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五题合编附答案]

时间:2021-10-10 18:15:48 浏览量:

1 2021 年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五题合编附答案

 一、“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15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三个规定”的各自侧重点是什么 ?

 “三个规定”是一个较为科学的系统规定。“三个规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中办、国办印发的《干预插手规定》是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过问规定》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规定。《干预插手规定》《过问规定》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接触交往规定》则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规范。

 三、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 是指什么?

 “三不得”是指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应当”是指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循私情。应当对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应当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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