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设备一批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642

时间:2022-06-25 13:05:02 浏览量:

  公安交通管理设备一批 政府采购项目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 广安 )

 广安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18 年 年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第五章

 报价要求 第六章

 谈判程序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第九章

 质疑投诉 第十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1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 广安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现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公安交通管理设备一批进行采购,欢迎贵单位前来参与采购。

 一、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征集来源: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采购项目编号:

 GAZFCG 2018- -2 20 50 号。

 三、 招标项目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设备一批 (一包: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移动测速仪,二包:毒品快速检测产品)。

 四、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8 年 1 月 2 日 17 时 00 分,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投标登录”进入广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报名获取谈判文件并打印回执,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获取谈判文件的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报名获取谈判文件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报名获取谈判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业务下载-广安市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请按说明操作,否则责任自负。

 五、有效报名资格确定

 1.通过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成功。

 2.报名资格不能转让。

 3.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编号和分包编号与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供应商名称、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文件编号和分包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可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 2018 年

 1 1

 月

 4 4

 日 日 14 :

 30(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8 2018 年

 1 1 月

 4 4

 日 日 14 :

 00- - 14 :

 30(北京时间)。

 七、供应商签到及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四楼开标室 (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 170 号)。

 八、响应性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恕不接受,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性文件。

 九、 本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 sichuan.gov.c n/ )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 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 69 号

  2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13908280555 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质疑受理联系人:甘女士

  联系电话:0826-2555070 交易系统(网上注册报名缴费等)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196 招标文件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216 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217 开标咨询、评审结果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826-2339288 中标通知书领取联系人:贺女士

 联系电话:0826-2390337

 2018 年 12 月

 3

 供应商竞争性 谈判 须知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项目联系人

 :

 谢 先生

 联系电话

 :13908280555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广安市 广安区河堰路 170 号 网

 址:

 ggzy.guang- - an .gov.cn 3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一包 3 30.3 万元 ,二包 5 5.85 万元 。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一包 3 30.3 万元 ,二包 5 5.85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谈判报告中记录。

 5 参加谈判供应商来源 公开征集供应商 6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举行标前答疑会 8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文件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竞争性谈判采购有效期 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90天

  4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0 谈判保证金 金

 额:

 一包:6 60 000 元 ,二包:0 1000 元 。

 投标保证金(一次性交纳)到账截止时间:

 2018 年

 1 1 月

 2 2 日17:00,请登录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保证金交纳虚拟子账户信息”交纳投标保证金,采用其他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转出,个人名义转款无效(投标保证金不换 取收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依据,以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汇总表为准)。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交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交纳无效 。

 11 谈判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12 履约保证金

 根据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10

 %的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3 谈判文件编制及咨询 联系人:

 何 女士

 联系电话:

 0826-2390216

  1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 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

 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范围为 6%-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5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

 3.属于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6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递交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包括样品)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参加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17 签到说明 (不符合签到说明要求的,其谈判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人签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须 单独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格式自拟)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

 18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19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受理单位: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胡女士

 联系电话:

 0286-2390198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 170 号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注: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0 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广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6-2342519

  21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成交供应商名单 2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供应商根据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通知和要求到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方式:见第一章。

 2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4 交货时间和地点 按合同约定 25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

  7

 第二章

 竞争性 谈判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谈判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竞争性谈判方式

 3.1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3.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3 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4. 参与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规定

 4.1 报名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本次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见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须知表。

 6. 谈判有效期

 6.1 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8

 7.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 7.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 、移动测速仪。

 2 7.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7.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 7.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7.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9.1.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

  9

 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其产品性能参数必须与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 2 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9.2.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9.3.凡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环保标志产品清单附件 2 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不得作为环保产品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及加分。

 10 .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备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11. 知识产权

 11.1 参加谈判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1.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11.3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1.4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1.5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二、谈判文件构成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谈判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

