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街道安监网格员管理办法(例文)】

时间:2021-10-26 10:23:58 浏览量:

xx 街道安监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安监网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安监网格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队伍管理,确保依法办事、正确履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xx 安〔20xx〕x 号)和《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组织夯实基层社区安监网格员队伍的实施意见》(xx 府办〔20xx〕x 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监网格员,是指由区政府保障,街道安监部门管理,参与安全生产网格巡查的安全巡查员。

 第三条 安监网格员队伍的建立和使用应遵循“政府雇用,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招聘,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章 安监网格员录用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安监网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必备的职业素质; (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安监网格员工作。

 第五条 安监网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基层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消防、化学、电气、机械、建筑、安全工程、工业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 3 年以上安全管理实际工作经历者及退伍军人,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毕业; (四)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优秀退伍军人、深圳户籍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安监网格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处理期内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有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或违纪记录,被原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安监网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合同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教育、岗位培训;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劳动争议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安监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不得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损害政府部门形象; (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处事公正,廉洁守纪,自觉接受监督; (四)服从组织管理,听从街道安监部门指挥,规范履职、廉洁高效; (五)按时参加区、街道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安监网格员承担本网格内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必要时,根据街道安监部门安排,参与跨网格的巡查检查和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负责采集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工作台账和安全工作档案,做到“一场所一档案”,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相关信息; (二)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制定安全监管流程图和巡查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进安全条件,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负责检查本网格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街道安监部门汇报; (四)对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日常运行工作,将日常安全监管开展情况录入 xx 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六)对网格内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类别分类,对不同类别 企业按规定频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 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七)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整改措施,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并按期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街道安监部门; (八)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监护,协助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做好隐患处置工作; (九)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特种设备、建筑、道路交通等应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安全问题,应进行登记,移送有关部门; (十)每月向街道安监部门汇报本网格安全生产工作和巡查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配合街道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网格内隐患整改跟踪,处置网格信息员排查上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事件; (十三)根据街道安监部门任务分配,认真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上级部门; (十四)积极参与区、街道组织的各项安全专项行动和活动; (十五)完成上级指派的其他安全巡查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安监网格员的数量按每个网格 2 人的标准配置。各网格的安监网格员配置,由街道安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安监网格员需服从街道相应安排。

 第十一条 街道负责安监网格员队伍的组织管理,落实日常办公经费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安监网格员的工作条件;指导和督促安监网格员实施检查计划;开展安监网格员队伍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建设,开展安监网格员考核、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安监网格员应专职专用,由街道安监部门直接管理,街道各部门、各社区不得安排安监网格员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应为安监网格员统一配置工作制服、工作证,对安监网格员统一编号管理;安监网格员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时,应当着装整齐,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佩戴有效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街道落实安监网格员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街道安监部门负责安监网格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日常考勤、工作例会、建立工作档案等内部管理事务;负责统计填报安监网格员日常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须要上级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安监网格员的日常工作应接受社会、媒体、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七条 安全巡查旨在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安监网格员巡查任务包括:

 (一)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二)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 (三)及时发现潜在危险; (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准确。要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二)文明规范。仪表端正、谨言慎行、持证巡查、举止文明,忌对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要以理服人,以德感人。

 (三)处置得当。严格履行安监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不越职越权。

 (四)报告及时。要熟悉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对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可立即纠正的应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逾期未按整改建议开展整改工作,或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报告街道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安监网格员应结合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巡查计划。

 第二十条 日常巡查对象为工矿商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巡查时着装应当按要求佩戴整齐,且必须有 2 名以上的安监网格员,才能到生产经营单位巡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文明用语,表明态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安监网格员应掌握责任网格工矿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常规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审查意见书等; (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落实情况和负责人每周检查落实情况; (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情况; (五)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通畅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现场使用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七)车间、仓库、宿舍是否存在“三合一”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巡查处置流程:

 (一)开展巡查。巡查网格内监管对象,使用巡查 APP 填写巡查记录。

 (二)出具隐患整改意见书。发现隐患的,应当场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并要求受检查单位在场负责人签收。

