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时间:2022-07-02 17:30:06 浏览量:

 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环保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环保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环保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环保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环保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

  第四条 安全环保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副经理,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工作,提出治理意见,向经理报告相关安全环

 保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环保生产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环保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四、XX 科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各部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环保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领导、安环科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安环科需对接到隐患报告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隐患属实的,应当责成相应部门进行治理,并跟踪隐患治理进度。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隐患部门向公司申请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环保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 A、B、C 三级。

  A 级:难度大,公司内部无法解决,须报请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 级:难度较大,部门解决不了,须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C 级:所在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环保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部门发现的 A、B 级隐患需报公司安环科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安环科确认隐患后,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A、B 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必须每周向安环科报送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条 安全环保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经理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部门、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环保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环保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

 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生产部门、建设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公司安环科及各部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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