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时间:2022-06-30 08:05:07 浏览量: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 、职责 1.1、安全环保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

 1.2、企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生产采购部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

 2、 、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1、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载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载物的规定。

 2.1.2、叉车铲工件时,不准超重使用,铲起高度不准超过全车高度三分之二。运行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大于 0.5 米。

 2.2、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1、各类客车、货车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载人的规定。

 2.2.2、叉车严禁载人。

 2.3、车辆必须按下列规定行驶 2.3.1、行驶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保安检查。

 2.3.2、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 10 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 5 公里/小时。在交叉、转弯、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最高时速为 3 公里/小时。并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2.4、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工作区,进厂后停放在指定车棚内。例外放行的由保安监督。

 3、 、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3.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

 3.2、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3.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3.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检查。

 3.5、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3.6、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3.7、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 、车辆进出厂门 4.1、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均要减速慢行。

 4.2、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先停车陈述缘由、经保安核实同意后,登记车牌等信息并质压驾驶证,领取“出入证”方可入内。

 4.3、外来人员一律不许进行包装、装车等操作,听从厂内人员指挥,服从相关规定。

 4.4、凡带物资出厂的,须持物资出门证方可放行。

 5 、车辆停放 5.1、公司通勤车、货车、叉车、电瓶车应按顺序、顺向的停放在指定位置。

 5.2、其它车辆应以序、顺向地停放在指定的泊车位置,若车位停满,则停放在非主干道的临时停车位。

 6、 、 厂区道路 6.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 20 米、车间进出口周围 10 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6.2、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

 6.3、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水泥路和柏油路上行驶。

 7 、 交通事故处理 7.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部,

 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7.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3、厂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事故大小,都应按交通法规报告和处理。

 7.4、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 、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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