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调查通知

时间:2022-07-02 19:40:08 浏览量:

  全国土地调查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2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38 号)要求,我省组织全面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截至目前,县级以上行政界线转绘和行政区域内面积量算工作已完成,全省 129 个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招标工作已结束,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已下达,工作进展情况总体较好。但部分州(市)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工作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我国的一次重要国情国力调查,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调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推动调查工作。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调查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大力推进调查工作。2009 年 6 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 2009 年 10 月 30 日前报国土资源部进行数据汇总。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州(市),要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审批。

 二、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需经费问题。按照中央、省、州(市)、县(市、区)4 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2008 年省级

  财政补助经费已全额下达。各地要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筹集落实本级财政配套经费,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工作,配合做好全省“土地调查进我家”宣传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审核把关。对擅自修改调查资料和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的,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不能按时完成调查工作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相关热词搜索: 土地 调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