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散客旅游合同

时间:2022-06-19 15:10:03 浏览量:

 桂

 林

 市

 散

 客

 旅

 游

 合

 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NO:

  游客姓名(或代表)及电话

 游客人数 大

 小

 游览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游客住所

 侯车地点及时间

 旅游项目及收费 游 览 项 目 及 价 格

 费用及给付方式 交通费:

  元/人 导游服务费:

  元/人 住宿费:

 元/人 景点门票费:

  元/人 餐费:

  元/人 其他

  :

 元/人 费用总额:

  元/人(大人:

  元/人,小孩:

 元/人)

 大写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备注:游览出行前预交费用

 元,其余费用

 元在抵达桂林时一次性付清(勾选:客服人员收取

  导游代收

  刷卡

  )

 交通安排 拼团游(

 )

  包车游(

 )

  空调(

  )

  无空调(

 )

 轿车(

  )

 商务车/小巴(

 )

 中巴(

  )

 大巴(

 )

 餐饮安排

 自愿购物场所名称/个数

 时间

 其他约定 1、本次游览接待以散客拼团方式进行,旅行社如不能成团,则交由

 旅行社接待,联系人:

  电话:

 2、旅行社及游客的《合同责任》详见本合同“合同责任”联,请详尽阅读和理解。

 3、其他:

 游客确认签字 游客身份证号:

 游客电话:

 游客签名:

  年

 月

 日 旅行社签章 旅行社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旅行社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旅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3. 旅行社未按合同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预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 旅行社及导游员安排旅游者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 旅行社及导游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否则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 旅行社及导游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预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9. 旅行社出现其他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旅游者 1. 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 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 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旅游者违反合同预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与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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