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重点、要点

时间:2022-06-28 15:00:06 浏览量:

 1 1 、 公民权利: : 是指国家通过 宪法、法律 确认的, , 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公民权利的内容包括 政治权利和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权利和自由 、 文化教育权利 以及 社会经济权利 等

 2 2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 : 行政权

 3 3 、 行政法的渊源: :

  4 4 、 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教育部) );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 5 、 宪法高于法律, ,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

 6 6 、 行政法的分类 :(1) 以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 分为一般行政法( ( 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等) ) 与特别行政法( ( 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 等 )(2)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 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 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行政行为法( ( 公务员法既是一般行政法, , 也是实体行政法, , 同时还是行政组织法) )

 7 7 、 行政法律关系 基本分类 :(1)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 最主要的) ) (2) 行政 实体 法律关系( ( 行为的内容) ) 和行政 程序 法律关系( ( 行为的形式 ),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 , 相互影响、相互依存

 8 8 、 西方学者 霍兰德 把宪法典叫做" " 静态的宪法 ", 而把 行政法叫做" " 动态的宪法" "

 9 9 、 行政法创设了一系列制度用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 例如 听证制度、暂缓执行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 等

 10 、 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 , 而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 二者有联系, , 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11、 、 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 大陆法系: : ①9 19 世纪中末叶, , 法国 首先提出行政法理论; ; ②行政法学体系一般分为: : 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济法; ; ③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 , 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2) 英美法系: : ①英国 0 20 世纪后 逐步形成行政法学研究; ; ②美国 0 20 时间 0 30 年代以后, , 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 ; ③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 : 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

 12 、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9 :(1)1949 年以前, , 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50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 (2)3 1983 年, , 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 《行政法概要》( ( 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范式主要因袭 了 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 , 同样是按照" " 行政组织法" "、 、" " 行政作用法" " 和" " 行政救济法" " 三个部分为逻辑前提构建我国的的行政法学体系的) )

 13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 行政合

 法性原则适用于 行政法的所有领域, ,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 行政裁量领域

 14 、 行政合理性原则 子原则

  15 、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民事基本制度(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 诉讼和仲裁制度 (10)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6 、 行政主体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并不是所有的" " 行政机关" " 都是行政主体

 17 、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 行政职权: :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2) 行政优益权: : ① 行政优先权是指职务上的优益条件, , 包括 行政先行处理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效力; ; ② 行政受益权是指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4) 行政权限: : ①纵向的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主体之间权限的划分; ; ②横向的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限的划分

 18 、 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区别 :(1) 任务和职权: :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权; ;权力机关行使 立法 权; ; 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 (2) 组织和活动方式: :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实行 首长负责制; ; 权力机关实行 合议制;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 委员会制 (3) 能动性: :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能动性强;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被动地行使权力

 19 、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1)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 既有密切联系, , 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2) 国家行政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3)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 内部各单位, , 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 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20 、 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区别 :(1)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 , 都 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 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只能约束其 成员本身, , 对其他社会成员

 没有效力; ;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 对 全体社会成员 具有约束力

 21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 — 国务院

 22 、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 :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其他的国务院相关部门都具有) )

 23 、 行政机关: : 人民政府及 政府下各局: : 公安局、教育局; ; 派出机关: : 街道办事处(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 ; 派出机构: : 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司法所( ( 工商管理所是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 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24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只设办事机构, , 不设职能部门, , 也不设派出机关

 25 、 派出机关: : 是指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经有权机关批准, , 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26 、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根本性的区别: : 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方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27 、 授权和委托是其他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方式

 28 、 公务员法律关系 :(1) 发生( ( 法律关系产生途径 ): 考任( ( 主任科员以下) ) 、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2)变更: : 晋升; ; 降职; ; 交流( ( 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 撤职; ; 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3) 消灭: : ①法定原因: :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 ②事实原因: : 死亡、丧失国籍等

 29 、 公务员责任: :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30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公务员责任救济途径: : 申诉、控告

 31 、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 , 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 享受一定的权利, , 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32 、 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 接受审计监督、纳税、行政拘留决定 )(2)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 变更法律地位 (4)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行政处罚既是科以义务行为也是剥夺权益行为) )

