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
林
市
散
客
旅
游
合
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NO:
游客姓名(或代表)及电话
游客人数 大
小
游览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游客住所
侯车地点及时间
旅游项目及收费 游 览 项 目 及 价 格
费用及给付方式 交通费:
元/人 导游服务费:
元/人 住宿费:
元/人 景点门票费:
元/人 餐费:
元/人 其他
:
元/人 费用总额:
元/人(大人:
元/人,小孩:
元/人)
大写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备注:游览出行前预交费用
元,其余费用
元在抵达桂林时一次性付清(勾选:客服人员收取
导游代收
刷卡
)
交通安排 拼团游(
)
包车游(
)
空调(
)
无空调(
)
轿车(
)
商务车/小巴(
)
中巴(
)
大巴(
)
餐饮安排
自愿购物场所名称/个数
时间
其他约定 1、本次游览接待以散客拼团方式进行,旅行社如不能成团,则交由
旅行社接待,联系人:
电话:
2、旅行社及游客的《合同责任》详见本合同“合同责任”联,请详尽阅读和理解。
3、其他:
游客确认签字 游客身份证号:
游客电话:
游客签名:
年
月
日 旅行社签章 旅行社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旅行社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旅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3. 旅行社未按合同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预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 旅行社及导游员安排旅游者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 旅行社及导游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否则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 旅行社及导游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预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9. 旅行社出现其他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旅游者 1. 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 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 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旅游者违反合同预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与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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