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机关事务工作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培训会上讲话|

时间:2021-10-31 13:06:10 浏览量:

站在新起点

 激发新动能

 推进×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在全市机关事务工作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经市政府批准,今天召开全市机关事务工作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培训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机关事务工作,对下半年机关事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上半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五“新”上:

 一是办公用房管理取得新成效。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启动前,我们主动作为,组织专班,深入到市直单位实地调研办公用房情况,科学拟定市直涉改单位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机构改革后,我们对×家市直涉改单位办公用房进行了调整,对×家市直单位重新制作安装单位标牌,目前,市直涉改单位办公用房基本调配到位。

 二是公车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坚持严把三关,全力推进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严把车补发放关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上报的公车改革方案,批复符合政策车补发放人员×人。严把车辆编制关口,批复×家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车改后,保留各类车辆×辆,公开处置×辆、报废×辆。严把车辆处置关口,×月×日,由×拍卖公司对此次车改取消的×台公车,进行公平、公开拍卖处置。

 三是机关物业服务得到新拓展。机构改革后,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我们更加专注于服务,根据《×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先后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城管局、市委督查考评办公室、市委编办等单位办公场所维修改造工程方案进行了审批,并按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维修改造,为市直单位提供了舒适的办公场所。

 四是安全保卫工作得到新发展。提升安保人员素质,按准军事化的模式,加强安保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技防水平,增设高清探头,实现滨湖大厦及周边区域监控无盲区、全覆盖;对×大厦出入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优化升级,确保进出人员安全。投入×万元,建设×大厦智慧消防系统。上半年,消防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为零。

 五是后勤保障水平实现新提升。我们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单位聘用人员,采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公司,提供优质管理和服务。比如:引进餐饮服务公司对机关食堂进行托管,引进物业管理公司为滨湖大厦提供保洁服务,公车运保中心驾驶员和理发室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由专业的公司对大楼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和水电维修提供维保服务,大大提升了后勤保障水平。

 上半年,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机关事务信息化水平不高、标准化工作推进缓慢、干部的能力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切实加以改进。为进一步贯彻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作风建设“治庸、提能、问效”三年行动要求,就做好下半年的机关事务服务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加强政治建设,不断开创机关事务工作新局面 本轮机构改革后,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发生了变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站在了新起点,必须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体现责任担当,更好地服务大局。

 一是着力提升办公用房管理水平。

 《×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目前,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本调整到位,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单位“三定”方案,重新核定单位办公用房的情况,等一会,还要召开办公用房信息化建设培训会,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共同完成办公用房信息化平台建设。同时,各单位要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整体划转、部分划转、跨级次划转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是着力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要做好公务用车定编工作。结合市级机构改革,重新审核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合理调剂涉改单位的公务用车,确保公务出行。要强化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公务用车监管全市一张网”工程,×区、×区、×区公车监管平台建成后,要逐步与市级平台对接,实现全市公车信息监管平台一张网,提升监管水平。要深化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加快完成事业单位保留车辆的标识化工作,启动事业单位公车信息化管理,将保留公车统一纳入公车信息化平台管理。

 三是着力提升后勤保障服务水平。以厉行节约为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以滨湖大厦为基础,探索建立大物业管理模式。统筹做好市直部门办公场所的维修改造工作,为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办公场所;指导市直部门的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机关的物业管理;指导市直部门机关食堂的运营和日常监管,建设健康职工食堂,为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试点建设智慧消防系统,确保机关消防安全,创建平安机关。

 二、加强“三化”融合,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推进机关事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促进“三化”理念、方法、成果与机关事务工作融合,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要重点推进“三化”融合,发挥信息化优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进机关事务规范化建设。要树立程序意识,强调规范理念,形成规范流程,塑造规范行为,按照规范进行服务保障,建设一支忠诚廉洁高效的“正规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物业管理、公车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当前,省机关事务部门围绕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制定了一些标准文体,有效促进了机关事务工作规范发展。我市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尚未起步,下一步,要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优先制定工作亟需、作用重大的内部标准,借用和实施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前期,我们在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方面进行了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要落实“互联网+”战略,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慧消防、智慧食堂等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水平。

 三、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机构改革后,部分市直部门和各区从事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岗位调整了,我们必须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着力提振精气神,解决 “ 不想为 ” 的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我们要用新思想指导新实践,不能“穿新鞋走老路”,沿用老思路、老办法和老方式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局片区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牵头做好今年鄂东南片区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组织开展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调研,相互交流学习经验。

 二是着力提高能力本领,解决 “ 不能为 ” 的问题。当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调整后,有的同志感到不适应、工作不得法,重点难点工作找不到门道、摸不到诀窍。要破解这些问题,只有提升专业能力,大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不断增强能干事、干得成事的能力和本领。

 三是着力强化担当作为,解决 “ 不敢为 ” 的问题。少数干部不敢担当、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了机关事务部门的形象。机关事务服务工作要讲实效,要实打实,硬碰硬,来不得半点虚假。同时,对踩线碰线越线的行为和现象,坚决说“不”,确保机关事务的法律法规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同志们,新时代赋予机关事务服务工作新的任务,新的内涵、新的标准,我们必须以全市作风建设“治庸”“提能”“问效”三年行动为契机,锤炼过硬作风,当好新时代的答卷人,为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内容供参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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