 33 、 行政行为的分类 :(1) 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 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处分 、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对 公务员的处分、晋升以及嘉奖等 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 外部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

 (2 2 )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 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 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 主要体现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 核心的特征是 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 ); 具体行政行为: :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 针对 特定的人或事 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 主要体现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裁决 等, , 最突出的特点就是 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

 (3 3 )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 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 : 法律规范对其 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 等作了 较详细、具体、明确 规定的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税种、税率对某企业征税, , 行政主体违反羁束规定, , 就构成违法行为; ; 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指法律规范仅对 行为目的、行为范围 等作一 原则性规定, , 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 行政裁量偏轻偏重或者畸轻畸重, , 属于 不当或者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 , 而非违法行为) )

 (4 4 )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 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 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 , 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 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等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必须有 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如 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 的行为. . 涉及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行为) )

 (5 5 )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 , 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等 );不利行政行为: : 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 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 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 )

 (6 6 )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 , 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 单方行政行为: : 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 , 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以及颁发许可证的行为 等 ); 双方行政行为: : 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 , 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 具体表现为 行政合同行为) )

 (7 7 )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 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要式行政行为: : 指必须 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 或 遵守法定的程序 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 例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 等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 ,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例如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等) )

 (8 8 )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 , 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 作为行政行为: : 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 如 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9 9 条第 1 1 款规定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 , 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2 2 日前, , 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 不许可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逾期不通知的, , 视为许可 ")

 (9 9 )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 , 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等行为; ; 行政司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行政行为

 ( 10 )

 以 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 , 可以分为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34 、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 即时生效: : 一般适用于 紧急情况 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 如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 (2) 受领生效并不意味着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 , 相对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生效, , 只要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即开始生效 (3) 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 , 属于附条件生效, , 而不是公告生效

 35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36 、 行政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 行政合法原则

 37 、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行政机关的 行政立法行为 与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38 、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 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 经行政首长签署; ; 公开发布

 39 、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经行政首长签署; ; 公开发布

 40 、 行政立法是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 的有机结合. . 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 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41 、 行政立法的分类: :

 (1 1 )

 行政立法依其 立法权力的来源 不同, , 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2 2 )

 行政立法依据 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 不同, , 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章规) ) 和地方行政立法( (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章规) )

 (3 3 )

 依据 行政立法内容、目的 的不同, , 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 试验性立法( ( 多属于特别授权立法, , 需要法律或有关机关的特别授权, , 通常称为" " 暂行条例" " 或" " 暂行规定" ") )

 42 、 行政立法主体分 国务院( ( 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 ) 、 国务院各部门( (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以及 地方人民政府{ { 我国能够进行 地方行政立法 的主体包括: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天津、上海、北京、重庆 ), 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 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三大类

 43 、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0 30 日后 施行( ( 涉及 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 以及 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 的, , 可以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 行政法规的 在公布后的 0 30 日内 由 国务院办公厅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规章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0 30 日内, , 由 法制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向 有

 关机关 备案

 44 、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行政法规 (2)地方人大常委会 有权 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 (3)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有权 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 (4) 国务院有权 改变或者撤销 不适当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5 、 权力机关 的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的监督行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 国务院 制定的 行政法规 进行监督,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 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 规章 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 撤销、改变 下级行政机关 违法、不适当 的 规章; ; 施行 司法监督

 46 、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的诸多问题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 起草; ; 协商协调; ; 征求、听取意见; ; 审核、签批

 47 、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 对其监督主要有 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

 48 、 行政给付的内容 :(1) 物质上的权益, , 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 (2) 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 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 , 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 , 如 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 等( (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与物质相关的, , 不包括精神方面的, , 如给予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都不是行政给付) )

 49 、 行政给付的程序 :(1) 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程序规则, , 主要有: :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 , 并要求 书面形式 (2) 由于行政给付的多为一定的财物, , 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 财务手续 和 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50 、 定期性行政给付: : 是指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 主管行政机关对之进行审查( ( 评定等级 ), 有时还需要进行专门鉴定, , 确定标准, , 以后则定期发给

 51 、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1 1 )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或者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 告知 (2) 申请: :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起 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 5 5 日内 提 出听证申请 (3) 组织听证: :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起 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0 20 日内 组织听证 (4) 通知相关事项 (5) 举行听证: :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6) 决定( ( 听证程序的启动不一定要依申请,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依申请也能启动) )

