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黔东南州科技计划项目自筹资金申报指南

时间:2022-06-26 13:15:02 浏览量:

  2020 年度黔东南州科技计划项目(自筹资金)申报指南

 本指南主要支持农业领域、工业及建筑业领域、服务业领域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领域相关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和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所有符合通知及本指南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一、支持方式和实施周期 (一)支持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自筹资金的方式支持。

 (二)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二、重点支持范围 (一)农业领域

 动植物种质资源创新和品种选育、繁育等技术研究与应用;绿色生态高效栽培、畜禽(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有机农产品生产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产品及地方特色食品(酸汤)加工及

 标准化生产、储藏、运输、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动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绿色防控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机械化智能化技术研究及应用;农林及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等研究及应用;生物杀菌杀虫剂、新型环保有机肥、小型农机农具、环保型设施等技术研究与应用;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等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支持围绕食用菌、牛羊、蔬菜、辣椒、茶、生态家禽、生猪、水果、中药材(石斛)、生态渔业、刺梨(花卉)、特色林业(竹、油茶、花椒、皂角等)等州委州政府领导领衔的农业特色产业、200 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开展的相关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工业及建筑业领域

 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化工产业、交通运输业、优势轻工、民族民间工艺品、生态特色食品和酒、健康医药、基础材料、新能源、新型材料等州委州政府领导领衔的十大工业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支持大数据、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甲醇汽车)、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的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业领域

 电子商务、民族文化旅游、公共文化服务和传播、特色文化保护与展示、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创意设计和加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智慧旅游、旅游资源、检验检测、交通运输、科技服务

 等技术开发与利用。

 ( ( 四)社会发展领域

 1.生态环保领域 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研究与应用;河湖治理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治理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及应用;土壤污染修复和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应用;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环境治理、监测等技术研究与应用;新型环保建材的开发及利用;新能源利用开发;绿色快递包装、可降解材料应用等技术研究;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试点示范研究等。

 2.大健康领域 大宗、道地中药材(苗侗药材)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种植示范、产品加工、质量控制、销售等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中药民族药产业链延伸相关技术研究与示范;创新药物、仿制药物及生物技术、药品二次开发技术等研发及产业化;医疗器械研究与应用;临床医学、转化医学的研究及相关创新平台建设;民族医药的理论基础研究、开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民族中草药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及优选繁育;地方病、慢性病、艾滋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食品安全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

 支持重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群易感性、疾病流行规律和疫情监测技术研究。支持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疫情发展趋势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潜伏期、早期检测技术,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高通量检测等监测检测相关技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研究,支持对危重症病人的治疗方案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物、疫苗、装备研发与应用。

 3.其他社会事业领域 资源开发与保护、绿色建筑、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安全、文化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灾害防治、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与应用。

 (五)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1.州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工作,由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参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要求组织开展培育。

 2.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在主体培育过程中,要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申报主体按照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组织建设。

 3.作为州级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培育对

 象,注册成立日期须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

 三、预期成果要求 (一)项目成果形式以科技报告、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获取省级项目立项、学术交流等形式为主。

 (二)鼓励项目负责人积极发表 1-2 篇具有较高学术质量的省级以上论文。

 (三)项目实施应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机构面积达到100 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 2 家以上;众创空间创业人数达到 5 人以上。其他成果形式参照《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数量条件要求可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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