  10

 2.谈判须知; 3.供应商及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5.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6.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谈判程序 8.评审程序、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成交 9.质疑投诉 10.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1.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谈判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领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四、付款

 成交供应商依照谈判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五、

 履约保证金

 1.金额:见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须知表。

 2.合同履行完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质量验收合格,购买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采购人在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及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

  11

 证金。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采购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履行及验收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货物(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4. 合同分包 4.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4.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产品、服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

 1.1 一般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2 其他要求:

 其中二包毒品快速检测产品须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资质。

 二、参加谈判供应商、货物、服务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1 本谈判文件第十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中“格式四承诺函”原件; 1.2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企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事业法人: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其他组织: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

 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1.3.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投标人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5.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3

 1.6 二包供应商须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资质。

 2.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1.列出投标产品(属于强制节能范围的产品,不属于本项目的不提供)在谈判文件发布之日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的文号、页码,并在响应文件中附该页(指正式公布版)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投标人清楚标注所投产品型号)。

 2.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和产品本身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提供相关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前置许可、认证等的除外)。

 注:1.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2. 以上资料各提供一份,必须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参加项目的名称和分包号(如有分包)。

  1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

 一、一包: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移动测速仪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位 数量 技术要求 1 呼吸式酒精检测仪 台 11 ★1、产品符合 GB/21254-2007 标准,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量程范围:≥0.000mg/L ~2.000mg/L; 2、传感器类型: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 ★3、具有主动测试、快速测试、被动测试等功能。

 4、快速测试自动检测,不需人工操作,中文显示“有酒精”或“无酒精”。

 5、弹出式吹管:吹管采用自动弹出式设计,提高卫生水平;必须具有完全防倒吸、单向吹气、一次性独立封装的吹管。

 6、双进气通道设计,为保证测试准确无酒精残留,产品的取样通道与压力测试通道分开,互不干涉。

 ★7、具有拍照功能,主机内置摄像头,测试过程中自动拍摄被测者头像并保存,拍照分辨率≥640×480,镜头水平视场角≥80°。

 8、检测、摄像与打印一体化设计,打印机具有可拆卸功能,打印机输出中文(可选英文)。

 ★9、检测精度:

 检测精度:(工作温度范围内)±5.5mg/100ml(量程:<44mg/100ml); ±7.0mg/100ml(44mg/100ml≤量程≤88mg/100ml); ±8%(88mg/100ml<量程≤220mg/100ml); ±15%(220mg/100ml<量程≤550mg/100ml); (在 20℃-28℃范围内,量程:<85mg/100ml,检测精度可达±3.50mg/100ml); 10、示值误差和重复性符合 GB/T21254-2007。

 11、具有吹气中断告警提示及拒绝检测记录功能。

 12、设备测试过程中,设备自动屏蔽各按键功能,避免非正常操作致使测试中断或关机;同时系统屏幕动态显示测试过程,并有声音提示。

 ★13、支持中文输入车牌号,驾驶证号和执勤民警警号等必要信息的功能,并可直接打印出来;可自动与警用违法车辆信息进行实时比对,发现违法车辆即刻进行报警。具有内置卫星定位,可实时记录测量时的经纬度。

 14、产品具有无线传输功能,可通过 3G 等无线方式将现场测试数据实时传输至交管局酒驾后台管理系统,并对传输成功的记录进行标记;如遇到网络异常、无信号、设备断电异常情况时,当系统再次连接到网络时,系统会自动将未传输完成的记录继续上传; ★15、可存储 20000 个包括被测者头像、日期,时间和被测者驾驶证号、值勤民警编号等信息的测量结果,设备随时可

  15

 以翻阅和打印任意一次历史测试记录。

 16、设备电量实时显示,当电压低于规定下限时,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17、电池安装采用独立式结构设计,开启电池盖可直接拆卸电池。

