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7 19:10:02 浏览量:

 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 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公司、车间、班组 3 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

 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 兼职统计人员, 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 推选出兼职统计人员。

 公司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 的稳定,各部门、车间统计人员 (包括兼职)调 (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部 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 由 X X 根据公 司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确定编制责任部门。

 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 而又无适当部 门负责时,则由 X X 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六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 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 须经 X X 审 查同意, 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 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 由 X X 制 定 “报表目录”,颁发全公司执行。未经公司批准的报表,各部门均可拒绝填报。

 第七条 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部 门,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 X X 处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种定期统计报表, 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 保管、 发放。

 第九条 各部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 必须先经 X X 会签。上报时, 应抄送 第十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 部门应转送 X X 传

 阅。

 第十一条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准确可靠,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 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二条 各部门、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的统计人员 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 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四条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公司 索取统计资料时,统一由 X X 接洽提供,或由 X X 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 X X 掌管;各部门、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 由本公司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六条 各部门、车间应将本公司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 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 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并经 X X 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出现后,如发生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部门、车间发现数字错 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部门订正,填报部门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 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 日报表上说明。

 2.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 《统计数字订正单》 。各受表部门、车间应将 《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 所有统计资料 (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 计用具 (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

 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 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二十四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 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 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 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调动各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质量,公司每月对统计人员进 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奖中体现。此外, 每年开展两次统计工作评比检查。

 第一次在七月份 进行,第二次在次年年报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评分标准 1.统计数据:满分为 100 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报或 漏报 1/10 数据量扣 10 分,迟报一天扣 15 分。专业统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 资料,若未附简明分析,扣 5 分,扣完为止。

 2.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 15 分。

 3.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

  (最高分可得 115 分,合奖金系数为 1.15 X 原岗位奖金系数)

 。

 第二十九条 每年两次的评比活动, 主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五 章条款,根据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每年两次评比奖励,奖金额度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按年编制统计工作奖金预 算,经总经理审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相关 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并按其直辖统计人员被扣减奖金数目的 30% 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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