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存困难及对策建议思考

时间:2022-06-16 16:05:07 浏览量:

 当前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存在的困难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过去,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过多地介入了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兼职”一大堆,参与或牵头了很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制了很多人力物力,导致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三转”后,通过对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对确需参加的予以了保留,取消或不再参与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有效避免了纪检干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避免了职能上的“越位”“错位”等问题。当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的职能,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现阶段的思考着力的工作重点。现结合我县实际,就针对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机制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主要做法 (一)实行监督检查职能归口管理。我县明确要求部门工作由部门自行监督检查,成立了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而是分公共(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纠风治乱等 8 个类别明确了涉及的责任部门及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对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情况实行再监督再检查。再监督再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以及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同时对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问责追责。

 (二)定期报告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实行了两项制度:一个是监督检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责任部门定期填写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并报县纪委信访室;另一个是案源线索及时移送制度,要求责任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填写案源线索移送表并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县纪委信访室每季度将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视情况安排再监督再检查;接责任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后,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程序启动调查工作。

 (三)多条途径开展再监督再检查。检查的主要方法有五个:重点抽查,由县纪委监察局抽查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责任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财务账册等;明察暗访,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不

 定期、不定点对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查、询问、录音、录像;集中检查,每年年终并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信访监督,受理群众对责任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置并及时回应。

 (四)严格实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未按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或未及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约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建议调整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二、当前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再监督再检查的范围 不够明确。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但责任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上报或不愿上报,如“三重一大”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相关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上报或不愿上报,对单位主体责任再监督、再检查的侧重点就可能偏离,不能做到有的放

 矢;其次,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在时间跨度上有可能拉得很长,造成再监督再检查的效果可能会降低。

 。

 (二)再监督再检查的能力不足。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责任部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的业务性、专业性较强,受传统惯性思维束缚,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中,有可能满足于老一套,主动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与时俱进的闯劲都可能不比以前,习惯传统手段,凭经验办事,但是遇事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于找准切入点,难于创新方法,造成事实上是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难于取得应有效果。其次,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掌握审计、财政、法规等各方面流程或关键节点的人才很不足,年龄偏大,造成与再监督对象知识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偶尔可能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

 (三)责任追究不够严明。虽然委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纪工委监察分局联系片区的通知》(XX 县纪字[XX]XX 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单位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专题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必须提前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但实际操作中对不按相关规定报送 “三重一大”相关事项的单位主要领导如何实施问责;对没有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

 的同志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行为对如何实施问责等等就没有明确规定,如不行文规定就很不便于操作。

 三、对建立健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备案备 查制。相关职能部门应每季度向对口联系的纪工委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各纪工委应及时进行专题梳理、分析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发现职能部门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汇总上报分管副书记,为启动再监督再检查程序提供重要依据。

 (二)突出工作重点。突出对权重部门的监督检查,突出对易发生问题的单位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突出对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的监督检查。

 (三)创新党政“ 一把手” 公开述职述廉制度。一是推行网络问政、电视述职述廉等有效形式,拓宽述职述廉传播范围,让党政“一把手”在公众面前面对面亮家底、曝隐私。二是建立和完善立体信息发布网络,不断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及时收集处理群众诉求,方便群众咨询、了解、掌握党务政务情况。三是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构建实体化的监督机构,拓宽群众参与其中的参政问政议政渠道。

  (四)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检察部门协调联系,发挥联合的监督作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复杂、重大案件联合办案,有效利用人力物力。

 (五)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奖励、保护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从立法上保护群众,使其敢于真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让群众做我们的第三只眼。

 (六 )多种方式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如:重点抽查,抽查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责任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录、财务账册等;明察暗访,不定期、不定点对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查、询问;集中检查,每年年终并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信访监督,受理群众对责任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执纪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处置并及时回应。

 (七)严格实行再监督再检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或未及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处理;对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针对监督和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分情况,严格问责,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对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方面,责成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分析原因,查找管理缺陷,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及时堵塞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八)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自身防腐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党员干部普遍存在的作风问题,在纪检监察干部身上也偶有发生。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辛苦、生活清贫,还要承受较大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输出较慢、渠道较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还是存在一些“庸懒散”现象的,有的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责任单位上报不上报无所谓,不愿担责;因此,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加强防腐教育,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实力。

相关热词搜索: 对策 困难 思考
上一篇:两学一做谈心活动x 下一篇:培训申请表