 18、设备具有自动关机功能,可设置 2-10 分钟内无任何操作,设备自动关机。

 19、自带 USB 接口,跟电脑联网,对数据下载、统计管理,及对软件的升级。

 20、电源:7.4V/1800mAh 可充电锂电池,保障机器工作时间≥20 小时,(普通工作条件下连续检测、打印≥500 次。),产品配备车载充电器。

 21、外接电源:12V/3A 直流电源; 22、操作系统:采用安卓操作系统,具有更稳定性,操作更灵敏; 23、显示屏:≥4.3 吋彩色触摸显示屏; 显示方式:全中文(可选英文); 输入方式:触摸手写式; 24、存储器:机身内存:8GB ROM,运行内存:256MB RAM; 接口:USB(联机导出图片及测试数据); 通信:主机内置 WIFI 模块可无线传输数据; 主机内置 GPS+GLONASS 双模定位模块; ★25、重量≤460g(含电池); 响应时间:约 5 秒; 工作温度:-10℃-50℃; 储存温度:-30℃-70℃; 2 移动测速仪 台 3 1、应符合 GB/T 21255-2007《机动车测速仪》标准,并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测速功能:系统能对运动车辆自动监测,自动分辨车辆行驶方向,并对指定方向上的目标车辆自动测速。其速度误差优于国家标准要求。

 ★3、图像抓拍取证:系统可根据不同路段预先设定的限速值(可根据需要由执勤民警设定),在发现车辆速度超过限定值时,对相应的违法车辆抓拍取证。并在图片上叠加有违法时间、限速值、超速值、违法地点、行驶方向、车牌号码,超速比例等要素信息。

 4、图片以 JPEG 格式保存,每个违法车辆至少保存 2 张取证图片,符合 GA/T 823-2009 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

 5、图片导出或上传。系统插入 U 盘或移动硬盘,系统自动将图片导出到 U 盘。也可以通过手动方式选择指定日期或时间段的照片下载到 U 盘。系统在具备网络条件的情况下,系统也可以通过网络自动将图片上传到数据处理中心或后端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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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网络功能:系统内置有有线或无线传输模块,可根据需要通过网线、3G、WIFI 等,将违法图片上传并可在后端笔记本电脑上进行现场查询、处罚、处理、罚单打印等操作。

 并且可在远端通过网络对前端抓拍主机的系统配置进行更改。

 ★7、系统具备智能化,在设置好参数以后,系统自动进行工作,条件满足时系统自动打开补光系统进行补光,当光线满足要求时,系统自动关闭补光灯,不需要任何人工干预。能适应全天候 24 小时使用,能满足不同时间段的使用要求。

 ★8、所投产品必须采用平面矩阵天线窄波雷达,有效避免错抓漏抓现象,保证抓拍举证的唯一性。雷达微波辐射小,符合环保标准。

 平面矩阵天线的窄波雷达技术要求:

 测速范围:20~180km/h。

 辐射:距测速仪 2m 任何方向功率密度≤10μW/c ㎡。

 雷达发射角度(辐射强度大于-3dB 的空间区域):

 水平发射角度不大于 6 °。

 反应时间:≤0.1s。

 9、道路实测误差:测速仪在标注的使用条件下:当机动车速 度 小 于 100km/h 时 , 道 路 实 测 误 差 应 不 超 过-0.6km/h~0km/h;当机动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100km/h 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1.2%~0%。

 ★10、系统采用全嵌入式设计,采用专业的 ARM 架构,Linux嵌入式操作系统。真正的嵌入式系统,系统非法断电关闭,不会破坏系统数据,保证系统重新上电能正常工作。系统功耗低,性能稳定,确保在恶劣环境下可长期连续工作。

 主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Linux 操作系统; 处理器:1GHz; 内存:512M; 内置 WIFI、3G 模块; 11、高清晰 CCD 工业摄像机,保证违法车辆取证清晰可辨。相机能实时检测环境光线强度,光线自动适应,保证拍摄质量。工业摄像机技术要求:

