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时间:2022-06-21 10:20:07 浏览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

 号:应急统表 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灾害种类 A01001 ——

 台风编号 A01002 年/号

 地震震级 A01003 里氏级

 灾害发生时间 A01004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1005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1006 ——

 受灾乡镇数量 A01007 个

 受灾行政村数量 A01008 个

 受淹乡镇名称 A01009 ——

 受淹乡镇数量 A01010 个

 受灾人口 A01011 人

 因灾死亡人口 A01012 人

 因灾失踪人口 A01013 人

 因灾伤病人口 A01014 人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A01015 人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A01016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017 人

 其中:集中安置人口 A01018 人

 分散安置人口 A01019 人

 集中安置点数量 A01020 个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A01021 人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A01022 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A01023 人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A01024 人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1025 头只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026 头只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1027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1028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1029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1030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1031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1032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A01033 公顷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甲 乙 丙 1 草场过火面积 A01034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1035 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 A01036 公顷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1037 公顷

 倒塌房屋户数 A01038 户

 其中:倒塌农房户数 A01039 户

 倒塌房屋间数 A01040 间

 其中:倒塌农房间数 A01041 间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A01042 户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A01043 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A01044 间

 其中: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A01045 户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A01046 户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A01047 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A01048 间

 其中: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A01049 户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1050 个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A01051 个

 受损学校数量 A01052 个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A01053 个

 受损公路长度 A01054 千米

 阻断公路长度 A01055 千米

 受损水库数量 A01056 座

 受损堤防长度 A01057 千米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1058 千米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1059 个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1060 千米

 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 A01061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A01062 千米

 直接经济损失 A01063 万元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A01064 万元

 农林牧渔业损失 A01065 万元

 工矿商贸业损失 A01066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1067 万元

 公共服务损失 A01068 万元

 其他损失 A01069 万元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见附录(一)。

 2.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3.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4.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 24 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5.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以下同。

 9. 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 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0.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1. 因灾伤病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其中, 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 才能康复,或虽 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

 12.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如台风等),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由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集中安置点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排集中搭建的帐篷区、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和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

 15.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含非常住人口),包括集中安置点内安置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他由政府组织集中安置的人员数量。

 16.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不是由政府统一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分散搭建帐篷、借住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

 口)。主要包括以下 6 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 3 天低于 35 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8.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9.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0.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 15 天低于 35 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21.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22.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23.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 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 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4.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5.农作物成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3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成灾面积同上。

 26.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8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同上。

 27.草场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8.草场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

 29.林地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

 30.林地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

 31.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在 损失在 10% 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32. 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 30 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

 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

 33.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 30 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4.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 30 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35.受损工业企业、商贸网点、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等指标解释,详见附表 1-5。

 36.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7.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详见附表 1。

 38.农林牧渔业损失:详见附表 2。

 39.工矿商贸业损失:详见附表 3。

 40.基础设施损失:详见附表 4。

 41.公共服务损失:详见附表 5。

 42.其他损失: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表

 号:应急统表 1(附表 1)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村居民房屋 ——

 ——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1 户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2 间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3 平方米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4 户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5 间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6 平方米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7 户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8 间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A02009 平方米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10 万元

 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11 万元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12 万元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13 万元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14 万元

  三、城镇居民房屋 ——

 ——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5 户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6 间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17 平方米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8 户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9 间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20 平方米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21 户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22 间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A02023 平方米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24 万元

 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25 万元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26 万元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27

 万元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28 万元

  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A01064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3.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家庭财产 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

 6.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2.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3.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以户口本户数为主。

 5.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

 6.住房面积:指住房的 建筑面积,按住房的 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 建筑面积。

 7.住房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 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 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9. 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

 10. 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 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2 农林牧渔)

 表

 号:应急统表 1(附表 2)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业 ——

 ——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3001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3002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3003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3004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3005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3006 公顷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A03007 公顷

 农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08 万元

 二、林业 ——

 ——

  草场受灾面积 A03009 公顷

 草场过火面积 A03010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3011 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 A03012 公顷

 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 A03013 万元

 三、畜牧养殖业 ——

 ——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3014 头

 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A03015 头

 因灾死亡小牲畜 A03016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小牲畜 A03017 头(只)

