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2022-06-23 14:05:10 浏览量: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编码:HBXJCZ2019GCZB031

  招 标 人(章):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单位(章):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2019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 1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3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 16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26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 46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资格预审公告( 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已由

 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 以 沧渤经字【2019】162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建设资金来自

 渤海新区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 项目概况:将原有边防站综合楼改造为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建筑面积 4127.48 平方米,并建设院内绿化、道路等附属工程。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约 4639 万元。

 2.3 工程建设地点:渤海新区沧海路以南,兴民街以东,港航街以北,原沧州市黄骅边防站。

 2.4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5 资金来源:渤海新区财政资金。

 2.6 计划工期要求:计划总工期 10 个月。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人使用。

 2.8 质量要求:

 2.8.1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 合格 标准;并通过上级合规性审查且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2.8.2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 合格 标准。

 2.9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申请人资质要求:

 3.2.1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3.2.2 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物结构补强)资质; 3.3 项目经理及各负责人要求:

 3.3.1 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本公司注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书;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在报名时及中标后,该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担任其它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 3.3.2 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3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 3.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 3.5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此项要求);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9

 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月

 日 9:00 至 2019 年

  月

 日 17:00 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逾期未在平台系统下载文件视为放弃报名,如参与投标/报价,将被拒绝。

 投标申请人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如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

 承担责任。

 5.2 本项目一律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澄清、补疑、答疑等文件,投标单位要随时登录查看。未能及时关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3 开标现场支付工本费,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

 沧州渤海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楼第

 开标室。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办公地址:沧州渤海新区

 联 系 人:常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保定市七一中路 84 号 联

 系 人:苑红英

  梁玲 联 系 电 话: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条 款 名 称 编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办公地址:沧州渤海新区

 联 系 人:常健 联系方式: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苑红英

 梁玲 联系电话:

  邮

 箱:

 办公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 84 号 1.1.4 项目名称 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渤海新区沧海路以南,兴民街以东,港航街以北,原沧州市黄骅边防站 1.2.1 资金来源 渤海新区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人使用; (1)设计:包括本项目所涉及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以及与项目工程设计等有关的相关服务; (2)采购、施工:包括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中所涉及的采购、施工全部工程内容及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 10 个月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 合格 标准;并通过上级合规性审查且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 合格

 标准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申请人资质要求:

 2.1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2.2 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物结构补强)资质; 3.项目经理及各负责人要求:

 3.1 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本公司注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书;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在报名时及中标后,该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担任其它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 3.2 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 5.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 名 单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此项要求);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4)联合体成员最多为两家单位。

 其他说明:(1)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预审文件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2)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申请文件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签署即可。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之前 2.2.2 招标人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之前 2.3.1 招标人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之前 3.2.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日止。

 3.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日止。

 3.3.1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单位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余盖章要求详见初步审查部分。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纸质正本文件 1 份,副本文件 4 份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采用 A4 规格左侧胶粘装订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全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办公地址:

 (项目名称)

 预审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申请截止时间

  2019

 年

 月

 日

 时

 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沧州渤海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楼第

  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 审查委员会构成:7 人 审查委员会确定方式:

 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2人和从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人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 家时,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9 家;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少于 9 家(含 9 家)时采用合格制。

 6.1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招标人在确定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3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同时,申请人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9.2 是否召开资格预审会议:

 不召开 召开,具体程序要求:

 9.3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适用于有限数量制)

 9.3.1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第 3.4.2 项的排序,对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况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将不超过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第1 条规定数量的申请人列为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其余的申请人按得分依次排序依次。

 9.3.2 根据本章第 6.1 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首先向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9.3.3 根据本章第 6.3 款、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项目经理不能到位或者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第 1 条规定的数量的,招标人应当在其余的的申请人中按照排名次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9.4 监督:本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5 解释权: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或造价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 2.3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也可将疑问发送至招标代理单位邮箱(须是资格预审文件中给定的邮箱),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通过上述方式提出澄清要求。

 2.2.2 预审文件的澄清将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3 天,且影响潜在申请人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澄清,并自行下载。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预审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人可以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补遗的方式修改预审文件。

 2.3.2 预审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据此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将构成预审文件的一部分,当两者内容不—致时,以后发的修改通知书为准。

 2.3.4 为了使申请人能得到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的内容在编制申请文件时予以考虑,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申请文件截止期,并上传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如有申请人未及时浏览网站造成补遗信息遗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须提供);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三年类似业绩; (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9)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0)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力情况表; (11)其他材料。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 3.2.3 项至第 3.2.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2.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6“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 3.1 款和第 3.2 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全部打印,并按照预审文件要求签字盖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5.1.2 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明确表示放弃投标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时,招标人应从其余的申请人中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经过递补后,潜在申请人数量超过 3 家(包括 3 家)不足 9 家的,按实际家数招标,若潜在申请人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

