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安监总煤装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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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安监总煤装 15 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定羁系、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定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定生产劳动的关照》(国发〔2010〕23 号)物质,范例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劳动,充分发挥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在安定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进步煤矿安定保障能力,依占有关执法法则、规章和准则,国度安定羁系总局、国度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暂行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根据准则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并相符“系统可靠、设施完善、治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简略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告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劳动。2013年 6 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告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劳动。

  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暂行准则

 一、总 则 1.为促进和范例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治理劳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定生产劳动的关照》(国发〔2010〕23 号),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治理,并作为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对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治理等实施监督查抄和煤矿安定监察机构实施安定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告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治理劳动。各级煤矿安定羁系部门认真本行政地区内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治理等的平常羁系。各级煤矿安定监察机构认真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治理等实施监察。

 二、告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产生告急环境下,为遇险职员安定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告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职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告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告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产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实时撤离的遇险职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抗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救助助创造条件、赢得时间。告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暂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告急避险效用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办事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办事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暂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地区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告急避险效用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办事于采掘劳动面及其相近地区,办事年限一般不大于5 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议决牵引、吊装等方法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所在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职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入井职员应随身携带。

 7.告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思虑所办事地区的特性和巷道布置、可能产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职员漫衍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告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定防护、氧气提供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职员生存保障等基本效用,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环境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 0.5 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告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度,湿度不大于 85%,并保证告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帕的正压状态。采取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定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告急环境下职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举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救助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帮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 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 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45 分钟。

 9.各告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告急环境下所办事地区全部职员告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职员、治理职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暂时职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暂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告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告急环境时,凡井下职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

 能安定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告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劳动面推进长度超过期 500 米,应在隔断劳动面 500 米范畴内建设暂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隔断采掘劳动面 1000 米范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告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相符国度有关准则要求,议决企业技能认真人答应后,报属地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定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定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相符本准则有关要求。

 13.告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定监测监控、职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关联等系统相相连,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定避险系统。

 矿井安定监测监控系统应对告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举行实时监测。

 矿井职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职员漫衍和收支告急避险设施的环境。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告急避险设施提供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 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 米3 /分钟·人,一连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告急环境下为避险职员供水,并为在告急环境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讯关联系统应延伸至井下告急避险设施,告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理室的电话。

 14.告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连合,告急避险设施应有明白、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告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告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职员迅速抵达告急避险设施。

 15.告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实时调解和补充完善,包括实时补充或移动告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相符相关准则,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定标志。告急

 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相符相关标准的准则,纳入安定标志治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定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开地质布局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 20 米范畴内巷道应采取不燃性质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相符安定出口的要求。特殊环境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备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办事时期不受采动影响,暂时避难硐室应在办事时期避免受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取向外打开的两道门布局。外侧第一道门采取既能抵抗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取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查看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米2 ;暂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 米 2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环境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1.0 米2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人。暂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 米2 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敏。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暂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 0.3 米,布置时在门框上整体贯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布置要求。

 20.采取锚喷、砌碹等方法支护,支护质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化,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淡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 0.2 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

 应不小于 200 毫米。议决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发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 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 24 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职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接纳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能认真人答应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增强工程治理和历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布置完成后,应举行各种效用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选用的救生舱应相符有关标准准则,其适用范畴和适用条件应相符所办事地区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办事地区职员告急避险的需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布局,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备避险职员进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占的技能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 1.2 米3 ,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 0.8 米3 ,应设有查看窗和不少于2 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兆帕。在+500±20 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 350±20 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 100~500 帕,且能根据实际环境举行调理。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化性、无公害的环保质料。舱内颜色应为淡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取黄色或红色。

 29.救生舱的设置所在和布置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根据产品说明书举行。在布置救生舱的位置前后 20 米范畴内煤(岩)层稳固,采取不燃性质料支护,透风优良,无积水和杂物聚集,满足安定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透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接纳防护措施,具

 有抗冲击毁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取软联接。

 31.救生舱布置完成后应举行系统性的效用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议决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纵规程和安定技能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历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举行一次系统查抄和效用测试。

 五、维护与治理 33.煤矿企业应建立告急避险系统治理制度,确定专门机协商职员对告急避险设施举行维护和治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告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洁、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告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举行维护和查抄,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改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改换时间。

 每天应对告急避险设施举行 1 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载。煤矿认真人应对告急避险设施的平常巡检环境举行查抄。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举行 1 次余量查抄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95%时,应实时改换。每 3 年对高压气瓶举行 1 次逼迫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举行 1 次逼迫性查验。

 每 10 天应对设备电源举行 1 次查抄和测试。

 每年对告急避险设施举行 1 次系统性的效用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36.经查抄发觉告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实时维护处理。采掘地区的告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中止采掘作业。

 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筹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告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38.应建立告急避险设施的技能档案,准确记载告急避险设施设计、布置、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改换等相关信息。

 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告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环境,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定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40.煤矿企业应将明白告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告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职员安定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职员熟悉井下告急避险系统,掌握告急避险设施的使用要领,具备安定避险基本知识。

 对告急避险系统举行调解后,应实时对相关地区的入井职员举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职员准确掌握告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 1 次告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环境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定监察机构。

 七、监督查抄 42.各级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环境作为安定羁系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定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治理环境作为监察劳动重点,纳入年度安定羁系监察执法劳动筹划,定期开展监督查抄。

 43.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和煤矿安定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定期完成告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相符本准则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定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4.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定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告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相符本准则要求的,其安定专篇不予议决审查

 45.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定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告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定设施竣工验收不予议决。

 已议决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应在准则的时限内完成告急避险系统建设。

 八、附 则 46.各省级煤矿安定羁系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环境制定实施细则。

 47.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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