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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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中国农业银行 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农业银行“办事三农”的要求,拓展县域蓝海市场,实施精细化治理,推动我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连续、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国农业银行牢固资产贷款治理步伐》等执法规矩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有关制度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域是指总行确定的纳入三农金融部统计的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所在行政区域。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主要包罗商品房开发贷款(含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适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含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园区土地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廉租住房建立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

 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生长根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凭据全行战略结构、本地经济生长水平、房地产市场发育水平和分行治理水平,制定差别化的业务生长政策。

 (二)循序渐进原则,遵循房地财产梯次生长规律,重点拓展经济较为发达、房地产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县域,条件成熟时再推进到其他县域。优先生长住房开发贷款业务,适度生长土地开发贷款业务,审慎生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三)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资金实力较强、开发经验富厚、土地本钱有优势、信用状况良好、综合排名前列的房地产龙头企业。其中Ⅰ、Ⅱ类区域重点支持本地(即本县域,后同)前 10 强房地产企业,Ⅲ类、Ⅳ类区域重点支持前 5 强房地产企业。(区域分别见后)

 (四)风险可控原则,牢固树立有效生长理念,细化风险治理步伐,强化落实,果断摒弃速度情结。

 第四条

 区域分别。凭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房地产市场发育水平,结合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生长情况和风险治理水平,将全国分别为以下四类区域,种种区域包罗的分行如下:

 (一)Ⅰ类区域: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青岛、宁波分行; (二)Ⅱ类区域: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重庆、大连分行; (三)Ⅲ类区域:山西、河南、湖南、甘肃、青海、宁夏分行; (四)Ⅳ类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

 第五条

 适用范畴。本规定适用于总部在县域的客户和三农对公业务(农业信贷)条线治理的客户在县域支行治理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二章

 商品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一节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县级市市区、县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筹划区(以下统称县城)内项目,经一级分行确定的经济发达镇城区筹划区内项目。

 (二)Ⅱ类区域: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介入全国百强县、中部百强县和西部百强县的县城内项目;河北分行可介入全国百强县、经济在本省同级区域中列前二十位的县的县城内项目;大连分行可介入本市经济强县的县城内项目。

 (三)Ⅲ类区域:可介入全国百强县县城内项目,中部百强县和西部百强县中经济在本省(自治区)同级区域列前十位的县的县城内项目。

 (四)Ⅳ类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分行可介入本省十强县的县城内项目;新疆、新疆兵团分行可介入西部百强县中经济在本自治区同级区域中列前两位的县的县城内项目;西藏分行介入县城内项目须经总行逐一审批。

 (五)各区域可介入下列县域内项目:总行确定的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县城内项目;总部在县域的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在县城内的项目;国度旅游局评定的旅游强县县城内项目。(全国百强县、中部百强县、西部百强县及全国旅游强县名单见附件)

 第七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有开发经历的房地产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治理范例,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主要治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无领土资源部分、建立主管部分查实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 2、按我行规定须评级的,信用品级不低于 AA 级;

  3、具备三级以上(含)房地产开发资质; 4、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00 万元; 5、近三年累计开发面积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已竣工的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且开发业绩良好,开发项目盈利; 6、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新注册创建的房地产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治理范例,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主要治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无领土资源部分、建立主管部分查实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 2、控股股东为有开发经历的房地产公司的,切合本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条件;控股股东为非房地产公司的,其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5000 万元;控股股东为小我私家的,该股东应有 3 年以上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验,且业绩良好; 3、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4、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00 万元; 5、主要治理者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年限不少于 3 年,且业绩良好;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治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帐人员不少于 2 人; 6、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

 第八条

 项目准入标准。

 (一)取得政府有权部分核发的正当、有效批件。

 (二)别墅项目须于 2005 年 12 月 2 日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非别墅类低密度住宅项目切合领土

  资源部和国度发改委 2006 年联合下发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有关要求,即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治理都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三)项目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条约,缴清全部土地用度(出让金、赔偿款、契税等);取得项目用地的《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项目工程的《建立工程筹划许可证》;贷款发放前取得《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35%。

 (五)项目整体筹划修建面积不低于 3 万平方米。

 (六)地段优势明显,产物适销对路。

 (七)无非正常停工现象。

 第二节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全国百强县和经一级分行确定的上一年度 GDP 在 100 亿元以上(含)县的县城及下辖经济总量最大镇城区筹划区内项目。(在同一县域范畴内支持的该类项目不凌驾两个,贷款已还清的除外;除全国百强县外,经一级分行确定的县的总数不凌驾5 个。)

 (二)Ⅱ、Ⅲ、Ⅳ类区域暂不介入。

 第十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有开发经历的房地产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治理范例,财务状况良

