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2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编制说明

时间:2022-06-30 15:30:05 浏览量:

 贵州城市交通设施优化设计地方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Ubran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小组 2020 年 11 月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编制说明 背景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对不同地域的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针对性不强,特别对于贵州地域的特殊地理环境,设置要求和方法还要细化,由于各设计单位的对国标理解的不同,造成交通隔离设施工程的材料、工艺、质量差异较大,对城市交通隔离设施的使用、维护以及兼容性有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城市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建设。

 因此编制《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作为贵州省交通隔离设施设计和施工的统一技术指导,实现交通隔离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一、任务的由来 2019 年 3 月,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 2019 年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申请《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点(段)治理技术指引》地方标准的制定,2019 年 9 月,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贵州城市交通设施优化设计地方标准项目》(项目编号 YGCQ-ZC-2019-1-469-公),项目内容包括:《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点(段)治理技术指南》、《贵州省城市道路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贵州省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置规范》、《贵州省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规范》五项地方标准。

 二、本文件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 表 1 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主要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职称 任务分工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赵亚钦 二级警务专员,副局长,中级工程师 标准审核

 主要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职称 任务分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陈维明 副厅长,高级工程师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吴松 副处长,学士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王媛媛 副处长、副高级工程师,硕士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吴海 副高级工程师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罗波 副处长、副高级工程师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王海龙 副高级工程师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马松 中级工程师、硕士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刘钦 学士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李宗泽 学士 标准审核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胡云飞 学士 标准审核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苏永云 高级工程师,博士 标准撰写总体负责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莫一魁 高级工程师,博士 标准起草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林纪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博士 标准审定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刘松 高级工程师,硕士 标准审定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曾松 高级工程师,博士 标准起草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张道荣 中级工程师,硕士 标准起草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续宗芳 中级工程师,硕士 标准起草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 胡恒 助理工程师 实地调查 三、本文件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联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迅速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确定了参编人员,制定相关标准编制计划表,启动标准编制工作。

 2019年12月,形成《贵州城市交通设施优化设计地方标准开题报告》,并邀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戴帅主任等一行专家在北京参加《贵州城市交通设施优化设计地方标准开题研讨会》。

 2019年12月-2020年3月,标准起草小组主要开展了标准制定调研、收集国内外先进交通设施优化设计方面的相关资料,总结相关经验,制定标准大纲,分组编写标准相关内容。

 2020年4月完成初稿编制工作,通过各部门、处室的逐级的反复讨论与完善,最终于2019年7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0年8月,提交征求意见稿初稿,根据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

 2020年9-11月,开始开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四、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 编制原则 (1)准确性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力求明确而无歧义。

 (2)统一性

 标准结构、文体和术语力求统一。

 (3)

 协调性

 充分结合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达到标准间的相互协调。

 (4)适用性

 文件内容易于实施,便于被其它文件所引用且具可操作性。

 (5)特殊性

 本文件既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又体现我省特殊性和区域性,并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 编制依据 本文件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3 3. . 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地方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的补充、完善、细化和优化,与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没有冲突。本地方标准与国标的相容性规定如下:

 1、对于国标中没有规定相关条款,本地方标准提出新增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本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2、对于国标中规定较为原则的非强制性条款,本地方标准对国标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优化,应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3、对于国标中相关条款和本地方标准相冲突,如国标中相关条款为强制性内容则按照国标执行,如不是强制性内容则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和道路,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上的交通隔离

 设施的设计、设置、施工、验收、维护和更新管理。贵州省现有城市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维护、更新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性指引文件引用了GB 50688等标准的技术内容,将其列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交通隔离设施的分类、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688规定。

 交通隔离设施包括车行道隔离设施、机非隔离设施、人行道隔离设施、防撞设施、警示设施、防眩设施及声屏障等。

 ①明确交通隔离护栏、弹性交通柱、轮廓标等隔离设施仅起到物理隔离作用,组合护栏、混凝土防撞护栏、路侧防撞护栏等具有安全防撞功能。

 ②第4.5条,交通隔离设施宜简洁大方,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同一路段或同一区域的隔离设施结构样式宜保持一致。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4.1.7:同一路段的交通隔离栏结构样式宜保持统一。结合贵州省实际使用需求,将同一区域纳入。

