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11 12:53: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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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拆违行动成果,提升拆违工作质量,打造城市宜居生活环境,圆满完成各类违法建设去存量、控新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2021年全市违法建设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重点整治、依法治理”的工作思路,在进一步摸清我市城市规划区现有违法建筑底数的基础上,以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量、减存量”为目标,全面推进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计划,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使存量违法建筑得到全面有效治理,新增违法建筑得到彻底遏制,力争做到全排查、严整治、强震慑,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良好秩序。2021年实现全市建成区现有存量违法建设依法治理80以上的任务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 对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 2 —

 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进行全面清查整治。

 (二)整治重点 1.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特别是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区域中涉及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2.重大项目实施区域、街景提升改造工程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3.城市规划区内公路铁路沿线,沿江、沿湖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4.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5.结合全省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行动,涉及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6.结合市容整治对废品收购站以及规范露天市场涉及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7.落实开门办民生工作,对涉及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中央、省、市重点督办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重点治理。

 三、整治方式 围绕“违法、安全”两个要素,作为衡量如何处置违法建设的关键点,分为四种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依法拆除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予以拆除:

 1.存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隐患的;影响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的;妨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内容的; 3.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5.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以及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 6.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无合理理由又不拆除的; 7.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责令整改 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达到符合规划要求、恢复到违法前状态;鼓励当事人自拆自改,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罚款; 2.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 4 —

 无法采取整改措施达到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部分依法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补办、变更手续。

 3.对拒不配合整改,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的,涉案企业法人为党员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三)暂缓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政府按照调查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决定后暂缓拆除,时限不超过三年,并作出到期后处置的承诺:

 1.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因服务大众需要,或因按照市级以上文件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 2.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市、区政府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 3.对涉及众多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分配等,拆除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4.市、区重点招商企业在所有权用地范围内,因实际生产经营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 5 —

 5.经政府外立面改造统一审批建设临街门斗、因消防强制性要求设置的消防楼梯等,拆除后对群众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前款规定列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必须符合不影响近期规划、不影响应急管理和安全,不影响市容环境和景观等条件。决定暂缓拆除前,违法建设现使用者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安全承诺,履行对违法建设安全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承担安全责任。暂缓拆除期间,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巡查机制,将违法建设纳入监管,及时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暂缓拆除的情形消除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四)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城管、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司法等部门以及法律顾问进行科学研判、综合认定,对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且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四、整治标准 (一)综合认定。属地政府作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主体,— 6 —

 对于疑似违法建设无法确认的,应由属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规划影响、建设性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营商环境等因素进行核实认定。

 (二)提升质量。要提高拆违工作标准,加大拆除违建中的钢结构、砖混、砖木结构、简易板房、违法占地、圈占、搭建等大、中、小违建的拆除比重,对挂牌督办、各级转办、卫星抓拍等重难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要攻坚,下大力整治,不能选择性的拆除相对简单的违建替代数量,权值加分与扣分比重,拆违数量与质量分别考核,作为年终考核总体评分标准的重要指标。

 (三)依法行政。违法建设治理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继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完成政府工作目标的同时,保证执法主体规范、事实认定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要始终做到依法及时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司法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提前对可能涉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最大限度上减少司法诉讼败诉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避免行政复议纠正、行政诉讼败诉。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野蛮暴力执法。加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学法用法建设,量化分值进行考核。

 (四)拆改结合。对违法建设要彻底根治,坚决防止反弹复— 7 —

 建;对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要第一时间清理,场地恢复改造工作要及时跟进,减少拆违工作对周边百姓生活和市容市貌带来的影响;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拆违后的空场,硬化或绿化、美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违建治理工作带来的成效。加大反弹复建、违建垃圾清运不彻底、不及时,生态恢复、建设改造的监管,量化分值进行考核。

 五、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分四个阶段推进落实。

 (一)宣传发动、完善违建台账阶段(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15日)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拆违宣传工作,打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设移动执法终端系统,加大存量违建排查力度,完善台账,确保没有遗漏。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16日--2021年10月15日)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计划对违建进行拆除,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城管委办公室报送违建查处情况。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

 各县市区自行对已拆除违建进行回头看,巩固拆违成果,确保无反弹复建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拆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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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5日)

 由市城管委办公室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征求居民意见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拆违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年终考评。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重视,压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违建治理工作的主体,结合属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违建治理实施方案,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统一思想,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检查督办,具体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任务、责任、进度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带头支持违建治理工作,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亲朋好友思想工作,做到不打招呼,不说情,不影响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联席会议机制,市级联席会议研究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县(市)区级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拆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 9 —

 享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分别结合属地职责和各自职能,及时将建立台账、巡查发现、违建认定等信息相互通报,确保及时发现、认定、处置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三)巩固成果,落实机制。各县(市)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报告责任制,落实市、县(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和报告责任。各县(市)区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结合开门办民生、吹哨报到等措施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四)加大宣传,鼓励自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动员街道、社区采取发放宣传单、小区悬挂条幅及入户宣传等方式,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同时还要开通群众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鼓励群众及时举报违建线索。鼓励业主自拆,新闻媒体要以正面报道、负面曝光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违建治理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考核,综合评价。市城管委将严格对各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市委督考办,— 10 —

 纳入市委对各县(市)区年度政治生态绩效考核,考核末位纳入警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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