  好;企业及主要治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无领土资源部分、建立主管部分查实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 2、按我行规定须评级的,信用品级不低于 AA 级; 3、具备三级以上(含)房地产开发资质; 4、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 5、近三年累计开发面积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已竣工的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开发业绩良好,开发项目盈利,并有相关商业业态房地产的乐成开发经验; 6、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新注册创建的房地产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治理范例,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主要治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无领土资源部分、建立主管部分查实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 2、控股股东为有开发经历的房地产公司,并切合本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条件; 3、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4、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 5、主要治理者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年限不少于 3 年,且业绩良好;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治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帐人员不少于 2 人; 6、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准入标准。

 (一)取得政府有权部分核发的正当、有效批件。

 (二)项目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条约,并缴清全部土地用度(出让金、赔偿款、契税等);取得项目用地的《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项目工程的《建立工程筹划许可证》;贷款发放前取得《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40%。

 (四)项目整体筹划修建面积不低于 1 万平方米。

 (五)位于中心城区的商业区等繁华地段,业态设计切合本地市场需求。

 (六)无非正常停工现象。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租售或自营方案。

 第三节

 综适用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差别商业业态殽杂(如商场与写字楼殽杂、酒店与写字楼殽杂等)的综适用房项目,执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十三条

 住房和商业用房殽杂的,可以离开支持,也可以凭据拟贷款支持项目部分的筹划情况掌握(若为分期开发,凭据贷款支持那一期的筹划情况掌握):如商业部分筹划修建面积未凌驾该期筹划修建总面积的 30%,执行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如凌驾 30%,则执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十四条

 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或项目用途模糊的,一律执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三章

 土地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一节

 政府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五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全国百强县、经一级分行确定的上一年度 GDP 在 100 亿元以上(含)的县的县城筹划区内项目,经一级分行确定的上一年度 GDP 在 100 亿元以上(含)的具有一定县级经济社会治理权限和相应财权的地级市直管镇、扩权镇的城区筹划区内项目。

 (二)Ⅱ类区域:可介入全国百强县和经一级分行确定的上一年度 GDP 在 100 亿元以上(含)且上一年度县辖内可支配财力(包罗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贴收入、可用于根本财务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在本省同级区域中列前十位的县的县城筹划区内项目。

 (三)各区域可介入总行确定的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的县城筹划区内项目。

 (四)Ⅲ、Ⅳ类区域暂不介入除总行确定的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以外的其他县域。

 第十六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为县人民政府批准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领土资源治理部分、统一包袱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事情的县本级土地储备机构或上述地级市直管镇、扩权镇的镇本级土地储备机构。

 (二)有较为完善的事情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健全,财务透明度

  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我行规定须评级的,信用品级不低于 AA 级。

 第十七条

 项目准入标准。

 (一)拟申请的贷款在同级财务部分批准的贷款范围内。

 (二)拟收储土地纳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领土资源治理部分存案的年度土地储备筹划。

 (三)按规定取得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部分的贷款范围批准文件、土地征用和转用批复(新增都市建立用地收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分的批准文件。

 (四)自有资金(含财务性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30%。

 (五)项目运作模式和资金运作流程可行。

 (六)提供正当有效的包管。

 第二节

 园区土地开发贷款

 第十八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江苏昆山经济技能开发区、昆山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常熟出口加工区、福建福清融侨经济技能开发区、福清出口加工区、东山经济技能开发区和宁波慈溪出口加工区等 8 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可介入列入国度发改委、领土资源部和建立部联合通告的《中国开发区审核通告目录(2006 年版)》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年度产业增加值在本省县域同级开发区中排前十名的开发区。

 (二)Ⅱ类区域:可介入列入国度发改委、领土资源部和建立部

  联合通告的《中国开发区审核通告目录(2006 年版)》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年度产业增加值在本省县域同级开发区中排前五名的开发区。

 (三)Ⅲ、Ⅳ类区域暂不介入。

 第十九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从事土地储备或土地开发、出让等经营运动切合国度和地方有关执法规矩和政策,取得园区管委会允许从事土地储备或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二)有较为完善的事情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健全,财务透明度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我行规定须评级的,信用品级不低于 AA 级。

 第二十条

 项目准入标准。

 (一)按规定取得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土地征用和转用批复(新增都市建立用地收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分的批准文件。

 (二)自有资金(含财务性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30%。

 (三)项目运作模式和资金运作流程可行。

 (四)提供正当有效的包管。

 第四章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和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等 15 个都市下辖的全国百强县内项目(在同一县域范畴内支持的该

  类项目不凌驾一个,贷款已还清的除外)。

 (二)Ⅱ、Ⅲ、Ⅳ类区域暂不介入。

 第二十二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治理范例,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主要治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执法纠纷及风险隐患。

 (二)按我行规定须评级的,信用品级不低于 AA 级。

 (三)有 3 年以上(含)从事大型商业地产运营治理经验,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治理经验富厚。

 (四)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万元。

 (五)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正当、有效的衡宇所有权证。

 (六)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羁系协议,允许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治理,担当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羁系。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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