 ③第4.11条,交通隔离护栏、弹性交通柱、轮廓标等隔离设施仅起到物理隔离作用,组合护栏、混凝土防撞护栏、路侧防撞护栏等具有安全防撞功能。本条根据隔离设施的抗冲击性能对隔离设施属于物理隔离功能还是安全防撞功能予以说明。

 5. 车行道隔离设施 (1)设置要求 车行道隔离设施分为车行道中心隔离设施(分隔对向)和车行道分界隔离设施(分隔同向)。

 ①城市快速路中央如无天然屏障或能起到有效隔离作用的永久性构筑物,隔离设施设置的主要要求和原则。

 ②主干路无天然屏障或能起到有效隔离作用的永久性构筑物,隔离设施设置的主要要求和原则。

 ③第5.1.2条,城市快速路中央如无天然屏障或能起到有效隔离作用的永久性构筑物,应设置中央隔离设施,确保行车安全。本条参考CJJ37中14.2.1: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备的防眩设施。

 (2)设施要求 第5.1.13条,车行道隔离设施应明显易见,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应配置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在无照明或照明较差的路段上,应在端部设置防撞设施。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4.1.6: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在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加装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

 (3)设置样式 给出矩形护栏、特色护栏、组合式护栏、混凝土防撞护栏的设置参考样式。

 6. 机非隔离设施 (1)设置要求 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设施,是警示和强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的隔离物,一般有隔离栏、隔离墩、隔离柱、隔离链、护栏等。

 ①6.1.6主要参考GAT1567中4.2.7:设置在双黄实线位置的中央隔离栏,其底座边缘至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距离不宜小于0.1m。

 ②6.1.10主要参考GAT1567中4.1.6: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在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加装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

 (2)设施要求 机非隔离护栏护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且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机非隔离护栏应明显易见,端部应配置反光设施。在无照明或照明较差的路段上,应全线配置反光设施,并在端部设置反光或防撞设施。

 (3)设置样式 给出北京护栏、矩形护栏、特色护栏的设置参考样式。

 第5.2.1条,矩形护栏,材质采用热镀锌钢结构,净高1.1米,涂装颜色采用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中1341号乳白色与1212号蓝色进行蓝白颜色组合。本条解释如下:给出推荐规范化、统一的地方护栏样式、规格,提升城市品质。

 7. 人行道隔离设施 (1)设置要求 设置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贴近路缘石一侧的隔离护栏,是警示和强制行人和车辆分道行走和行驶的交通隔离设施。

 人行道分隔设施包括绿化分隔带和人行护栏,应根据人行道宽度选择合适的分隔设施,在保证行人通行宽度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绿化分隔带,条件受限时选择人行护栏。

 第7.1.7条,人行道隔离设施在符合设置的路段应连续设置,不应留有断口。在提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通道口,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断口。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7.5.1.4: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它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

 (2)设施要求 人行护栏净高范围,护栏结构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人行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应遵循简洁大方、安全耐用、耐脏易洗的原则。

 第7.1.9条,行人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宜低于1.1m,不应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7.5.2.1条。

 (3)设置样式 给出北京护栏、矩形护栏、加强型护栏、特色护栏的设置参考样式。

 第7.2.2条,矩形护栏由上、下横管与两端立柱构成矩形结构,在城市道路中较为常见。护栏材质采用热镀锌钢结构,涂装主体颜色采用GB/T18922中1341号乳白色或1341号乳白色与1212号蓝色进行蓝白颜色组合。给出推荐规范化、统一的地方护栏样式、规格,提升城市品质。

 8. 其它隔离设施

 其它隔离设施包括:路侧防撞护栏、隔离栅和防落物网、阻车桩、隔离球、隔离栅、弹性交通柱、防眩设施等的设置要求。

 9. 交通隔离设施材料 交通隔离设施的材料等相关选择原则。

 10. 施工 隔离设施安装设置严格按照招标设计工艺、质量、规范等要求。

 11. 附录 附录A:机动车隔离栏设置。

 附录B:隔离护栏设置示例。

 附录C:隔离护栏结构材料数量表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文件编写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产生。

 七、是否涉及专利说明 本文件中未涉及相关专利。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标准信息,扩大影响。

 (2)建议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标准起草小组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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