 因灾死亡家禽 A03018 只

 倒塌或损毁圈舍面积 A03019 平方米

 饲草料损失 A03020 吨

 畜牧养殖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21 万元

 四、渔业 ——

 ——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3022 公顷

 渔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23 万元

 五、农村生活设施 ——

 ——

  受损村道长度 A03024 千米

 受损供水管网长度 A03025 千米

 受损供电线路长度 A03026 千米

 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3027 万元

 六、农林牧渔业损失合计 A01065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减产 1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青饲料、绿肥等作物(下同)。

 2.农作物成灾面积:因灾减产 3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

 3.农作物绝收面积:因灾减产 8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

 4.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

 5. 大牲畜:体型较大,须饲养 2 至 3 年以上才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

 6. 小牲畜: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羊、兔等。

 7.家禽: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

 8.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 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9. 受损村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村道里程。其中村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10.受损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1.受损供电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电线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 (附表 3 工矿商贸)

 表

 号:应急统表 1(附表 3)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工业 —— ——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4001 个

  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2 万元

 二、批发和零售业 —— ——

  受损批发和零售网点数量 A04003

 个

  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4

 万元

  三、住宿和餐饮业 —— ——

  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 A04005

 个

  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6

 万元

  四、金融业 —— ——

  受损金融网点数量 A04007

 个

  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8

 万元

  五、工矿商贸经济损失合计 A0106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工业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2.批发业: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

  3.零售业: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

  4.住宿业: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

  5.餐饮业: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6.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4 基础设施)

 表

 号:应急统表 1(附表 4)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交通运输 ——

 ——

  受损公路长度 A05001

 千米

 其中:阻断公路长度 A05002 千米

 受损铁路长度 A05003

 千米

 受损水运航道长度 A05004

 千米

 受损机场数量 A05005

 个

 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06

 万元

 二、通信 ——

 ——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5007

 千米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5008

 个

 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09

 万元

 三、电力 ——

 ——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5010

 千米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A05011

 台/套

 电力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12

 万元

 四、水利 ——

 ——

  受损水库数量 A05013

 座

 受损水电站数量 A05014

 座

 受损堤防长度 A05015

 千米

 受损护岸数量 A05016

 处

 受损水闸数量 A05017

 座

 受损塘坝数量 A05018

 座

 水利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19

 万元

 五、市政 ——

 ——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A05020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A05021

 千米

 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 A05022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A05023

 千米

 市政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24

 万元

 六、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合计 A01067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市政、电力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受损公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国道、省道等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的里程。

  2.阻断公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桥梁、涵洞、高边坡等严重垮塌以及其他损毁,导致公路阻断的里程。

  3.受损铁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的里程。

  4.受损水运航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水运航道里程。

  5.受损机场个数: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场受损个数。

  6.受损通信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光缆和电缆遭受损毁长度。

  7.受损通信基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通信基站遭受损毁的数量。

  8.受损电力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遭受损毁的长度。

  9.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输电、变电、配电和各种特殊用途电气装备遭受损毁的台套数。

  10.受损水库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库座数。

  11.受损水电站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电站座数。

  12.受损堤防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堤防长度。

  13.受损护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

  14.受损水闸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

  15.受损塘坝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

  16.受损市政道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道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7.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8.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排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19.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5 公共服务)

 表

 号:应急统表 1(附表 5)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教育 —— ——

  受损学校数量 A06001 个

 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2 万元

 二、文化体育 —— ——

 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 A06003 个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4 万元

 三、医疗 —— ——

  受损医院数量 A06005 个

 受损卫生机构数量 A06006 个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7 万元

 四、社会服务 —— ——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A06008 个

 社会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9 万元

 五、广播电视服务 —— ——

 受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 A06010 个

 受损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长度 A06011 千米

 受损广播电视设施数量 A06012 处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经济损失小计 A06013 万元

 六、公共服务经济损失合计 A01068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广电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受损学校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机构的数量。

 2.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高等教育学校、中等教育学校、初等教育 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受损文化体育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机构的数量。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5.受损医院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医院的数量。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等。

 6.受损卫生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卫生机构的数量。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

 7.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医院、卫生机构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8.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社会服务机构的数量。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乡社区服务站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

 9.社会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社会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10.受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监测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台、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服务网点等。

 11.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的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12.公共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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