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18 17:55:02 浏览量:

 陪审员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不能等同于随意性,灵活性是立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原被告戒心,减轻原被告压力,缩短心与心距离,尽可能做到坦诚相见,推心置腹,尤其是一些民事案件,审案调解当中的灵活性尤为重要。例如,我参与审理的一桩离婚案,审判长在开庭前,对案件做了个大致的说明,使我对案子有了一个较为明晰的了解。他希望我先做做双方的工作,看有没有挽回的余地。我首先见到原告母女,耐心倾听了她们的诉述,然后设身处地,推心置腹地做工作,用身边活生生的例子正反举例,甚至用我自己的亲身体会或是至亲的婚姻聚散,耐心说服。因为我是一名陪审员,本身就来自于群众,所以容易和原告以平等的位子融到一起,消除她们的戒心,经过我近一个小时的耐心说服,原告思想有所动摇,我又趁热打铁,让随后赶来的被告家人表态度、表决心,最终,双双达成一致,原告答应再给予被告三个月时间“以观后效。”原告有了台阶下,终于表示出同意撤诉的意思。俗话说,宁毁十座庙,不散一家人。自己虽然累点,但看到一个面临破裂的家庭得以破镜重圆。心里舒坦得就像吃了蜜一般的甜。

 如果说审判长、审判员侧重的是法的话,人民陪审员则更多的是侧重于情。一次我参与陪审两名未成年轮奸少女案,看到庭上两双懵懂无知的眼睛,我不由想到与之同龄的儿子,我的心被

 深深刺疼了。开完庭,我就提出我的意见,主张对两个孩子做出重教育、轻判决的主张;还有一起案子,一名妇女冒充女方娘家嫂子骗婚,得了 600 元好处费,庭审完毕,我一方面痛斥这位妇女的无知无耻,让其汗颜,另一方面当审判长征求我的意见时,我以数额小,被告属于初犯,且态度诚恳为由,建议当庭释放;但是,对那些人人痛恨的、社会影响巨大的案子,我也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有一宗飞车抢包的案子,我就主张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较重的判决,一方面让社会大快人心,一方面实实在在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还有一起弟弟告哥哥侵占房产案,耐心听完双方的“我好他不好”的冗繁陈述,我作了一首打油诗送给他们:兄弟对簿公堂,父母地下凄凉。一生奔波穷忙,只为儿女无恙。儿子娶妻生子,女儿外嫁他乡。原想喘一口气,孰料祸起萧墙。只为三间西厦,外加五间北房。兄弟各写辩状,妯娌恶语相向。争说自己有理,老死不相来往。母亲不忍猝看,撒手先走匆忙。父亲罹患癌症,半年卧病在床。都说自己孝顺,掏钱如同挤疮。还是村委调解,才算达成意向。弟拿一千五百,哥诉家庭窘况。弟说哥不孝顺,一纸告到公堂。哥辩弟是胡说,声音激奋洪亮。本是同根藤蔓,相煎令人神伤。不如罢息撤诉,一家和睦欢畅。促使他们首先剖析自己的不是,然后握手言和。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还要有自己的头脑和主张,而不是“陪衬”当绿叶。有一个绑架案,审到最后,被告当庭突然翻供,说是这一切全是原告一手导演的苦肉计,鉴于案件出现重大变故,

 当审判长征求我的意见的时候,我就积极阐述自己的主张,坚决要求将此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剖事明理的能力。有一宗案子,甲带着乙骑摩托,被丙撞倒,乙经抢救无效身亡,甲也受到重伤卧床不起。事故鉴定,甲、丙事故责任各半。但在法庭上,甲的委托人为了推卸甲的责任,百般狡辩,作无罪陈述。休庭期间,我揭露了甲思想的不正确性、自私性,促使其代理人汗颜。再次庭审,甲不再做无罪陈述,而是诚恳地期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并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再做任何逃避。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整个审理。对一些民事案件,要主动参与调解。融法于理,融法于情。一名年轻人无证驾驶无牌无照车,致人重伤逃逸。考虑到该案后果严重,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实际情况,我就主动见到被告家属,希望他们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尽快到位,这样法院就能减轻压力,视具体情况给予轻判,被告家属当即答应尽快做到民事赔偿,为孩子尽可能减轻刑罚创造条件。

 还有一起案件,张某到温某家讨账,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温某由于有心脏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夫妻本来不和要闹离婚,对张某冷漠以对,这会就更是对此事置若罔闻了,而温某家属,得不到赔偿,就要求重判张某。我受法庭委托参与调解,几次约请张某的弟弟积极赔偿,又耐心说服温某的亲人接受赔偿,并作出不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承诺。法庭减轻了压力,对张某