 52 、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

 (1 1 )

 招标、拍卖程序: : 关针对某些 特许事项 进行, , 特许事项包括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如 土地、森林、草原等) ) 、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 如 电信频率执照、出租汽车营业许可等) ) 以及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 如 电力、铁路、民航) ) 等

 (2 2 )

 认可程序: : 赋予特定 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 , 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 . 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 ①考试②考核③核准

 (3 3 )

 登记程序: : 是确定 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 的一种许可程序. . 例如 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外国商会登记 等. . 具体步骤包括: : ①申请登记②受理申请③审查与决定

 53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起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0 20 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0 .20 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 0 10 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4 、 行政奖励的主要特征 :(1) 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 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2) 行政奖励的 对象十分广泛: : 凡在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遵纪守法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 均可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若在我国作出显著贡献者, , 也可由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奖励 (3) 行政奖励既 包括物质奖励, , 也包括精神奖励 (4) 行政奖励是一种 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55 、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 确定、认可( ( 免检产品证书 ); 证明( ( 各种学历、学位证明 ); 登记( ( 婚姻登记、户口登记 ); 批准、鉴证( ( 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 行政鉴定( ( 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 等

 56 、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 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 依申请 的行政确认和 依职权 的行政确认 (2) 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的不同, , 可以分为 独立 的行政确认与 附属性 的行政确认 (3)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 , 可以分为对 身份( ( 颁发居民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烈军属和优抚对象的证明) ) 、 能力( ( 或 资格) ) 、 事实 、 法律关系 和 权利归属 的行政确认

 57 、 行政裁决的种类 :(1) 损害赔偿裁决( ( 某快餐企业出售变质食品致使张某中毒住院 )(2) 权属纠纷裁决( ( 甲村与乙村因某土地权属发生纠纷 )(3) 侵权纠纷裁决( ( 甲假冒乙的注册商标推销自己的同类商品) )

 58 、 行政裁决的程序: : 申请; ; 受理; ; 调查、审理; ; 裁决

 59 、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 因 使用权 而引起的征收; ; 因行政法上的 义务 而引起的征收; ; 因 违反行政法的规定 而引起的征收

 60 、 行政征收的方式: : 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 行政征收的方式有: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等 (2)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 , 是征收额的尺度, , 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61 、 行政征收的方式程序: :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 , 可分为 相对人自愿缴纳 和 行政主体强制征收. .当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 , 行政征收即告结束. . 当相对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 , 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

 62 、 行政命令的分类 :(1)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 : 作为命令、不作为命令 (2)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 : 授权令、委任令、执行令、禁止令 等

 63 、 改正违法行为: : 包括停止 违法行为, , 协助调查取证, , 消除不良后果; ; 造成损害的, , 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 , 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 , 故应责令其期限改正

 64 、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

  行政监督检查还可以分为守法监督、执行监督和社会秩序监督

 65 、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 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 等

 66 、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 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等( ( 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 , 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 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 . 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检查、调查等, , 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进行公开检查; ; 对女性人身的检查, ,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67 、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1) 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 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规, ,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 罚款除外 (2) 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 , 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 , 如可以 没收并处罚款, , 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等, , 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 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68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 ,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1 日以上 5 15 日以下, , 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 并处" " 的, , 不受此限.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拘留的决定由 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2) 行为罚: : ① 责令停产停业; ; ② 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 ③ 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3) 财产罚: : ① 罚款; ; ② 没收财物; ; ③ 责 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 声誉罚: : ① 警告: : ② 通报批评( ( 违法行为在 2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属于行政处罚, , 责令召回 则属于行政命令) )

 69 、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 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 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实施. . 依照法律规定, , 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 其他机关或组织, , 但 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 , 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70 、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 管辖

 71 、 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1) 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 法定的应当免予处罚的情节主要有: : 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 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 造成的; ; ②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 )(2)" 应当" " 处罚与" " 可以" " 处罚 (3) 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4) 单处与并处 (5)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6)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 " 两罚" " 处罚适用

 72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 违法事实确凿; ; 有法定依据; ; 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公民0 :50 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0 :1000 元以下) )

