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及设施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20 10:55:08 浏览量:

 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及设施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装置及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3.管理分工 3.1 安全处为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及设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3.2 设备处是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及设施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检验和送检工作的安排并监督运行情况。

 3.3 生产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及设施的参数设立,批准和审评工作。

 3.3 所在车间负责管理范围内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装置设施的运行、维护。

 4.安全装置(设施)的管理 4.1 安全装置(设施)的范畴 生产中使用的温度表、压力表、液体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连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封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离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自动监测装置、事故照明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急救器材与设施等。

 4.2 管理规定 4.2.1 各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各种安全装置(设施)正常运行,经常检查和保养并落实到人。

 4.2.2 各种安全装置(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给予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和校验结果存入档案。

 4.2.3 安全装置(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2.4 主管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5 各类安全装置(设施)应根据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调整和更换,并经有关技术部门、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

 口擅自将安全装置进行拆除、断离和调整运行范围。

 4.2.6 操作工在操作中如发现安全装置指示不准,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维修部门进行修理,本人不准私自整修和拆卸。

 4.2.7 各部门使用的调试和检测工具和器具必须保证标准化,定期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整修。

 4.2.8 生产在线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检维修调试标准随每年的年度大修同步做好检维修计划,并在大修过程中间同步实施,此项工作由设备专业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安全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而不能备用的在线安全设施设备,在其所在系统的最近检修中予以恢复,确保在线安全设施设备投用。

 4.2.9 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 3 月份由设备动力处电气工程师组织电仪车间统计生产系统范围内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清单,联系气象局专业人员对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及接地进行检测,此项工作要求 4 月底前完成,安全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随时进行修复,确保其完好投用。

 4.2.10 其他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修计划 4.2.10.1 检测、通风、防晒、调温、灭火、防毒、防渗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根据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出现问题随时进行修复,确保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此项工作由各使用部门的安全专业人员、分管范围内的技术人员负责,电仪车间配合进行,安全处对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10.2 对泡沫消防站的泡沫进行经常性检查,使用后要及时更换。此项工作由氨醇车间、水汽车间、醋酸车间、电仪车间按照分工分管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负责。

 4.2.10.3 对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进行检测、试验、全面维护,由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使用部门、电仪车间配合完成。

 4.2.10.4 对装置区内可燃气体各表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校、维护。此项工作由安全处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各使用部门配合,电仪车间实施完成。

 5.消防设施(装置)的管理 按照公司《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规定。

 6.环保设施的管理

 6.1 环保设施的范畴 环保设施是指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污染治理装置、设备及检测手段;节能降耗、综合回收利用设施;防粉尘、防滲漏设施等。

 6.2 管理规定:

 6.2.1 环保设施建成后,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不得停止,闲置。如确需停运检修、报废、拆除,须事先报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公司安环节能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2.2 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严格按已制定工艺指标,规范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指标,须经生产技术及环保技术人员确认批准后,方可执行。

 6.2.3 环保设施处理后的“三废”或治理后的噪声必须达到设计指标或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6.2.4 环保设施、装置必须纳入生产系统设备维护和保养管理,保证其完好和良好运行。

 6.2.5 各单位要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制度,对环保设施的运转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2.6 限期整改的环保设施必须按要求整改完成,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6.2.7 因管理不善,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7.1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范畴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7.2 管理规定:

 7.2.1 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2.2 各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各种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并落实到人,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7.2.3 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建立技术档案,定期给予检修和检测,并将检修和检测结果存入档案。

 7.2.4 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7.2.5 各相关部门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7.2.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2.6 现场配置的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7.2.7 因管理不善,造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职业危害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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