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2022 年省级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站点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079

时间:2022-06-24 13:30:21 浏览量:

 布拖县 9 2019 年省级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站点建设项目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项目编号:

 5134292020000711

 采购单位: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代理机构: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0 2020 年 年 8 0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9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2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9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30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39 第九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人)委托,拟对布拖县 2019 年省级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站点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4292020000711 2、项目名称:布拖县2019年省级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站点建设项目 3、采购人: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57.48 万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 本项目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

  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09 月

 03 日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西昌市福新路108号2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20 年

 09 月

 15 日

 9 9 :

 30 时(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 :西昌市福新路 108 号 2 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

 年

 09 月

 15 日

 9 9 :

 30 时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西昌市福新路 108 号2 2 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8181199170 采购 代理机构: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福新路 108 号 2 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91576766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布拖县 2019 年省级财政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站点建设项目 4

 项目编号

 5134292020000711 5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财政资金 57.48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7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 57.48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8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9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10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11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标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1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成交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13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4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

 ‚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响应)保证金。‛相关要求,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5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金额:政府采购合同价款的 5%(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交款方式: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开 户 行: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16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915767665

 17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915767665

  18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915767665 地址:西昌市福新路 108 号 2 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

 成交单位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由此引发的成交单位权益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19 供应商询问、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由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受理和答复。

 2、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与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和答复,询问与质疑的内容需要采购人答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请采购人回复后,由代理机构统一答复。

 3、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

 4、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9915767665 地址:西昌市福新路 108 号 2 楼(天晨文化艺术学校对面)

 邮编:615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布拖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615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1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1、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2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体现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等执行。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加分政策。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优先采购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对处于品目清单中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加分政策。

 (三)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惩戒等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23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24 采购代理服务费 (实质性要求)

 1、代理服务费收取:

 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投标报价。

 3、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2003)857 号,国家发改委 299 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 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成交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 1.5%。

 25 关于本磋商文件说明(实质性要求)

 本磋商文件如果出现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且无澄清或更正公告的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确定。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有关定义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布拖县林业和草原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鲜章‛系指带有印泥原始加盖的公章,非复印、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取得的印章(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许可使用的电子印章视同有效)。

 2.4 本次磋商文件中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为法律法规引用,系指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响应文件。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三章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7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8 5.8 串通投标行为处理。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评审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的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和书面报告,其他环节出现或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而在监督检查、质疑或投诉处理中发现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则执行本条,是否允许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 7 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额提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如:签订合同之日起 5 5 个工作日内未将采购合同送至 四川鑫晟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邮寄 过程中邮件出现丢失等)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起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供应商应当在本项目的响应文件中对上述条款进行全面的响应承诺,无承诺的或承诺不全面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按无效标处理。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以获取投标所需的信息和相关资料,供应商根据相关信息对此作出的推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2.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 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档 电子文档 1 1 份(备注:电子文档采用光盘制作,光盘内容与正本一致),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鲜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 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分装在三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19.3 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一‚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表‛。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 1 )

 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 2 )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递交报价表时请用事先准备好的密封袋密封,并在密封 口签字盖章或摁手印后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开标

 22 .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同一供应商只能派一名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参加。评审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未参加本项目供应商代表不得参加开标环节,不得进入开标室及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如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及要求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2.3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响应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

  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在开标室等待二次报价。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六、评审

 25.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七、成交事项

 26.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6.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6.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7. 成交结果

 27.1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7.2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邮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8. 成交通知书

 28.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合同事项

 29. 签订合同(实质性要求)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

 29.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6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0.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1.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供应商需单独提供承诺函,无承诺的或承诺不全面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按无效标处理。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 履约保证金

 33.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34.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5.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6. 履行合同

 36.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验收

 37.1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7.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九、磋商纪律要求

 39.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40.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一、其他

 41.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2.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43.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1 项至第 6 6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据实承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竞标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供应商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注: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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