 73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2) 听证通知: :的 应当在听证开始的 7 7 日前, , 以书面形式通

 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相关事宜 (3) 听证形式: : 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 , 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 (4) 举行听证会 (5) 制作听证笔录 (6) 听证费用: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4 、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包括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5 、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 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 ①《行政处罚法》确立了" " 罚 "" 缴" "分离的制度, ,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 , 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5 15 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 依法给予 0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 经当事人提出,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 收支两条线 (3) 强制实行: :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 ②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6 、 行政强制的对象 :(1) 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 (2) 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 安全可能构成危害( ( 如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3) 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77 、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1) 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分为: : ①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 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 ;②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 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等 (2) 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为: : ①行政强制措施: : 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约束、扣留; ; 使用警械、武器; ; 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 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 代履行; ;执行罚) )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 查封、扣押; ; 冻结、划拨; ; 扣缴、抵缴; ; 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

 78 、 冻结既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 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79 、 行政强制与处罚的区别: :

  80 、 行政规划要遵循行政法治原则, , 同时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81 、 行政规划的分类 :(1) 按行政 层级 划分: : 国家 规划、 省级 规划、 市 和 县级 规划 (2) 按规划 对象: : 综合 规划和 特定 规划 (3) 按规划 区域: : 全国、 规划、 地方 规划和 区域 规划 (4) 按规划 时间 长短: : 长期、 规划、 中期 规划、短期 规划 (5) 按 内容的具体性: : 目标 规划和 实施 规划 (6) 按 有无法律依据: : 法制上 的规划和 事实上 的规划, ,或者称为依据法律规范的行政规划和依据职权的行政规划 (7) 按是否具有法律 拘束力: : 非拘束性 规划和拘束性 规划 (8) 按 规划对象事项: : 经济 规划、 产业 规划、 社会 规划、 开发 规划、 土地 规划等

 82 、 行政规划的作用: : 程序功能、整合功能、引导与约束功能、评价功能

 83 、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 民事合同的双方是 平等的民事主体; ; 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 救济途径 解决, , 民事合同的纠纷解决依赖于 民事诉讼法

 84 、 行政合同的种类 :(1) 据 行政关系 的范围: : 分为内部合同、外部合同 (2) 据合同的内容: : 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3) 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 : 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4) 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 : 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85 、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 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 ; 不超越行政权限; ;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86 、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 招标; ; 拍卖; ; 邀请发价; ; 直接磋商

 87 、 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88 、 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 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89 、 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一般采用 行政复议 或 行政诉讼 的方式 ;(1) 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3) 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 赔偿责任

 90 、 行政指导的种类 :(1) 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 : 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 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 : 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3) 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 : 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 (4) 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 : 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5) 以其功能为标准: : 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91 、 行政程序的种类 :(1) ) 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 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 (2) 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 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 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 以法律是 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为标准: : 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 (4) 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 :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92 、 行政程序法的地位: : 调整与规定行政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 , 是程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93 、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1)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 , 与行政实体法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 (2) 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规范

 94 、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作为行政法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 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 , 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

 95 、9 1889 年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 ( 以法典形式出现的 第一部 行政程序法) )和 和 5 1925 年 奥地利《行政程序法》( ( 国外行政程序 法典化的第一阶段) )

 96 、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 : 是 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 的 最突出也是最主要 的标志; ; 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

 内在推动力 在于 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

 97 、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1) 《行政诉讼法》 颁布施行以来, , 中国的程序法建设的确有了 长足的进步(2) 《行政处罚法》 是我国 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3) 根据《立法法》, , 国务院于 于 1 2001 年底制定颁布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 这两个条例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 使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得以健全和完善 (4)3 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 , 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 , 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 又一座里程碑, , 标志着 中国坚持依法行政, , 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向纵深发展

 98 、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 基本精神和准则, , 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 不仅要追求行政效率, , 更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坚持公正平等

 99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 的, , 应当回避. . 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 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 或者 仇敌, , 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 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的情况

 100 、 表明身份的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 更是相对人参与的一个先决条件

 101 、 行政违法 :(1) 行政违法是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 的行为, , 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 , 最终承担的是 行政责任 (2) 违法主体既包括 行政机关, , 也包括 行政相对人 (3) 无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 , 只要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 , 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 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4) 受委托组织 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5)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 , 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三种情形