 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9

  家。

 2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申请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按预审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2 详细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设计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 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施工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具备有效的施工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联合体申请人(如不是联合体投标,无需提供此项)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信用情况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以上要求。

 以资格预审当天审查委员会现场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无需在申请文件中放网页截图。

 2.3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各项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15 分)

 如为联合体投标:施工企业全部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此项最高得 10 分,缺一项不得分;设计单位通过 ISO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5 分。满分得 15 分。

 如非联合体投标:申请单位全部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15 分,缺一项不得分。

 本评审项满分 15 分。

 需提供各体系认证证书原件。

 施工企业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10 分)

 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上得 10 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需提供近三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审计报告原件。

 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 (10 分)

 施工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元(含)以上得 10 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施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力情况(15 分)

 施工机械设备配备齐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得 12.01-15.00 分;一般得 10.01-12.00 分;差得 6.00-10.00 分;缺项得 0 分 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0 分)

 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完善得 8.01-10.00 分;一般得6.01-8.00 分;差得 3.00-6.00 分;缺项得 0 分 设计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25 分)

 设计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资格得 10 分,满分 10 分; 除设计负责人外,其他各专业设计人员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每有一人具备以上任一项资格得 5 分,满分 15 分。

 此评审项满分 25 分

 申请人近三年类似业绩 (15 分)

 申请人近三年类似业绩满足下列①或②要求均得 15 分,满分 15分。

 ①施工企业近三年每提供一项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业绩(含新建或改造)或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含新建或改造)得 15 分。

 ②设计单位近三年每提供一项设计费 85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业绩(含新建或改造)或一项设计费 85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含新建或改造)得15 分。

 注:近三年指 2016 年 10 月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应提供类似业绩的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其中一个)发布的带清晰网址的中标公示截图(例如河北省的工程项目中标公示截图须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或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或地方指定媒体发布的带清晰网址的中标公示截图,并提供以上网站的查询网址链接,由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进入网址链接核实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如查询不到不予计分(中标公示页截图查询时间须为预审文件发布日期之后)。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金额,须同时提供能体现出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凡涉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可以确认真实性的证件,申请人可提交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2)资格审查所需证件,如正处于年检、补办、换发、变更之中,申请人须出示该证件颁发部门或其县级及以上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原件(同时申请文件中须附有其复印件),该证明应准确表明证件目前所处状态及有效性,否则视为该项审查不通过。

 (3)以上评审所需证件、证明资料须提供原件并在申请文件中附复印件(至少含关键页),未提供原件或者未附复印件的不予认可加分。

 (4)申请人需将以上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装入袋内,该袋表面注明投标单位名称,随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2.3 项至第 3.2.7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 2.1 款、第 2.2 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 3.4.1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 3 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 1 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

 不再进行评分。

 3.4.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 1 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3 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 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附件 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A1.基本程序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根据得分高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余的申请人排序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A2.审查准备工作 A2.1 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 审查委员会成员到达资格审查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审查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2 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2.3.3 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

 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

 A2.4 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 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资料遗漏等存在明显异常、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问题,准备问题澄清通知。

 A2.4.2 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现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审查委员会开启。

 A3.初步审查 A3.1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A3.2 提交和核验原件 A3.2.1 如果本章前附表约定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将提交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A3.2.2 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核实。

 A3.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进行。

 A3.4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未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4.详细审查 A4.1 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1 项(前附表)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A4.3 联合体申请人 A4.3.1 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A4.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进行。

 A4.5 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 3.2.2 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 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第 3.2.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A5.评

 分 A5.1 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条件 A5.1.1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本章第 1 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时,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A5.1.2 按照本章第 3.4.1 项的规定,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 3 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 1条(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A5.2 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对象 审查委员会只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A5.3 评分 A5.3.1 审查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标准,分别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A5.3.2 申请人各个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为审查委员会各个成员评分结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并以此计算各个申请人的最终得分。

 A5.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A5.4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排序 A5.4.1 审查委员会对评分汇总结果,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记录排序结果。

 A5.4.2 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时,如果出现申请人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以评分因素中企业注册资本金高低排定名次,企业注册资本金也相同时,审查委员会将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名次。

 A6.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6.1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排序结果和本章第 1 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记录确定结果。

 A6.2 其余的申请人 A6.2.1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排序结果,对未列入通过详细审查的其他申请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并记录确定结果。

 A6.2.2 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明确表示放弃投标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时,招标人应从其余的申请人中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6.2.3 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6.3 款,经过递补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A6.3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A6.4 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4.1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审查结果汇总表;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7)其余的申请人排序; (8)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7.1 关于审查活动暂停 A7.1.1 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审查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工作无法继续时,审查活动方可暂停。

 A7.1.2 发生审查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审查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审查。

 A7.2 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7.2.1 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审查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审查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7.2.2 退出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A7.3 记名投票 在任何审查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8.补充条款 无。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申请人根据申请文件内容自行编制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单位名称、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资格预审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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