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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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操作规程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三、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四、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账。五、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药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存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储存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储存场所应配置明示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 2 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

 手套、防护服和长筒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农药 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回收处置、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乱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应急处置制度

 一、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

 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二、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

  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五、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六、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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