 102 、 行政违法的分类 :(1) 根据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的不同: : 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2) 根据方式和状态 的不同: : 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 根据 内容和形式 的不同: : 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4) 根据行政的 范围: : 内 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103 、 行政不当 :(1) 不当行政同裁量权相联系, , 其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 , 不当地赋予权力 和不当地科处义务; ; 不当地赋予权力包括 赋予对象不当 和 赋予量不当 两种情形. . 不当地科处义务同样包括义务科处对象不当 和 义务科处量 不当两种情形 (2) 对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包括 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 两种类型, , 一般采用 改变或者撤销 两种基本方法

 104 、 行政责任 :(1) 不仅仅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 ; 行政相对人 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不同于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 国家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违法行为

 105 、 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 :(1) 行政 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 , 不包括行政相对人; ; 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 , 有别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除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条件外, , 还要求有 被侵权的事实、行政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106 、 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区分

  107 、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一般构成要件: :

 108 、 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方( ( 公民) ) 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

 109 、 通报批评和停止违法行为属于 惩戒性行政责任; ; 通报批评是 行政主体和公务员 均可以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 ;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是兼有 惩罚性和补救性 的责任承担形式

 110 、 关于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应注意, , 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 , 属于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承担责任的也适用相同的方式, , 此外, , 还有特殊方式, , 如 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

 111 、 行政处分: :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 特点 :(1) 是 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2) 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 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3) 是一种 内部责任形式

 112 、 行政复议以 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为前提, , 既不能由行政主体提出也不能由复议机关主动开始; ; 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所针对的对象是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受 法定期限 的限制

 113 、 新中国成立以后, ,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

 114 、 行政复议不调节原则的 例外情况: : 自由裁量权案件和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

 115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样, , 都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更加宽泛; ; 行政处分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116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1) 行政复议机关: : 受理复议申请, , 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 主导作用, , 是行政复议活动的 核心 (2) 行政复议参加人: : ①申请人; ;②被申请人; ; ③行政复议第三人: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在行政复议中, , 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 , 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 , 履行相同的义务; ; ④行政复议代理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 其他参与人: : ①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②在复 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 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 , 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117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在如下情况下可转移 :(1)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 近亲属 可以申请复议 (2)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 , 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申复议

 118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 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 但核心部分是 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119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包括: :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 以及 行政争议案件的证据

 120 、 和行政诉讼相比, , 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 更加宽泛, , 既包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 也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 及 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21 、 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 :(1) 一般管辖: : ①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 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等实行 垂直领导 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2) 特殊管辖: : ①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设立该 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或者该部门的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③对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 地方人民政府 、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或者 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 ④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 撤销前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 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 ,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22 、 在分析案例时主要是关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 如果该行政主体不是特殊的情形, , 那么其复议机关就是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123 、 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 :(1) 申请人在法定 申请期限内 提出复议申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起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0 60 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但是过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0 60 日的 除外 (2) 申请复议应符合 法定的条件: :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 , 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复议应符合 法定的形式: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 书面

 申请, , 也可以 口头 申请

 124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 应当在 5 5 日内 进行审查

 125 、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 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 (2)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3) 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 (4) 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 且无正当理由的 (5) 复议申请提出之前, , 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

 126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0 60 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最长不能超过 0 90 日. .

 127 、 行政复议审理内容不仅包括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 还必须 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128、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 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或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 由 有权机关责令履行 、 依法强制执行 或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 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的, , 由 行政复议机关 或 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限期履行, , 否则其主管和责任人员面临行政处分之风险 (2) 申请人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的, , 以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为界限, , 由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9 、 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范围比较狭窄, , 只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 、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以及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行为 均不在司法审查 的对象之列

 130 、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 人民法院; ;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 具体行政行为; ; 司法审查的依据是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司法审查的方式为 诉讼程序

 131 、 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申诉并取得相应救济的制度

 132 、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 民主原则; ; 法治原则; ; 权利制约原则; ; 人权保障原则

 133 、 行政诉讼俗称 “民告官”, , 虽然在诉讼主体上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所区别, , 但三者仍然共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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