 做出缓刑的判决;张某免除了牢狱之灾,重见天日;温某家属考虑到温某有心脏病,且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也算是比较满意。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调解中应重证据,切忌“想当然”。我曾经参与审理一个爷爷告孙子不尽赡养义务,要收回自己门面房的案子。刚开始听到这个情况,我的第一感觉是,孙子肯定是个捣蛋鬼,否则老爷爷张某会在耄耋之年告孙子?但是通过仔细审案,认真取证,才知道事情不是那么简单。老人两儿三女,不幸的是,两个儿子先后发生横祸离世。这无疑对老人是个重大打击。老人只好依靠三个女儿轮流赡养。其中一个女儿难免生出非分之想,欲霸占娘家侄儿所应继承的、由老人儿子在世时修建的、但户主是老人名字的门面房,由于自己不好出面,只好软硬兼施,假托老人之名告娘家侄儿不孝顺老人。但实际却是,老人年仅 25 岁孙子,不仅不是起诉状上说的那样置老人年迈多病于不顾,而且还多方嘘寒问暖,极尽孝顺只能是。洞悉真相,我建议法庭依理而判,原告及其女儿愧颜,孙子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得以清白。

 总之,作为一名陪审员,就应该经常坚持法律法规的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树立起在人民群众中的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第二篇: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

 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xx 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

 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

 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 1982 年宪法进行的 3 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

 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改变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决定。

 4、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决定》实施前,

 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加,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昂的反映。《决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方便,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然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加?

 5、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可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

  第三篇:2014 年人民陪审员培训心得

 **市人民陪审员培训心得

 2014 年*月*日至*日,我作为**市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中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学习。这次培训机会来之不易,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培训老师的精彩讲课,体现出法院同志们充分的准备,凝结了培训老师及其他同志们的辛勤劳动。因此,我更加珍惜此次培训,努力做到学有所获。

 在**的培训中,**副院长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结合案例,生动地讲授我国刑法及刑

 事诉讼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基础概要及法官职业道德等相关法律知识,循序渐进的为我们构筑起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基本框架,植下了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种子。

 **年*月*日在法院同志的组织下旁听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审判亦让我感触颇深。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民事案件的旁听,法庭的庄严肃穆让人肃然起敬。整个法庭在审判长的调配下平稳有序的进行着,未有出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过分争执的混乱状态,有效保持了法庭的威严性。从法庭调查开始到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境,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交流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双方的发问,让我们了解合议庭在真正开庭时的工作情况,亦展示了合议庭区别于简易程序的作用。法院们同志从庭审环节、法律运用及宣读细节、审判长法庭调度等方面进行的专业点评,亦体现出法庭审判的公

 开公正性。

 通过此次培训,我看到了自己明显不足之处,为了今后更好的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业务能力。

 一、自觉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于英美法系陪审团在法庭上只负责实施问题的审理的职责不同,中国人民陪审员为参审制,与法官一起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才能真正达到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制约司

 法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所以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觉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读法律汇编等专业书,做到读懂、吃透、记牢,并在陪审工作中自觉熟练地运用。二、是从实践中学习,提高审案技巧。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虚心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认真向法官学习,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树立坚定的理想,保持健康的心理。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只有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拥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做到审判公正。因此应自己做到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躁,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不断学习,常学不倦。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

 三、提高法庭审判参与性,充分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陪审员的

 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于发挥我们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并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丰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提高自身素质,突破知识局限性,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地混日子,更不允许“乱陪乱审”。

  此次的培训使我真正感受到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庭审工作中,我将认真做好要点记录,虚心听取主审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诠释,用最大的热情参与审判好每一个案件,真正把陪审员工作作为自己的份内工作来认真对待。

 第四篇: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庭审观摩学习心得体会

 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4 年 5 月 12 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观摩活动。这次庭审是一次真实的庭审,审理的案件,是一个现今非常普遍的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都确定庭外和解来解决这次纠纷。

 这次庭审的案件,在现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在我国,在有关规范民间借贷权利义务人的法律法规不那么健全的大环境下,这种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增加了法官日常审判的工作量,给我们的司法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压力。现在有我们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弥补了一些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我们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大家进行了思想交流,谈了各自的心得体会,有共同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对这次庭审观摩的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是今后庭审的一种很好的借鉴。

 在这里,我想谈一谈对这次庭审观摩活动的心得体会,发表一点拙见,和各位人民陪审员共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探讨

 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发展之路,也希望各级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人民陪审员庭审前的材料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人民陪审员要对庭审案件有所了解,有可能要孰知案件的发生缘由。如果一个人民陪审员对自己要参加的庭审案件不了解,在庭审中就没有重点,没有头绪,就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来协助庭审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使自己真正成为“陪而不审”的一种陪衬,达不到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