 (三)定期跟进整改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定期追踪,对限期整改到期的和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发出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隐患上报。超期限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网格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安监部门执法组,由执法组依法处置。

 (五)整理归档。安监网格员应建立安全巡查档案,准确完整地反映安全巡查工作情况;同时,做好网格内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监网格员根据巡查工作情况按时向街道安监部门汇报,每季度、年中、年终上报巡查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执法资质的安监网格员不得违法实行执法措施,不得私自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处罚、扣押财物、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安监网格员应当遵守廉洁纪律,不得要求或暗示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严禁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六章 隐患处置流程 第二十八条 隐患根据危害和影响大小可以分为:

 (一)一般隐患。指不直接危害人的生命且整改难度较易,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易犯、易改、易发现、易处置的隐患。

 (二)较大隐患。指有一定危害和影响,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一定时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可能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指如不及时处置,有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危害人的生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二十九条 一般隐患由安监网格员负责处置,并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消除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安监网格员应当场口头督促立即改正,直至整改完毕;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发出安全检查告知书,责令最长限期 3 日内整改完毕。到期应组织复查,发出复查意见书。相关处置情况应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后续跟踪,防止回潮。

 第三十条 发现较大隐患后,安监网格员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改正文书,整改期限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整改期限届满后,组织复查,发出复查意见书,如已按要求整改,注明整改合格;如未按要求整改或者当事人拒绝整改,应注明未改事项,报街道安监部门执法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重大隐患后,安监网格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疏散人群,并将现场情况报告街道安监部门执法组。安监网格员待相关部门支援到场后,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当事人基本情况摸查等辅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应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应立即登记,并根据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直接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安监网格员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开展事故救援、现场保护、维持秩序等工作,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接到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后,安监网格员应尽快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检查,检查情况属实的,应形成书面材料向街道安监部门执法组汇报,并及时回复举报群众。

 第七章 工作量化与责任倒查 第三十五条 根据危险性、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性,将工矿商贸企业分为一、二、三类企业。一类企业类型包括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包括使用量大、使用种类超过 10 类以上)、液氨制冷企业、涉有限空间企业(主要存在污水处理、化粪池)、电镀企业、危险性大的其他工矿企业;二类企业类型包括锂电池企业及锂离子电池企业、涉涂层烘干企业、涉洁净厂房企业、大型冲压设备企业(有压铸机)、珠宝加工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工矿企业;三类企业类型包括除一类、二类企业以外的其他工矿企业。对于一类企业以及事故多发企业等重点监管企业,每月巡查 1 次以上;二类企业每季度巡查1 次以上;三类企业每半年巡查 1 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街道安监部门成立督查组,通过随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安监网格员巡查成效,对未切实履行职责的安监网格员进行责任倒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安监网格员的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考评以平时考评和年度评议相结合,平时考评作为年度评议的主要指标;街道安监部门是安监网格员平时考评和年度评议的主体,负责对安监网格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评,重点考评平时工作实绩,考评结果报街道组织部。

 第三十九条 安监网格员考评等次划分参照街道聘用人员进行,考评结果作为安监网格员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安监网格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减少或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表现的; (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监网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聘用的安监网格员须接受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建筑、用电、机械、危险化学品等巡查实务知识学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予以颁发上岗证。

 第四十二条 街道安监部门应制定安监网格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包括职业培训和业务培训。职业培训以学习街道规章制度、廉政教育、法律法规、事故警示教育等为主;业务培训以安全和消防专业知识、巡查要点等为主。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轮训,保证每个安监网格员每年接受的在岗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安监网格员实行聘用制。人员聘期及试用期按签订合同时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安监网格员;不合格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街道与安监网格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安监网格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视为主动辞职,需提前 30 日或试用期内提前 3 日向街道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做好工作交接,核算工资、奖金等,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第四十五条 安监网格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1 年内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四)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的; (七)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 (九)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偿或赔偿情形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安监网格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知情不报的; (二)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知情不报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知情不报的。

 第四十八条 安监网格员有以下情节之一并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二)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五)对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七)泄露被检查单位的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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