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起源] 婚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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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婚礼起源

中国婚礼起源

关于婚礼-1 2008-04-17 16:10:44 阅读9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第一节.婚礼的起源

一、婚姻的语源

《礼记.昏义》中的「昏」,原文作昬,由於古人娶妻,婚礼的亲迎是在黄昏时进行,这时太阳将要下山,月亮就要出来,含有「阳往阴来」的意思,因而得名,后来才加上「女」字偏旁写作「婚礼」。

婚姻二字本作「昏姻」或「昏因」,有三种意义:

一是指嫁娶之仪式:汉代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唐代孔颖达疏谓『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在过去婚礼以昏为期,男方必须於黄昏时前往女方家迎娶,女方嫁入男方家,透过嫁娶而形成家庭,历代重视形式婚,除去仪式则非婚姻,因此所谓的婚姻所指的就是嫁娶之仪式。

一是指夫妻双方之称谓:『婿曰昏,妻曰姻』《礼记.经解注》,孔颖达疏谓『…尔雅据男女父母,此据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故云婿曰昏,妻曰姻』,男女双方於昏时进行嫁娶,所以称婿为昏,妻为姻,所指为婚姻用语,是基於婚礼一义而产生的。

一是指姻亲之关系:由姻亲关系又可分亲家及两家亲属『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几千年来,男方於昏时迎娶女方,妇因男而来,并随而订定夫妻与戚属的关系,因此婚姻也可用来表明夫妻一方与他方亲属的关系。

二、.结婚仪式的起源

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礼仪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才开始有婚姻关系。流传於河南省周口地区淮阳县的一个洪水神话: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泛滥,把世界

上几乎所有人、动物都淹死了,只剩下伏羲、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但是如果不这样人类就会灭绝。他们提出,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又提出,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著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果然一下子被伏羲抱在怀里;
两人只好成婚。由於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烟。

唐代杜佑说:「人皇氏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
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
夏时亲迎於庭;

殷时亲迎於堂;
周制,限男女三年,定婚时,六礼之仪始备。」 在伏羲氏时代,人们以渔猎为主,以兽皮为贵,所以在结婚时,男方向女方送两张鹿皮,也就是所谓的「俪皮之礼」,我国古代嫁娶的俪皮为礼,是婚姻礼俗的开端,大戴礼感志篇:「凡淫乱生於男女无别,夫妇无义。婚礼享聘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通鉴外纪:「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春秋公羊庄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何休注,引纳徵礼而申之曰:「俪皮,鹿皮,所以重古也。」以俪皮作婚姻的结合,是表明俪皮通婚,早以成俗,由圣人采取而制定礼法;
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多了「必告父母」之礼;
到了夏商,则又多了「亲迎於庭」、「亲迎於堂」的礼;
至周代的时候,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称之为六礼。

篇二:婚姻知识问答题目

婚姻知识简题

1单项选择题

1、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 C )。

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 C )。

A.不能再行变更 B.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C.可以增、减、免 D.可以增加、减少,不可以免除

3、同一外祖母的表兄弟姐妹是( B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二代直系血亲 D.三代直系血亲

4、小王和小李结婚四年后,苦于没有电视机看,两人共同借债3000元,由小王一人去买电视机,途中小王不慎被小偷偷走全部借款。后来小王和小李离婚,这3000元的损失应该由(C )承担。

A.小王B.小李C.小王和小李

5、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B )。

A.征得三个弟弟同意 B.征得丈夫的同意

C.征得母亲的同意D.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

6、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婚姻关系B.婚姻家庭关系

C.家庭关系D.人身关系

7、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 A )。

A.罗马亲属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8、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起( A)内提出。

A.一年B.六个月C.二年D.三个月

9、离婚后对当事人引起的直接后果是( A )。

A.夫妻身份的解除B.财产的分割

C.债务的清偿 D.子女的抚养

10、婚约的法律性质是( B )。

A.具有法律效力 B.不具有法律效力

C.经公证后有法律效力

D.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有法律效力

1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B ),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12、男性法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得早于( B )周岁。

