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26 09:53:33 浏览量: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445 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

  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

  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后勤安保部,由后勤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由安全部备查,并至少保存 2 年。

 第十三条

 安全部负责落实使用单位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部负责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环节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应经过回收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五条

 安全部、后勤安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部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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