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01 14:45:03 浏览量: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为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列转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按照中、省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3 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 20**年 1 月 1 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政府住房基金等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列转后支出仍主要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二)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部分,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

  (三)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力度。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四)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的力度。按照中、省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

 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深化专项收入的统筹使用,20**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予以统筹安排保障。清理取消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类征收业务费或手续费与收入挂钩的比例,由财政部门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统筹核定业务经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重点领域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现有科技资金优化整合为科技专项、技术创新专项、人才专项等。

  (二)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进行统筹整合。

  (四)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脱贫攻坚等六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五)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中、省部署,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领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

  (六)推进重点支出挂钩事项的清理规范。推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事项清理工作,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三、加强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统一预算分配权。对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项目,除必须安排的配套资金外,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其他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项目,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二)规范专项资金设立。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实行专项资金目录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期限,建立“一年一清理”制度。对部门新设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设立程序审批。各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做出决定。

  (三)推行零基预算。从 20**年起,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打破基数、据实分配。其中,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逐项审核,一年一定。未能按期上报、没有具体项目支撑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四)加强项目库管理。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能力,强化预算事前审核,确保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即可实际使用;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性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建立项目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和适时退出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

 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五)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日常经费支出,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安排项目管理费,政策明确规定可安排项目管理费的,要按规定标准编制项目预算,作为部门专项业务费项目管理。除突发应急事项外,执行中新增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在部门年初预算经费和经批准的上年度结余结转资金中调剂解决,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有结余的,不得向财政申请追加。

  (六)加强跨部门资金的统筹安排。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依据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四、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

  (二)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三)推动先行先试。允许县区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预算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

 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五、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次年内使用完毕。

  (二)统筹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 5%。

  (三)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 20**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六、推动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中、省部署,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确保市本级与县区政府在新增限额内优先安排中、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

  七、促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使用

  (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

 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市级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围绕中省市决策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为全市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供有效数据。

  (三)清理财政支出挂钩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除国家明确规定以外,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也不得规定支出挂钩事项。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一)提前预算编制时间。每年 7 月份,市本级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根据中、省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及早确定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和资金投入方向,提前征集项目。市财政局要牵头做好年度预算的布置、审核、汇总工作,从每年 10 月份开始,对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支出项目集中审核,结合市本级财力,统筹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

  (二)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根据相关因素提前测算下达到县区或单位;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在

 年初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确保地方预算完整性,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收到的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足额编入市本级预算或提前下达编入县区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对基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分年度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建设资金等;对一般性跨年度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对属于以奖代补、年终考核奖励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下一年度安排预算资金。

  (三)加快预算批复、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市级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在 30 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除据实结算项目可采取当年预拨、按时或下年清算的方式外,市本级对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下达。

  (四)加强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统筹盘活资金、动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各预算部门要严格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资金统筹工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高效推进机制。要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对县区和市级部门统筹财政资金工作推进情况,实行综合考评、绩效评价。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和审计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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