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04 11:30:09 浏览量: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两个带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 号)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和《AA 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AA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相联系,与相关农户利益相联结,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经济实体。AA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符合本意见评审标准并且通过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二、评审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在AA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蚕桑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适当考虑种、养殖业、农业投入品、农业机械等企业,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电商年交易额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互联网数据为准。

 (四)基地规模:企业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存栏生猪5000头、蛋鸡2万羽、肉鸡10万羽、牛500头、池塘养鱼面积100亩或流水养鱼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从生产基地、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五)带户规模:企业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六)质量安全: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企业信用: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不欠工资、社会保险金等,符合环保要求,无涉税违法行为。

 在 AA 市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由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市外省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企业以及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一)AA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 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 2017 年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五)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职业经理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八)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九)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环保要求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市)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区(市)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环保、国土等)的意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办)推荐。

 (二)评审和认定程序 1.市产业办对各区(市)县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由市产业办组织市农委有关处室,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实地审核。

 3.由市产业办组织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实地审核合格企业进行评审。

 4.将评审合格企业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在 AA 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通过公示的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五、动态管理 (一)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实施一年一次的动态监测、淘汰和新申报的评审认定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监测材料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监测意见报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实地抽样核查,并提出监测评审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定,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

 (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不合格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其他行为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4.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具履行以下手续:

 1.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应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3.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由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和

 备案。

 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均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对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委、市产业办可按《AA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向省产业办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义务 1.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助农增收中起到示范作用。

 2.自觉服从市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3.定期、及时向市上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享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报送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4.积极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5.自觉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能力,主动参与区域合作、贫困地区、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帮扶弱势群体。

 七、附则 (一)各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由 AA 市农业委员会、AA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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