A.20B. 22C.24D.26

1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应该采取( A )形式。

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者口头D.法律没有规定

14、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A )。

A.抚养B.扶养C.赡养D.教养

15、( B )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A.二代 B.三代C.四代D.五代

16、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包养情人现象是违反( C )原则的行为。

A.计划生育 B.男女平等

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

17、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 A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双方 B.男方

C.女方 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

18、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等,法律术语称为( C )。

A.抚养 B.扶养 C.赡养 D.教养

19、买卖婚姻是违反( D )原则的行为之一。

A.计划生育 B.男女平等 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

20、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D )。

A.乡、镇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

C.公安派出所D.县民政局

21、结婚登记时,双方隐瞒其是表兄弟姐妹关系的事实骗取了结婚证,应依法( A )。

A、由人民法院宣布该婚姻无效 B、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C、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D、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婚姻无效

22、双方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 A)。

A、不予受理 B、令其办理复婚手续,再进行审理

C、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D、按非法同居处理

23、被兄姐抚养成人的并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 A )。

A、有抚养义务 B、无抚养义务

C、有的有抚养义务 D、有的无抚养义务

24、女方在(C),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病期间B、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

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

25、禁止三代以内旁系结婚不包括( D )。

A、姑与侄 B、舅与外甥女

C、兄弟姐妹 D、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二、多项选择

1.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及修改婚姻法的时间是( ACD )年

A.1950B.1954C.1980D.2001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E )。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D.计划生育

C.男女平等 E.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婚姻自由包括(BC )。

A. 恋爱自由 B.结婚自由

C.离婚自由D.再婚自由

4、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BC )。

A.已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到法定婚龄的 D.受胁迫结婚的

5、夫妻的人身关系包括( ACD )。

A.双方各有使用姓名的权利 B.夫妻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C.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D.双方都有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6、下列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BCD )。

A.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B.知识产权的收益

C.因继承和接受赠与所得D.工资、奖金

7、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ABCE )

A、军官证或〈士兵证〉B、身份证

C、结婚证 D、女方同意离婚的书面材料

E、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离婚的证明

8、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与( AB )相同。

A、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B、法院的离婚调解书

C、婚姻登记机关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D、撤销婚姻关系的证明书

9、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可以追究当事人的(ABC )。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10、属于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ABD),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 B.实施家庭暴力

C.不履行同居义务 D.隐匿真实收入

11、在我国下列情况不允许结婚(ABC )。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C.重症精神病D.不能过性生活

12、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ABC )。

A.随养父姓B.随养母姓

C.经协商保留原姓 D.自行决定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是指(AD )。

A、正在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B、复员军人 C、转业军人

D、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1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ABCD)。

A、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B、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C、办理登记时超标准收费的;

D、使用伪造结婚证件的;

15、女方在(AB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子女未满2周岁 D.子女未满14周岁

16、有(AB )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追究法律责任。

A.重婚 B.与他人同居

C.与他人偶尔姘居 D.与他人关系暧昧

17、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ABC )的婚姻登记机关。

A、现役军人部队的驻地所在地

B、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C、非现役军人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

D、非现役军人一方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18、( ABC )之间,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A.婚生父母子女 B.非婚生父母子女

C.养父母和养子女 D.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6、亲属的种类有(ABC )。

A.配偶 B.血亲 C.姻亲 D.远亲

19、(ABCD)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结婚之前的赠与所得

B.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

C.四季的服装 D.结婚之后一方的继承所得

20、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即(AC )。

A.自己有抚养能力 B.自己没有达到法定老年人的年龄

C.孙子女未成年 D.孙子女的父母离婚

三、 判断题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 )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

4、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 )

5、某女采取欺骗手段,19周岁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感情不和,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姻龄”为由,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