 3、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更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协助审判法官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4、当好审判法官的助手。在庭审过程中要当好审判法官的助

 手,不是被动的做审判法官所交代的事情,被动地执行任务,而是要主动地向审判法官及时、适当地提出自己在庭审中所遇到、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对审判的观点和看法,以帮助审判法官准确、及时的处理好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或遗漏的问题,这也是对审判法官的一种有效的监督,能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误判的发生,呈现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和公正性。

 5、在合议庭要积极发言,独立思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大胆的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不同的看法,诚恳地听取合议庭其他人员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虚心学习,努力做得更好。

 6、对已经结束的庭审,也不能结束我们对案件的思考,要认真总结,和审判法官共同探讨,找出案情发生的社会环境及缘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有针对性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人民陪审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胜任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社会环境里,人民陪审员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2、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陪审员的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人民陪审员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陪审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智慧结晶,有了知识才能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最基本的发展要求,特别是有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的高低。如果人民陪审员不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就很难与法官、律师进行沟通,更谈不上对各种法律问题及案情的分析处理,有可能左右法官的判案思维造成判案失误,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而且还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以适应现代司法审判的需要。

 4、人民陪审员也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现在,社会上有相当一些人,也包括少数在岗的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人民陪审员就是法官的一种陪衬,一种形式。要改变这种“陪而不审”的不良形象的前提就是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

 水平。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了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对审判理论和务实有了一些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人民审判员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实现“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改变“陪而不审”的这种怪象。

 5、要处理好陪审工作和日常生活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是业余性质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我们要能够做好计划和

 安排,要取得单位和领导的支持,争取时间,处理好各种矛盾,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审判的陪审任务,又能出色的做好自己本单位工作。

 6、人民陪审员要对陪审工作有一种使命感和光荣感,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者和践行者。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陪审工作中,接触到的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就有义务把自己所学到的有关法律知识,接触到的典型的审判案例,经常性的、有意识的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贺斌

 2014 年 5 月 13 日

 第五篇: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各位人民陪审员,同志们:

  前段时间,市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经过推荐、筛选、审查、院长提请、人大任命等程序,确认了 29 名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和文化素质的人民陪审员,今天又正式向各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书,在此,我向被任命的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衷心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人民陪审,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它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司法也是国家事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

 二是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道德标准上的优势,形成与法官思维互补,它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

  通过人民陪审员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强化诉讼调解的工作力度,能够促使当事人息事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它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公开。四是它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性。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威望,参加审判工作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使得当事人能够确信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种种猜疑或者误解,维护了国家司法权尊严。

  人民陪审员是人大任命,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是人民将这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授予你们,你们要肩负起这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切实履行陪审员职责,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执行者、监督者,

 司法民主的参与者、见证者,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句话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同时,又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应履行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大家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大家来自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是群众的代表,正是有了这样的基础和条件,人民陪审员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格局,要求审判工作实行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

 员都要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而对人民陪审员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来说,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大家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法律知识,不断增长法制水平;二要积极参加市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要在陪审过程中,积极摸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法,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四是人民陪审员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是经基层人

 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的”。依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兼职的审判人员,既然法律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具有审判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就是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审判案件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3、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自觉做到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党和国家放心人民信任的审判人员。五是人民法院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各项权利。

 法律在赋予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同时,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民法院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人民陪

 审员行使职权,一是要保证他们享有与审判员同等审判权。它包括审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参与开庭审理的权利和参与案件评议等多项权利,要坚决杜绝陪审员“陪而不审”,审判员“唱独角戏”现象的发生。二是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有反映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反映的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讨论决定,不得忽视和懈怠。三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

 判活动经费的支出。人民法院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特别要保障无固定收入人员工资的补助。四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从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对于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管理和考核,保证人民陪审员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

  另外,作为一名陪审员,除了具备参与审判工作的专业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审判工作之外,还应结合自身优势,思考在其他方面发挥作用。这里,我提三点作为参考,一是当好法律宣传员,除了审理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当好司法监督员,要监督好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避免司法腐败产生,要抵制其他机关、个人等影响审判独立的因素介入审判当中;三是当好协调员,加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法院和社会之间的协调,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和误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

 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积极参与,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的待遇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范。我们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增强参加审判意识,要发挥好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参加陪审的关系,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利。

  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决定》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建议市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使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和地位有正确的认识;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为《决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另外,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诸如建立陪审员陪审职责、业务管理、陪审员单位联系等方面的制度,以规范化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

  各位陪审员、同志们,今年是进位争先建强市的关键年,我们要从为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切实做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确保《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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