 第四十七条

 员工的薪酬按支行、分理处考核,总行统一列支发放。总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财务会计部负责绩效工资的考核及发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绩效工资的监督,确保员工薪酬考核发放公正、公平。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

 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基数的,应依法照章纳税,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 员工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在规定时间内的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天数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跨系统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统筹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员工个人账户的退休养老基金转移给调入单位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合同制员工,应补缴至十五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不愿补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后并报省联社审核和省社保局审批,将个人账户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四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五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根据员工从事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 3至 24 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限内,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延长到医疗期满。期满后根据实际,双方协商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应给予免费治疗,医疗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本行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 在职(包括内退)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九条 本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按照行业评审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十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省联社按照条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然晋档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由省联社确认资格,本行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聘任。

 第六十一条 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加强考核管理,一年考核一次,一般与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不再聘任。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分为短期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第六十四条 员工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省联社主要负责对本行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办事处主要负责对本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本行主要负责培训一般员工。

 第六十五条 本行有义务为在职员工的文化素质、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提供机会,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

 第六十六条 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省联社负责审批本行班子成员在职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的更改。本行负责审批其他人员在职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的更改。

 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应先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在职教育。未经批准参加在职教育的,不予更改学历和学位。

 第六十七条 员工在职教育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教育”的原则,必须立足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的学习专业应与本职工作性质一致,一般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不对口专业的学历教育。也不得同时参加不同学历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六十八条 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员工档案是人事部门在招收录(聘)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表现等情况的重要记载,要严格管理。

 第七十条 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和评定技能的成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党派、团体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收录(聘)用、劳动合同、调动、复员转业、工资审批、保险福利、出国、退休、退职、内退等材料;(十)其它可 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行高管人员的档案由省联社人事部门管理。其他人员的档案由本行人事部门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严格人事档案的借阅管理。具体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事档案查(借)阅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08]227号)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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