四、简答题

1.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答:第一,双方均无自己偶;第二,双方自愿;第三,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四,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五,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篇三:婚姻

绪论

第一编 亲属制度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 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 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七章 亲子关系

第八章 收养关系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 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 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 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编 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 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 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 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

1、 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人口

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人口的生产单位,担负着繁衍人口的任务。

2、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担负着生产、消费、分配的经

济职能。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

3、 的职能。在家庭产生之初,其教育职能就已经形成。家庭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

培养下一代的任务。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其对儿童的思想、品质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二、 婚姻家庭制度

(一)含义与本质:

1、含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所处社会制度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域的集中反映。

2、构成。无阶级社会,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构成;
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由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

3、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与内容也不相同。

除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外,婚姻家庭制度还受其他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部落群体内部毫无限制的性关系。

1、 原始社会的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而从两性关系中演变出来。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是血缘群婚制:是婚姻的低级形态。直系血亲间两性关系被排除,婚姻形式是同行辈集团婚。第而阶段是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兄弟姐妹间禁婚(先是同胞的,后是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婚姻形式:同行辈的集团婚。

2、 对偶婚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

关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与个体婚的过度形态。其产生的原因是:自然选择规律;
通婚范围缩小;
生产力水平提高。意义或作用: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定提供了可能。注:原始社会两种婚姻制度的标志:氏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世系从母。

3、 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有称个体婚,是指一男

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定的。产生的原因: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是私有制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标志:妻从夫居,男娶女嫁,子女血统从父计算,即世系从父。私有制下一夫一妻的特点:片面性,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讨论或习作: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 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当今来看,涉及婚姻家庭的立法有两种,一种是二分,专门调整继承的法律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另一种是三分,即继承、婚姻、和抚养。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就其内容、形式和编制来看,也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各异。

(一) 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

1、 在古代诸法合体时期,无专门的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而有一部综合性的法

典包容了所有的内容。罗马《国法大全》(私法),将婚姻家庭关系归入人法,继承法归为物法。

2、 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大陆法系编撰法典,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及家庭关

系为亲属法。法国为人法一章,德国为专门的亲属篇,法国将继承列入所以权及其取得的方法篇中,德国为专门的继承篇。英美法系有单行法规组成。

我国国民党时期民法典分二编。

3、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与继承分别立法,婚姻家庭立法有综合,有单行。二战后

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名称不尽相同,编制方法各异。

(二) 内容的演变:

1、 中国。受礼及宗法制度的影响。国家一体,政治观、伦理观与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

法统治密切联系。

特征: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无婚姻自由;
公开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小生产经济——家长制。阶级根源:宗法统治——等级制度,嫡长子继承。思想根源:儒家思想——忠、孝、悌。亲亲、尊尊、长长,男尊女卑,男女有别。

解放后颁布了50年和80年婚姻法,2001年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 外国。古代东方同中国。西方:古罗马,婚约制度,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家

庭:家父权,夫权。允许离婚——在世界上站重要地位,后为有些资本国家继承。中世纪:日尔曼法,习惯法,原始特色。寺院法:宗教法,全盛时凌驾于世俗法之上,婚姻神圣,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禁止离婚。宗教改革后,婚姻还俗。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的婚姻向资本主义社会

的婚姻转变、过渡。

近现代:相继承修改了法律,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较大的变化:亲属制度中封建残余被进一步废除;
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渐趋平等(在形式上):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自由——适当限制之发展。

复习思考题:

1、 怎样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

2、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有那些?

3、 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

4、 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和特点有那些?(思考)

5、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较之原法有哪些发展变化?(思考)

6、 为什么要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思考)

7、 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讨论)

参考书及资料:

1、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 王胜明、孔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6、 曹权:“中国婚姻法修正案术评”,载于吴汗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7、 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二期。

第一编 亲属制度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

重点、难点:亲属法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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