 分辨率不低于:3296*2464(800 万像素); 帧率:15fps; 光学尺寸:1/1.8; 图像格式:Bayer 格式,Jpeg 格式,YUV422 格式; 12、系统能对各功能部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异常时,自动提示;系统可实时监控电池电量,并在屏幕上显示剩余电量百分比提醒,当电池电量不足时,提醒用户更换电池,系统功耗低,采用 14Ah 锂电池便可长时间持续工作10 小时以上;系统采用一体化设计,集成度高、结构合理,性能稳定可靠。整机携带方便,安装快捷简便;系统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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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扩展性,方便进行二次开发,可直接通过网络或批量上传。

 13、显示屏 高亮度 LED 触控工业显示屏; 分辨率:≥1024*768; 尺寸:≥8.4”。

 14、闪光灯 供电电源:DC12V±3V 回电时间:0.1-3 秒(回电时间与电源电压、供电能力和闪光长度有关)

 闪光长度:0-1ms,步进 10us,闪光次数:≥300 万次 色温:5600K,不眩目,安全性高。

 15、设备具备 GPS 自动校时功能。

 16、设备具有 GPS 定位追踪功能。

 17、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定点单位证书》。投标时要求提供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二包:毒品快速检测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1 毒品快速检测产品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联尿液检测卡 份 900 1、滴孔型,胶体金法,1 人份独立包装,25 人份每盒; ★2、本品运用胶体金和免疫层析技术定性检测人体尿液样本中临界浓度为 300ng/ml 的吗啡、1000ng/ml 的甲基安非他明和 1000ng/ml 的氯胺酮,适用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和氯胺酮的初筛检测;3~5 分钟判读结果,操作简便; 3、原包装应储存于 2℃—30℃,阴凉避光干燥处,有效期≥24 个月; 4、产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证号,生产厂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及 ISO13485 认证。供应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5.为避免因感冒药引起阳性发生误判,三合一试剂中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必须和麻黄碱、伪麻黄碱不发生交叉反应。供应商提供省级以上鉴定机构证明或者相关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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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份 1500 1、规格:卡型,1 人份/袋; 2、原理: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3、有效期:≥24 个月; 4、检测样本:唾液; 5、保存条件:2℃-30℃保存; ★6、阀值:检测人唾液中不小于 15ng/ml 的吗啡,不小于 50ng/ml 的甲基安非他明,不小于 100ng/ml 的氯胺酮; ★7、结果判断时间:3-8 分钟观察结果; 8、产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证,生产厂家通过 ISO13485 及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供应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9、产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1.技术需求中带★为实质性需求,不允许负偏离。

 ★2.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根据实际谈判情况确定。

 ★3.若技术要求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内容,均不作为谈判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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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报价要求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参加报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谈判程序 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依据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未通过的原因; 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抽签确定谈判顺序;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抽签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5.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谈判小组确定谈判轮次及最后报价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评审委员会。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如有保证金的应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8.谈判小组按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一、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谈判小组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务院第令 74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谈判小组需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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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3.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的主要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谈判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4.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5.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谈判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8.解释说明。发现谈判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9.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组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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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书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谈判文件变为响应谈判文件的条件。

 10.复核。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淘汰的进行重点复核。

 11.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成交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并编写评审报告。

 三、成交结果公告

 1.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评审结果、成交供应商名单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公布,采购中心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五、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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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竞争谈判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3.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6.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响应文件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二、响应文件编制

 1. 资格性响应文件:

 1.1.内容见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2.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应该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2. 技术、服务 响应文件:

 2.1 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应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应该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2.2.按谈判文件 “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未规定格式的供应商可自行制作。

 3. 报价文件:按规定载明响应价格。

 三、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密封,在规定的报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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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由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递交。

 2.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可以在谈判结束后现场报价,而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四、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第九章 质疑投诉 1.本项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2.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中有关技术指标、参数和资质要求、以及其他采购需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质疑,由采购人按规定作出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或质疑,由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按规定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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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格式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采购文件编号:XXXX)投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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